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書
池行復〔2025〕167號
申請人:劉**
住所:**省**市**區**街道**村
被申請人: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九華山大道520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6日作出的舉報不予立案決定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責令重做,本機關于2025年10月9日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
經查,2025年8月28日,申請人在拼多多店鋪“**好貨店”購買“**茶”1盒,共19.7元。申請人以產品的生產日期模糊看不清、生產食品標簽含有虛假內容為由,通過郵政掛號信的方式向被申請人投訴舉報**公司、A茶業有限公司及B茶業有限公司,請求確認違法、責令整改、調解等。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6日書面告知申請人舉報事項不予立案,事實和理由為:“一、關于現場調查情況:2025年9月17日,本局執法人員對**公司和A茶葉有限公司進行了詢問,經調查,該款茶葉由A茶葉有限公司委托B茶葉有限公司,并售賣給**公司,標簽由A茶葉有限公司提供;**公司索取了A茶葉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等材料。經核對,涉訴產品生產日期確實存在模糊的情況,但基本可辨認為“2025年4月20日”,A茶葉有限公司陳述稱因噴碼生產日期時外包裝封膜過早導致模糊,但提供了檢測報告及同批次產品合格證,因加工工藝未改變,未有證據證明涉訴產品存在安全問題;涉訴產品外包裝標稱的“雨前二級”為其公司根據茶葉鮮葉的采摘時間及茶葉外觀大小自定的產品等級,便于消費者區分。2025年9月19日,本局執法人員對B茶葉有限公司進行了詢問,該公司負責人表示只負責對B茶葉有限公司提供的鮮茶葉進行代加工,并出具了該款茶葉的檢測報告。二、關于依法處理情況:**公司和A茶葉有限公司銷售生產日期模糊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鑒于該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鑒于當事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我局決定不予立案。根據目前掌握的證據,暫未發現B茶葉有限公司存在違法行為。”申請人對該不予立案不服,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本機關認為:舉報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與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徑,除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彌補行政機關執法能力不足也發揮著積極作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就何種事項向哪個行政機關舉報,取決于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具體規定;與此相應,能否就舉報事項申請行政復議,也需要根據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對于舉報請求權的具體規定作出判斷。通常情況下,對是否具備行政復議申請資格的判斷,取決于兩個方面:第一,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是否規定了舉報的請求權;第二,該舉報請求權的規范目的是否在于保障投訴舉報人自身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投訴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對舉報作出了規定,其規范目的在于為行政機關查處經營者違反市場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提供線索或者證據,在于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本案中,被申請人根據申請人的舉報,經調查,認定**公司和A茶葉有限公司存在銷售生產日期模糊的食品的違法行為,因該標簽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依法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被申請人因被舉報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法作出不予立案決定,并將不予立案結果告知了申請人,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同時,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并未對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影響,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立案決定之間不具有利害關系。綜上,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的受理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本機關決定:
不予受理申請人的行政復議申請。
申請人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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