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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復議決定書
        池行復〔2025〕157號

        信息來源:池州市司法局 發布時間:2025-12-05 15:18
        [字號:默認超大]

        行政復議決定書

        池行復〔2025〕157號    


        申請人:危**

        住所:**省**市**縣**鎮**村**組

        被申請人: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青蓮路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作出的池公(交)行罰決字〔2025〕34******14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本機關依法于2025年10月9日予以受理,于2025年11月24日收到當事人郵寄的書面意見。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5年8月8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池公(交)行罰決字〔2025〕34******14號],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

        申請人稱:申請人于2025年8月1日0時29分駕駛號牌為皖A**6的小型轎車行駛至**縣**鎮**路時,被執勤民警查獲,并以涉嫌醉酒駕駛為由進行查處。后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申請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為98.48mg/100mL。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申請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申請人認為,該行政處罰決定在事實認定、程序履行及法律適用方面均存在嚴重問題,具體理由如下:一、請求對主要事實認定證據進行審查。1.對申請人使用的酒精測試儀的準確性有異議,不認可其檢測結果,按照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聯合頒發的《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值與檢驗》第5.1.2呼氣酒精含量探測器的技術指標和性能應符合GA307規定,并具備被動探測呼出氣體酒精的功能。“GA307規定”是指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安全行業標準》(GA307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探測器)。請被申請人提交酒精測試儀的合格、準確、有效的證明。如果被申請人不能提供,則證明其使用檢測器具不合格。2.請求提供《血樣提取單》、《司法鑒定意見書》,依據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規定、《血液酒精含量的檢驗方法》等規定,交警隊是否提取血樣檢驗血液酒精含量,通過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專業檢測,出具相應鑒定意見,請求依法認定鑒定結果中酒精含量是否真實、準確。3.要求提供執法記錄儀,證明對全過程進行記錄,否則不認可執法記錄儀記錄內容。依照《執法記錄儀使用管理規定》第五條執法人員在開展以下工作時必須使用執法記錄儀(五)執法人員處理一般違法行為時,執法人員自到達現場之時起,要開啟執法記錄儀進行錄音錄像,記錄執法現場的過程,應當對全過程進行記錄,記錄的內容應當清晰、連續、完整。其中抽血視頻、送檢視頻尤為重要,根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閥值與檢驗》標準,血樣提取送檢是作出處罰決定最重要的證據,在提取送檢過程中容易出現調包、保存不當導致酒精含量提升等情況,從而與實際情況相悖,公安機關應當對該事實加以證明。二、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被申請人需提供全程錄像證明非輔警執法,《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七條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督煌ň斓缆穲糖趫谭üぷ饕幏丁返谖鍡l交通協管員可以在交通警察指導下承擔以下工作:(五)接受群眾求助。交通協管員不得從事其他執法行為,不得對違法行為人做出行政處罰或者行政強制措施決定。被申請人在整個執法過程中執勤“交警”并未表明執法身份、未出示警官證件,作出處罰決定的過程,制作并送達《處罰決定書》也是完全由一名協警完成。以上法律明確規定,協警并不具備執法資格,沒有盤查、處罰、采取強制措施等執法權。因此輔警執法,屬于超越職權,被告任由輔警執法,屬于濫用職權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撤銷。三、未告知聽證的權利。沒有告知申請人享有聽證權利,要求提供告知視頻?!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三條行政機關擬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三十二條對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案件,辦案部門在提出處罰意見后,應當告知違法嫌疑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和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未告知聽證的行為,剝奪了原告依法應當享有的聽證權利。其行政行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予以撤銷。綜上,被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不清、程序違法、證據不足,嚴重侵犯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一條、第二十八條之規定,特向池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并責令被申請人重新調查處理。

        被申請人答復稱:一、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經調查案件事實如下:2025年8月1日0時29分許,申請人酒后駕駛皖A**6號小型轎車行至*縣*鎮*路時,被執勤民警查獲。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為98mg/100ml,因其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民警遂將申請人帶至醫院提取血樣。當日經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鑒定申請人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8.48mg/100ml,達到醉酒駕駛機動車標準。

        以上事實有申請人的詢問筆錄、證人證言、檢驗鑒定意見、行政處罰告知筆錄等證據證實。處罰情況:2025年8月9日,被申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對申請人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作出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的處罰。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出復議申請理由的答辯。(一)對申請人提出的“酒精檢測儀準確性有異議”的答復。民警現場使用的編號為S90025214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系經過安徽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定合格的設備,檢定日期為2025年6月12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1日,故其理由不成立。(二)對申請人提出的“血樣鑒定意見是否真實準確”的答復。申請人被查獲后被民警帶至*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2份,并制作提取血樣登記表由申請人簽名確認,辦案單位當天即委托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血樣中乙醇含量進行鑒定,經鑒定申請人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8.48mg/100ml,并于當天將鑒定意見送達申請人簽名確認,申請人對鑒定結果未提出異議,故其理由不成立。(三)對申請人提出的“要求提供執法記錄儀”的答復。民警執法過程中已依法開啟執法記錄儀,并全程錄音錄像。執法記錄儀是公安機關為了記錄民警執法過程和規范執法行為,系內部監督,并非案件必須的證據材料,故其理由不成立。(四)對申請人提出的“輔警執法”的答復?,F場由兩名民警帶領輔警開展執法活動,有制式警車,民警著制式警服,佩戴肩章和警號,足以證明民警的執法身份,不存在輔警執法,故其理由不成立。(五)對申請人提出的“未告知聽證權利”的答復。2025年8月5日,民警制作行政處罰告知筆錄書面告知危**有陳述、申辯以及聽證的權利,申請人明確書寫不陳述、不申辯和不要求聽證,故其理由不成立。綜上所述,申請人的各項理由均不成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的池公(交)行罰決字〔2025〕34******14號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為此請求給予維持。

        經審理查明:2025年8月1日0時29分許,申請人駕駛皖A**6號小型轎車行至*縣*鎮*路被執勤民警攔停檢查,經現場酒精呼氣測試,結果為98mg/100mL。

        2025年8月1日,經審批,*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向申請人出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34172****0193182),依法對申請人采取扣留駕駛證、抽取并檢驗血液樣本的行政強制措施。2025年8月1日0時43分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兩名民警將申請人帶至*縣人民醫院提取靜脈血樣三份。2025年8月1日,*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委托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對申請人血樣中乙醇含量進行鑒定。同日,安徽宜凱司法鑒定所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皖宜凱司鑒[2025]毒鑒字第**號),鑒定意見為申請人血液樣品中乙醇含量為98.48mg/100mL。2025年8月1日15時03分,被申請人向申請人作出《鑒定意見告知書》(編號:**-2),申請人對鑒定結果簽字確認。

        2025年8月1日16時21分,*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民警在*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對申請人進行調查詢問并制作《詢問筆錄》。2025年8月5日9時00分,*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向申請人作出《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聽證權利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聽證等要求并簽字確認。

        2025年8月8日,經審批,被申請人作出池公(交)行罰決字〔2025〕34******14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實施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1.《行政復議申請書》及申請人身份證明;2.《行政復議答復書》;3.《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果憑證》《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儀鑒定證書》;4.《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34172****0193182);5.申請人機動車駕駛證及小型汽車皖A**6車輛信息;6.《立案決定書》《詢問筆錄》《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7.《血液樣本提取筆錄》《鑒定聘請書》《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告知書》;8.池公(交)行罰決字〔2025〕34******14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9.視頻材料刻錄光盤及現場照片。

        本機關認為:《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 19522-2024)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閾值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北景钢?,申請人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檢測結果為98mg/100mL,經鑒定血樣中乙醇含量達98.48mg/100mL,均大于80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三)拖移機動車;(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類藥品、麻醉藥品含量;”第二十五條規定“采取本規定第二十四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并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第三十六條規定“對車輛駕駛人進行體內酒精含量檢驗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一)由兩名交通警察或者由一名交通警察帶領警務輔助人員將車輛駕駛人帶到醫療機構提取血樣,或者現場由法醫等具有相應資質的人員提取血樣?!北景钢校?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 隊將申請人帶至*縣人民醫院提取血樣并全程錄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編號:34172****0193182)由*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兩名辦案民警簽名確認并加蓋*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印章,程序合法。被申請人依法履行處罰前告知程序,決定對申請人實施醉酒駕駛機動車的違法行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處罰,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作出的池公(交)行罰決字〔2025〕34******14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如對本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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