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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
        池行復〔2025〕149號

        信息來源:池州市司法局 發(fā)布時間:2025-11-13 15:10
        [字號:默認超大]

        行政復議決定書

        池行復〔2025〕149號


        申請人:張**

        住所:**省**市**縣**大道**號

        被申請人:池州市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九華山大道520號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于2025年9月13日向本機關申請行政復議。于2025年11月1日通過申請人提交書面意見的方式聽取了意見。本機關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一、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二、責令被申請人限期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依法公開申請人所申請的第1、2、3、5項政府信息。三、確認被申請人對第4項信息的答復(告知網址)不履行法定職責,責令其以規(guī)范、有效的形式提供該信息。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8月23日向被申請人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請求公開以下5項信息:對**燒烤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對該燒烤店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的筆錄;關于該案件不予立案表;認定該燒烤店違法輕微不予立案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條文、政策文件;參與此次執(zhí)法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的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申請人認為,該答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具體理由如下:一、關于第1、2、3項信息(執(zhí)法視頻、詢問筆錄、不予立案審批表)被申請人將其一概歸為“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而不予公開,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信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食品安全:該信息關乎餐飲單位的食品安全問題,食品安全是典型的重大公共利益范疇。《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確立“以公開為常態(tài)、不公開為例外”的原則。被申請人未對該信息是否涉及公共利益進行任何審查和說明,直接以“案卷信息”為由拒絕公開,是機械適用法律,違背了立法精神。信息不屬于“過程性信息”或具有豁免公開的屬性。執(zhí)法視頻和詢問筆錄是對執(zhí)法過程的客觀記錄,不予立案審批表是行政決定的最終結果載體,均不屬于《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所指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旨在保護決策過程完整性和坦誠性的“過程性信息”。其內容關乎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直接反映被申請人是否依法履職,應予公開以供監(jiān)督申請人與該信息有特殊利害關系。申請人是該燒烤店的消費者,此次信息公開申請是為了解該店的食品安全狀況及監(jiān)管部門的處理結果,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被申請人在作出答復時,完全未考慮申請人作為行政相關人的特殊身份和正當需求。二、關于第4項信息(不予立案所依據的法律法規(guī))--(本次修改重點)被申請人僅提供一個無法打開的網址鏈接,該行為屬于未依法履行法定告知義務,實質上等同于未公開所申請的信息。提供的途徑無效:被申請人在答復中告知申請人通過訪問網址“https://www.samr.gov.cn/*****”獲取信息。經申請人多次嘗試,該網址始終無法打開,無法獲取任何內容。這導致被申請人的答復內容形同虛設,未能實現《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申請人知情權的立法目的。答復方式程序不當: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四十條,行政機關應依照申請人的要求,“提供”信息。即便該信息已主動公開,被申請人也應確保所提供的獲取途徑是有效、便捷和準確的提供一個失效鏈接,是敷衍塞責、未盡到審慎審查義務的表現被申請人有義務從該規(guī)范性文件中提煉出直接適用于本案件的具體條款,并以正式、有效的方式提供給申請人。三、關于第5項信息(執(zhí)法人員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被申請人將其認定為“內部事務信息”不予公開,于法無據。執(zhí)法人員信息是其對外行使職權的身份證明,不屬于“內部事務”《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所述的“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信息,通常指涉及個人隱私的內部管理事項(如工資、考核)或不直接對外發(fā)生效力的內部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履行職務時的姓名和證件信息,是其執(zhí)法主體合法性的體現,目的在于接受社會監(jiān)督,本質上屬于應公開的政務信息。公開執(zhí)法人員信息是規(guī)范執(zhí)法、保障申請人知情權的必然要求。知曉執(zhí)法人員身份,是申請人監(jiān)督執(zhí)法行為、在必要時尋求救濟的基本前提。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不予公開決定,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特別是對于第4項信息,提供了無效的獲取方式,實質上構成了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該行為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督促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的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府申請行政復議,懇請貴府依法查明事實,支持申請人的全部復議請求。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zhí)幚砑皶r,程序合法,符合法定要求。2025年8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1.對**燒烤(注冊登記名稱為**)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2.對該燒烤店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的筆錄;3.關于該案件不予立案審批表;4.認定該燒烤店違法輕微不予立案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條文、政策文件等相關材料;5.參與此次執(zhí)法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的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對**(注冊登記名稱為**)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2.對該燒烤店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的筆錄;3.關于該案件不予立案審批表;”和“5.參與此次執(zhí)法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的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決定不予公開;申請人申請公開的“4.認定該燒烤店違法輕微不予立案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條文、政策文件等相關材料”已主動公開,決定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被申請人于2025年9月5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第三十六條第(三)項“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之規(guī)定,作出了申請人要求的書面答復,并于9月6日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寄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申請人于9月10日簽收。答復期限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之規(guī)定。二、被申請人答復行為實體合法。針對申請人申請公開的數項內容,被申請人認定并作出決定的事實及理由、依據如下:(一)關于執(zhí)法記錄視頻、詢問筆錄系執(zhí)法過程中形成的信息,記錄了與案件相關的事實、證據等信息,能夠為執(zhí)法活動提供全面、準確的信息支持,屬于案卷信息的一部分;不予立案審批表作為一種執(zhí)法文書,是行政執(zhí)法案卷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故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作出了不予公開的答復。(二)關于參與此次執(zhí)法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的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首先,在此次執(zhí)法活動中我局執(zhí)法人員已對涉及違法的當事人以及與違法事實直接相關的特定權利義務主體公開亮證明示,以確保執(zhí)法行為的合法性和權威性,保障前述人員的合法權益。而申請人作為舉報信息提供方,不是執(zhí)法的直接對象。其次,被申請人參與此次執(zhí)法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的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屬于內部工作安排信息,與處理投訴、舉報的履行過程沒有直接關聯,屬于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其本身并不直接涉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如果公開人員具體姓名和執(zhí)法證相關信息,可能影響今后行政執(zhí)法活動的順利進行或者威脅相關人員人身安全,故被申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決定不予公開,作出了不予公開的答復。此外,我局全體執(zhí)法人員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已嚴格按照行政執(zhí)法“三項制度”要求在部門網站上予以公示。(三)關于“認定該燒烤店違法輕微不予立案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條文、政策文件等相關材料”,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提供了無法打開的網址鏈接。經查,被申請人提供的網址鏈接有效(附網頁截圖),并載明了相應信息,但申請人在行政復議申請書中注明的網址與被申請人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中提供的網址并不一致。故被申請人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之規(guī)定,提供了該政府信息獲取途徑。三、其他情況說明。經檢索“全國12315”平臺發(fā)現,復議申請人通過平臺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已累計發(fā)起投訴127件次,舉報115件次。由此可見,其投訴舉報的數量明顯有別于一般消費者,應屬社會俗稱的“職業(yè)索賠人”,其申請信息公開的目的并非其主張的“生活的需要”或“監(jiān)督執(zhí)法”,而是通過投訴舉報、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等手段從中獲利,其申請復議的動機不純,目的在于惡意滋擾行政機關,浪費行政資源,屬于涉嫌濫用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權,無再予復議救濟的必要性和實效性。綜上,被申請人答復張東東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依法履職,程序合法,定性準確。請求復議機關依法駁回申請人的復議請求,維持被申請人答復結果。

        經審理查明:2025年8月23日,被申請人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內容為“1.對**燒烤(注冊登記名稱為**)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2.對該燒烤店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的筆錄;3.關于該案件不予立案審批表;4.認定該燒烤店違法輕微不予立案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條文、政策文件等相關材料;5.參與此次執(zhí)法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的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

        2025年9月5日,被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第1、2、3項屬于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第5項屬于內部事務信息,不予公開;第4項信息已在國家市場監(jiān)督管理總局網站公開。

        2025年9月6日,被申請人通過信函郵寄方式向申請人寄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申請人于9月10日簽收。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行政復議申請書》、身份證復印件;2.《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等;3.《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4.《行政復議答復書》及相關材料等。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的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開。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過程性信息以及行政執(zhí)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開。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上述信息應當公開的,從其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二)所申請公開信息可以公開的,向申請人提供該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和時間;(三)行政機關依據本條例的規(guī)定決定不予公開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公開并說明理由;(四)經檢索沒有所申請公開信息的,告知申請人該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案中,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了多項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中,關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1.對**燒烤(注冊登記名稱為貴池區(qū)**)執(zhí)法檢查過程中的執(zhí)法記錄視頻;2.對該燒烤店相關人員進行詢問制作的筆錄;3.關于該案件不予立案審批表;5.參與此次執(zhí)法檢查的執(zhí)法人員的姓名與執(zhí)法證信息”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關于申請人申請公開的“4.認定該燒烤店違法輕微不予立案所依據的具體法律法規(guī)條文、政策文件等相關材料”被申請人已主動公開,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且告知的網址鏈接可正常訪問。被申請人的答復符合上述法律規(guī)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本案中,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23日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政府信息申請,于2025年9月5日向申請人作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并于2025年9月10日向申請人送達,程序合法。

        綜上所述,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本機關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池市監(jiān)依復〔2025〕**號)。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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