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陳**
住所:**省**市**街道
被申請人:池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住所:安徽省池州市貴池區九華山大道520號
法定代表人:周納新 職務:局長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未依法履職,于2024年10月21日向本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2024年10月25日本機關向申請人作出《補正行政復議申請通知書》,要求申請人補充提供申請人向被申請人提出的投訴相關證據材料。2024年10月31日申請人通過郵寄補充一份《舉報信(履職申請)》,舉報信內容:“申請人于購物超市購買被舉報人池州市**公司生產的三款果凍,發現該三款食品條形碼均未按規定通報,不符合《商品條形碼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你機關立案調查,給予相應行政處罰。”
本機關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據:(一)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申請人應當提供曾經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的證據。”的規定,申請人補充的證據是舉報信,舉報信內容也未涉及投訴內容,沒有其他證據證明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投訴處理的法定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規定,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行政復議受理條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本機關決定不予受理。
申請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特此通知。
2024年11月4日
聯系電話:0566-3385031
聯系地址:池州市貴池區百牙中路1號池州市司法局1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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