申請人:朱**
住所:湖**********
被申請人: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池州市貴池區九華山大道520號
法定代表人:周納新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7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告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該不予立案告知,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處理申請人的舉報,本機關于2025年6月26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
經查,2025年5月25日,申請人在**生活超市花費14.8元購買了“***”水煮花生和志勤手工日曬面各一份。申請人以案涉產品條形碼涉嫌標注虛假內容、強調“零防腐”未標識具體含量和產品類型名稱標識錯誤等問題,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店,請求賠償、查處、獎勵。被申請人于2025年6月17日書面復函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事實和理由為:“您反映的**手工日曬面強調“零防腐”未標識具體含量和**水煮花生產品類型名稱標識錯誤問題。現場核查時當事人向執法人員提供了涉訴產品的進貨 票據、供應商資質等材料,鑒于當事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同時檢查時當事人已經對上述商品進行下架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條、《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安徽省《長三角地區市場監管領域輕微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和從輕減輕處罰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我局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申請人對該不予立案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徑,除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彌補行政機關執法能力不足也發揮著積極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舉報,取決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與此相應,能否就舉報事項申請行政復議,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于舉報請求權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對是否具備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判斷,取決于兩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舉報的請求權;第二,該舉報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對舉報作出了規定,其規范目的在于為行政機關查處經營者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提供線索或者證據,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舉報,進行了調查核實,認定被舉報人履行了法定的進貨查驗義務,現場對案涉產品予以下架處理的事實,將不予立案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同時,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并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其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受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不予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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