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喻**,男,****年**月**日生,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區**鎮**村**號。
被申請人: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住所地:池州市平天湖風景區青蓮路。法定代表人:尹**,支隊長。
申請人請求:撤銷被申請人于2024年2月2日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池公(交)行罰決字(**)3417******號)。
2024年7月11日,本機關收到申請人通過郵寄方式(郵政單號:12********07)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經審查,該申請已超出法定申請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請人于2024年7月11日向本機關提交的行政復議申請。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依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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