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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度池州市行政復議應訴工作情況分析報告

        作者:池州市司法局 信息來源:池州市司法局 發布時間:2025-01-24 09:39
        [字號:默認超大]

        2024年,池州市行政復議與應訴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堅強領導下,在省司法廳的悉心指導下,取得了積極成效。我們始終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復議為民”的核心理念,緊密圍繞化解行政爭議、推進法治政府建設、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核心目標,不斷創新工作機制,提升服務質量,努力在新時代背景下展現新作為、實現新突破。

        一、行政復議服務高質量發展情況

        (一)拓寬行政復議案件類型和領域

        2024年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元年,池州市在穩步推進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工作的基礎上,準確把握關于擴大受案范圍和前置范圍的規定,不斷充實行政復議工作隊伍,進一步提升行政爭議吸納能力,積極應對行政復議工作面臨的新挑戰。

        一是行政復議案件數量大幅增長。2024年,池州市持續拓寬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渠道,堅持做到“應收盡收,存疑先收”。據統計,2024年,池州市共新收行政復議申請421起,收案量同比上升140.57%。經審查后受理行政復議案件351起是全市同期行政訴訟一審立案數(194起)的1.8倍,行政復議案件受理率達83.3%,行政復議案件受理數量同比上升118.01%,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初步彰顯,行政復議“首選率”顯著提高。

        二是行政復議案件類型明顯增多。2024年池州市受理行政復議案件351起,其中涉及市場監管領域166起,占比48.4%;公安領域117起,占比34.1%;自然資源領域36起,占比10.5%;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34起,占比10%;房屋征補(拆遷)領域16起,占比4.7%;生態環境保護領域3起,占比0.87%;教育領域2起,占比0.58%;醫藥衛生領域2起,占比0.58%。從行政復議案件類型分布來看,市場監管、公安、自然資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傳統領域案件的占比較大,而且較往年案件數量增長明顯,仍然是池州市行政爭議多發的重點領域。

        (二)助力優化營商環境,全面提升涉企服務水平

        1.基本情況。2024年,池州市共受理涉企行政復議案件118起,占全年行政復議案件總數的33.61%。截至目前已審結108起,結案率91.52%,其中糾錯案件1起,案前調解16起,受案后以調解和解方式結案29起,組織召開聽證會4場次,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共計85.57萬元。

        2.問題分析。池州市行政復議機構在辦理涉企行政復議案件過程中,發現部分行政機關存在行政執法不規范、行政服務效率低下等問題,影響了企業的正常經營和發展,不利于池州市營商環境建設。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主要包括:部分行政機關對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性認識不足,行政執法人員缺乏專業培訓和指導,以及行政監督機制不夠完善。例如某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對相關法律法規的理解不透徹,怠于履行法定職責,對涉案企業同案不同罰,違反公平原則,導致產生行政爭議,不利于市場環境良性發展。

        3.好的做法。是加強聯動發力。2024年,池州市司法局與市發改委、市工商聯聯合印發《池州市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九條措施》,邀請營商環境體驗官對行政復議決定和行政調解的落實情況進行跟蹤問效,推行涉企執法“三書同達”,對企業實現“行政處罰-合規指導-信用修復”的“全鏈條”監管閉環。二是規范案件辦理。不斷完善涉企“綠色通道”,推行涉企復議案件“容缺受理”,對企業申請材料不完整但不直接影響案件受理的申請實行“快收快立”,提升便捷度、高效性,盡可能減少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三是優化法律服務。搭建與企業溝通的橋梁,在“貴池惠企”微信小程序上設置法律服務專欄,并印制“惠企”明白卡1300份,結合“送法進企”活動為200多家企業負責人現場講解操作指引,鼓勵企業遇到行政爭議通過復議渠道處理。

        (三)加強耕地保護、嚴格環境保護、做好安全生產、保護知識產權、服務保障民生等方面

        嚴格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生態紅線制度,認真辦理涉及環境保護方面行政復議案件、法律事務,切實加強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審查。2024年,池州市未發生土地類行政復議糾錯案件共發生3起生態環境保護類行政復議案件,其中以調解和解方式結案的1起,因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中止審理的2起

        二、推進社會治理法治化、發揮行政復議化解行政爭議主渠道作用情況

        (一)做深做實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方面。

        1.好的做法。充分利用人民調解組織、司法調解等資源,協調有關行政機關積極參與行政復議調解,解決好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一是“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委員會”。將政府法律顧問、行政復議咨詢委員會專家、執法部門業務骨干納入行政復議調解和解委員會,發揮“智囊團”作用,在行政復議全過程參與各類案件的調解,促進行政爭議的實質性化解。二是“行政復議+司法調解”。加強復議機構與法院的良性互動機制,強化訴前溝通協調,及時準確掌握行政應訴情況,適時引導涉案單位與原告主動對接,力爭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初發階段,有效降低行政訴訟敗訴風險。三是“行政復議+人民調解”。始終堅持和發展新時代“楓橋經驗”,將行政復議與人民調解工作銜接配合,充分發揮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特點,采取調解挺在前,堅持行政復議決定與人民調解“雙軌運行”,運用多角度、多方式、多層次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將行政爭議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階段。

        2.積極成效。池州市在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堅持運用能動思維,堅持案前、案中、案后全流程“應調盡調、能調盡調”。2024年,池州市通過案前調解方式化解行政爭議108起,受案后經調解和解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而終止審理的88起,受案后行政復議機構以調解方式結案并制作行政復議調解書14起,調解和解率33.66%。

        3.突出問題。一是部分行政機關對行政復議調解工作的重視程度不夠,調解意愿不充分,化解行政爭議態度不積極,調解隊伍力量不充足二是部分行政復議案件調解難度較大,雙方當事人分歧大矛盾深存在不穩定因素風險點,部分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不信任,難以控制自身情緒,容易對案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造成不當影響

        (二)提升行政復議辦案質量方面。

        1.落實新修訂行政復議法規定的新程序、新機制情況。一是用好“繁簡分流”審理方式。實行簡案快辦、繁案精辦提高審理效率二是傾聽民意民聲打造陽光復議。突破行政復議書面審理的局限性,依法開展聽取意見、圍繞爭議問題,主動搭建面對面的溝通平臺,堅持“應聽證,盡聽證”,增強案件審理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推動爭議有效化解適時召開行政復議討論會利用法律顧問、專家學者等外腦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提出咨詢意見,就重大事項和共性問題研究提出意見,促進行政復議全面提質增效2024年,池州市運用簡易程序審理行政復議案件3起,受理行政復議案件353起,通過當面、電話等方式聽取當事人意見353起,實現受理案件聽取意見全覆蓋,組織召開行政復議聽證會4場次,召開復議案件討論會31場次。

        2.亮點做法。建立行政復議與行政執法監督銜接機制,將行政復議的“被動”監督與行政執法監督的“主動”監督相結合,督促行政機關嚴格落實行政執法“三項制度”。定期從重點單位抽取、評查行政執法案卷,對行政復議中發現的普遍性問題,及時通過行政執法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加強行政復議與其他糾紛化解機制銜接配合方面。

        一是加強與法院的溝通協調,建立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的銜接機制,確保行政復議決定與法院判決的一致性2024年,池州市共召開府院聯動會議15場次,開展同堂培訓8場次,召開行政審判行政復議聯席會議7場次,會商議題21個,就行政復議、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和亟須解決的問題進行通報、協調、座談、研判,加強行政執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會商交流,進一步深化行政機關與法院系統間的良性互動,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化解與社會治理效能提升。二是加強與信訪部門的協作配合,建立信訪與行政復議的聯動機制,及時將信訪案件導入行政復議程序進行化解2024年,池州市共辦理信訪引流至行政復議案件2起。三是加強行政復議與行政調解、行政裁決等糾紛化解方式的銜接配合,形成多元化的糾紛化解體系。2024年度,開展“行政復議護航企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行動”,實質化解涉企案件29件,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85.57萬元。組織開展用工風險防范工作座談為勞動爭議預防和化解提供指導

        三、行政復議發揮監督制約效能、加快建設法治政府情況

        監督糾正不合法行政行為方面。

        2024年,池州市受理后審結案件共303起,直接糾錯案件13起,糾錯率4.29%。糾錯案件中,變更1起,撤銷5起,確認違法6起,責令履職1起。

        1.不合法行政行為問題分析。糾錯案件中,共糾正不合法行政行為9起。從案涉行政機關層級看:市直部2起,22.22%;縣區部門3起,占33.33%;鄉鎮政府(含街道辦事處)4起,占44.44%。從行政管理類別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1起,占11.11%;住房和城鄉建設1起,占11.11%;市場監管1起,占11.11%;集體土地征遷1起,占11.11%;城市管理1起,占11.11%;其他4起,占44.44%。從行政行為類別看:政府信息公開3起,占33.33%;行政不作為2起,占22.22%;行政給付1起,占11.11%;行政補償1起,占11.11%;行政處罰1起,占11.11%;行政許可1起,占11.11%。從糾錯類型看: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3起,占33.33%;違反法定程序4起,占44.44%;適用法律法規錯誤2起,占22.22%。

        2.不合法行政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執法規范水平有待提升。少數行政機關重實體輕程序,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容易產生敗訴風險。部分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程序意識薄弱。例如某中心在收到申請人提交的先行支付醫療費用申請之后,未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導致行政行為程序違法。二是主動履責意識有待增強。部分行政機關在履行法定職責過程中,未盡到核實審查義務,消極應對申請人提出的各項請求,導致被復議機構責令履職。例如某市場監督管理局以之前的處理情況作出回復,實質上并未處理申請人的投訴舉報事項,構成行政不作為。

        (二)監督糾正不合理行政行為方面。

        1.不合理行政行為問題分析。糾錯案件中,共糾正不合理行政行為4起。從案涉行政機關層級看:4起案件均發生在縣區部門。從行政管理類別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3起,占75%;自然資源和規劃1起,占25%。從行政行為類別看:行政給付1起,占25%;行政確認2起,占50%;行政處罰1起,占25%。從糾錯類型看:4起案件均因明顯不當而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2.不合理行政行為發生的原因主要有:一是部分行政機關執法人員自由裁量權行使不當,未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例如某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在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時,沒有考慮到申請人及時停止實施違法行為并積極配合行政機關調查等情節,導致處罰結果畸重二是執法人員對法律法規理解不透徹,自由裁量權行使的規范和標準不夠明確,導致執法人員在裁量過程中存在較大的隨意性和主觀性出現機械執法的可能性較大例如某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時,因沒有充分考慮申請人的工作特性,對“上班”和“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存在偏差,導致行政行為被糾錯。

        (三)做好監督“后半篇文章”方面。

        1.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建議書情況。2024年,池州市共制發行政復議意見書4份,就行政機關適用法律依據錯誤、工作流程不規范、錯誤告知申請人法定救濟渠道等問題提出整改意見,要求按時反饋履行情況。

        2.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行政規范性文件情況。2024年,池州市行政復議案件辦理過程中,未發生行政規范性文件附帶審查。

        3.好的做法。一是注重源頭預防。強調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要提前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避免產生糾錯或敗訴風險。針對行政復議中發現的不規范問題,主動與行政機關對接,發現一個、提醒一個,避免類似情況發生,并要求主動分析整改,將敗訴糾錯案件納入單位學法內容,通過學習自身案例提高行政執法能力,達到“以案促治”效果二是堅持有錯必糾。復議機構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積極發揮行政復議監督糾錯功效,在復議案件審查中發現行政機關履職中存在問題,聚焦違法行政行為,全面審查行政行為合法性、合理性,對事實證據、程序規定、法律適用等方面進行全面“體檢”,堅決依法糾錯,倒逼行政機關不斷提升執法質量。

        四、行政應訴案件情況

        總體情況。

        2024年,池州市共開庭審理行政訴訟案件133起。其中,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100%,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為75.94%,較去年同比提高4.31個百分點。全市行政訴訟案件一審結案198起,行政機關敗訴案件14起,敗訴率7.07%,敗訴率同比下降6.07個百分點。

        (二)好的做法。

        1.推動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完善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反饋機制,堅持點對點提醒督辦,穩住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率,確保全省領先。應訴行政機關要提高重視程度,嚴格落實《關于進一步加強行政訴訟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的意見》要求。法院系統要充分運用教育培訓、座談交流、工作研討等方式,就訴前準備、行政答辯重點等問題對行政機關開展分類指導。司法行政部門做好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信息反饋,加強溝通對接,了解出庭應訴情況,定期通報主要負責人未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各級人民法院與司法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要協作配合,建立定期對接、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法院辦案系統、司法行政部門行政應訴系統錄入人員的培訓指導,建立數據核查和校驗機制,確保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2.完善行政應訴制度體系。探索行政訴訟案件溝通機制建設人民法院、行政機關、行政復議機構,在工作中注重良性互動、信息共享及時溝通,充分發揮行政審判監督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作用,建立健全行政訴訟敗訴風險提示和溝通制度,促進行政機關主動糾錯,共同推進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充分運用府院聯席機制,充分溝通交流行政機關在自由裁量、證據固定、事實查明、文書送達等方面的執法問題,促使行政機關能夠抓早抓小、自查自糾、減少爭議

        3.加強行政應訴能力建設。適時組織行政執法人員參加旁聽庭審活動,提升一線執法、承辦人員以及領導對行政訴訟的認識,更加注重日常工作規范,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加強行政案件糾錯警示,做好行政敗訴案件通報工作,會同人民法院就行政復議糾錯、行政訴訟敗訴案件發現的執法問題進行梳理分析,通過聯席會議、業務研討、敗訴案例通報等方式,促進執法部門做精做細執法標準,防范執法風險。

        (三)存在問題。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仍然存在出庭不出聲、出庭不出解的問題。部分行政機關在庭審結束后缺乏總結,部分行政機關負責人在庭審時不會說、不敢說、不愿說,容易使行政爭議進一步激化,不利于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

        五、下一步加強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工作的意見建議

        (一)進一步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組織領導各行政機關應高度重視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將其納入重要議事日程,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責任。要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機構,配備足夠的工作人員,確保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加強與法院、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進法治政府建設。

        (二)提高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人員的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要加強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人員的培訓和教育,提高其法律素養和業務能力。可以邀請法律專家和學者進行授課指導,組織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人員參加培訓班、研討會等活動。同時,要建立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人員考核評價機制,對其工作表現進行定期考核和評價,激勵其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和業務能力。

        )加強對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和考核要加強對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的監督和考核,確保其依法履行職責。要建立健全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監督機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同時,要將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納入行政機關績效考核體系,作為評價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工作表現的重要指標之一。


         

        池州市司法局

        2025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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