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一章 總 則
1.1 編制目的
迅速有效處置我市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最大程度地預防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的發生和減少其對經濟社會造成的危害和損失,維護金融和社會穩定,保障我市經濟安全。
本預案是《池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下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應急專項預案,是組織、指揮、協調全市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應急工作的總體方案,是指導各監管部門、各職能單位編制和修訂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處置應急預案的依據。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安徽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安徽省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和風險處置責任實施辦法》《安徽省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池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所稱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是指由我市地方金融風險或地方金融機構引發的嚴重影響或可能嚴重影響金融穩定、需要立即處理的金融事件。
本預案適用于市政府在監管和風險處置責任范圍內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根據國家金融政策法規,市政府承擔不吸收公眾存款、限定業務范圍、風險外溢性較小的金融活動的風險處置責任,落實省政府及有關部門關于加強農村資金互助監管和風險處置工作要求。
主要包括以下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1)國內發生重大事件引發的危及本市地方金融穩定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2)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或者因金融機構市場退出等因素而導致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3)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監管分局等金融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不能獨立解決,必須通過跨部門協調才能解決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4)因本市地方金融機構出現大規模擠提、擠兌等情況引發的該金融機構所屬系統或全市金融系統擠提、擠兌等情況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5)發生在或波及我市的非法集資、非法設立金融機構、非法開辦金融業務以及金融機構違法違規經營等引起的其他嚴重危害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
(6)其它原因引起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1.4 工作原則
(1)預防為主。提高防范突發事件意識和水平,加強日常監控和內部管理,發現苗頭和隱患及時采取有效的預防與控制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和蔓延。
(2)依法管理。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對突發事件的預防、報告、控制和救助工作實行依法管理。對于違法行為,依法追究責任。
(3)分業管理。按照現行金融業分業監管體制,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監管分局、市財政局分別負責所主管、監管金融組織的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4)屬地管理。市政府負責統一領導和協調全市的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事件的防范和處置工作。
(5)快速反應。建立預警和監測機制,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處置程序要求,保證發現、報告、控制和救助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突發事件,快速反應,啟動預案,及時處置。
(6)分級控制。將突發事件分為3個等級進行預警,并實施分級控制和處置。發生不同等級突發事件時,啟動相應級別的預案。
第二章 分級標準
2.1 特別重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Ⅰ級)
(1)發生在或影響到我市的具有全省性乃至全國性影響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2)發生在或影響到我市的金融同業已出現或將要出現連鎖反應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3)我市不能單獨應對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2.2 重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Ⅱ級)
(1)在本市范圍內發生、具有全市性影響但未造成全省性影響的金融突發事件;
(2)在本市范圍內發生、所涉及縣區不能單獨應對、需進行跨縣區協調處置的金融突發事件;
(3)在本市范圍內發生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未波及金融同業的。
2.3 較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Ⅲ級)
(1)在縣區內發生、其影響主要限于本縣區內的金融突發事件;
(2)所涉及縣區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縣區協調的金融突發事件;
(3)所涉及地方金融機構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
當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等級指標有交叉、難以判定級別時,按較高一級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處理。
第三章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分工
發生Ⅱ級及以上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后,應立即成立池州市金融突發事件應急工作組(簡稱工作組),由市政府分管金融工作的領導任組長,協助聯系金融工作的市政府副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宣傳部、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監管分局、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視情況邀請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市中級法院協助。工作組成員可根據事件情況由市政府作適當調整。
工作組下設辦公室,市財政局負責同志任辦公室主任。各成員單位指定1至2名聯絡員負責有關聯絡事宜。
工作組視情況設立專家咨詢組、信息發布組、治安維護組、風險處置組、法律咨詢組等若干個專門小組,由相關單位承擔具體職責。
3.1 職責分工
3.1.1 工作組職責
(1)決定啟動、終止本預案。
(2)向省政府及省政府有關部門報送情況、請求指示,在省政府領導下參與處置特別重大金融突發事件,維護本市的社會穩定。
(3)統一協調、指揮成員單位、有關縣區政府處置重大金融突發事件、較大金融突發事件。
(4)確定各成員單位、有關縣區政府在應急處置過程中的具體職責及分工。
(5)分析、研究金融突發事件的有關信息,制定應急措施。
(6)指揮、協調各成員單位、有關縣區政府實施應急措施,并商請司法機關予以配合。
(7)針對被關閉金融機構個人債權,根據有關規定組織具體的兌付和補償措施。
(8)組織做好金融突發事件應對的其他工作。
3.1.2 辦公室職責
(1)收集、整理、起草、上報有關信息材料、資料。
(2)向有關部門通報金融突發事件信息。
(3)督促、檢查、指導成員單位及有關縣區政府落實應急措施情況。
(4)按照工作組要求組織召開會議。
(5)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檔案。
(6)完成工作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7)提出修訂預案的建議。
(8)組織有關部門和縣區政府做好政策的宣傳和解釋工作。
3.1.3 成員單位職責
(1)人行池州市分行對金融管理部門通報的金融突發事件的風險程度做出評估,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判斷是否需要提供流動性支持;及時啟動本部門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市政府和上級行報告有關信息,同時抄送市財政局;按上級行批準的方案,提供流動資金支持,保證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2)池州金融監管分局及時啟動本系統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上級機關、市政府報告有關信息,同時抄送市財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市財政局及時啟動管理范圍內地方金融組織和金融業務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上級部門、市政府報告有關信息,同時抄送人行池州市分行;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對處置金融突發事件是否動用財政資金提出意見并報工作組審定;根據處置需要,向省申請財政資金支持,組織落實市財政應承擔的處置資金;及時劃撥專項經費;做好工作組布置的其他工作。
(4)市公安局負責制定相關工作預案;依法參與或指導、協調各級公安機關派出警力參與金融突發事件的緊急處置,對有關犯罪嫌疑人進行調查取證,必要時采取控制措施,查處犯罪行為;協助地方政府及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單位維護秩序,防止發生群體事件,保證處置工作的順利開展。
(5)市委宣傳部負責協助做好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輿論引導工作,加強報紙、電臺、電視等傳統媒體及網站等新興媒體宣傳報道的管理,協調網信部門及時封堵和刪除有害信息,營造良好社會氛圍;負責協助有關管理部門制定對外表態口徑;按照工作組要求,組織召開新聞發布會,及時發布權威信息,主動回應社會關切。
(6)市司法局負責收集研究處置過程中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有關司法機關協商提出解決辦法。
(7)與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直接聯系的其它行業,根據“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其主管部門及時啟動各自監管范圍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負責處理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向上級部門、市政府報告有關信息,同時抄送市財政局和人行池州市分行;提出是否啟動本預案的建議。
3.1.4 有關縣區政府職責
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負責組織地方力量參與處置,協調轄區內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負責維持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1)及時啟動本縣區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2)確定金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明確職責,制訂工作方案。
(3)維護社會治安,保證事件發生單位正常經營,防止因金融突發事件引發社會不穩定事件。
(4)組織做好較大金融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及時向市政府報告事態及處置情況。
本預案啟動后,各事件發生地政府、各有關單位應快速響應,配合做好各階段的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工作。
第四章 預防預警
4.1 預防機制
4.1.1 地方金融機構要建立本單位重大問題、敏感問題的定性、定量預警監測指標體系,加強跟蹤、監測、分析。重要信息應及時報送市政府、抄送市財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和池州金融監管分局。
4.1.2 人行池州市分行要加強對金融管理部門通報的有關信息的匯總和分析,注重對影響宏觀金融穩定的市內外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的跟蹤研究。重大事件要及時報送市政府,抄送市財政局。
4.1.3 人行池州市分行、池州金融監管分局每半年應向市政府報送本系統金融突發事件評估情況,并抄送市財政局。池州金融監管分局同時抄送人行池州市分行。
4.2 預警行動
4.2.1 池州金融監管分局、市財政局等對其管理職責范圍內發生的重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在接到報告后立即(最遲不超過2小時)向市政府提出預警報告,同時通報人行池州市分行和市財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在各部門通報的信息基礎上提出綜合性預警報告。
4.2.2 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預警支持系統(包括報警服務系統、信息報送與反饋系統等)進行定期的演練和維護,定期對本部門的應急預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第五章 應急響應
5.1 Ⅰ級響應
特別重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由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應急處置,或者根據省政府部署進行應急處置。
5.1.1 響應程序
(1)特別重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政府及時啟動相應預案,并確定應急組織機構和相關人員開展處置工作。
(2)市政府報請省政府成立工作組,啟動預案開展處置工作。
5.1.2 決策及應急措施
(1)各有關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2)市工作組組織市有關部門、金融管理部門及其他事件涉及單位按照省政府處置方案部署,積極開展應對處置工作,共同維護金融穩定。
5.1.3 落實措施
(1)按照省政府處置方案部署,由工作組辦公室督促各有關單位組織實施。
(2)對經批準給予流動性支持的,按照有關規定,由人行池州市分行負責辦理流動性支持的有關手續、監督相關資金的使用和收回。
(3)對需要采取接管、撤銷、重組、申請破產等形式進行風險處置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金融管理部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據其監管職責和權限履行擔任接管組織或破產管理人、促進收購與承接、及時償付存款人和實施清算等風險處置職能。
(4)在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對發現涉嫌犯罪的,公安機關應及時進行調查取證,構成犯罪的應予以立案偵查,對犯罪嫌疑人應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嚴防潛逃,有關單位應予積極配合;需要派警力維持現場秩序的,由當地政府負責,上級公安機關應依法指導和協調事件發生地公安機關執行。對債權人、被保險人等的宣傳、解釋、說服工作,由地方政府及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
(5)工作組根據事件發展情況,適時啟動《池州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本預案的相應處置程序,開展處置工作。
5.2 Ⅱ級響應
重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市政府啟動Ⅱ級響應程序。
5.2.1 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會同事件涉及的有關單位立即啟動本單位應急預案,在職責范圍內指導處置工作,及時切斷風險源,防止風險進一步擴散。
5.2.2 工作組召開成員單位會議,分析研究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的基本情況、性質和成因,提出處置方案,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處置方案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備案。
5.2.3 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各有關單位的處置工作進行協調,維護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5.2.4 市財政局和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要密切關注,并給予必要的指導、協調。
5.3 Ⅲ級響應
較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發生后,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啟動Ⅲ級響應程序。
5.3.1 由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會同事件涉及的有關單位共同協商制訂處置方案,上報市政府備案。
5.3.2 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各有關單位的處置工作進行協調,維護本行政區域的社會穩定。
5.3.3 市財政局和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并給予必要的指導、協調。
發生的較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所涉及地方金融機構能單獨應對,不需要進行跨部門協調的,由地方金融機構啟動Ⅲ級響應程序,事件發生地縣區政府、管委會和市財政局、有關部門要密切關注。其中,市屬法人金融機構發生較大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由市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負責處置,所在地縣區政府要積極配合。
5.4 信息報送
5.4.1 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事件發生單位應立即向當地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相應的金融管理部門報告,同時通報同級人民銀行和當地財政部門、政法委。
5.4.2 特別重大和重大金融事件發生后,有關金融管理部門和事件發生地政府,接報后2個小時內報送市政府,同時通報抄送市財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和市委政法委,并在遵守保密的原則下根據情況需要與有關單位實現信息共享。
5.4.3 市財政局、人行池州市分行在匯總、分析各有關單位情況報告的基礎上,對事件的性質及嚴重程度進行分析和判斷,并及時將有關信息報送市政府。
報告的內容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機構、時間、性質、原因、危害程度、影響范圍、可能造成的損失、已采取的措施、發展態勢、需要有關部門采取的救助措施等。
5.5 應急處置順序
5.5.1 初級階段: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發生時,事件發生的單位應積極進行自救,相應金融管理部門啟動本部門的應急預案實施處置。
5.5.2 中級階段:如初級階段無法得到妥善處置的,根據響應級別啟動《池州市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實施處置。正式處置方案經市政府和本系統上級機關批準后,由工作組辦公室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實施。
5.5.3 高級階段:人民銀行緊急救助。對符合流動性支持條件、經人民銀行批準給予流動性支持的,人行池州市分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負責辦理有關手續,保障資金及時到位,并監督相關資金的使用和收回。
5.5.4 最終階段:市場救助或退出。如市場救助失敗,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金融機構撤銷條例》《存款保險條例》和《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由金融管理部門、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依據其監管職責和權限履行擔任接管組織或破產管理人、促進收購與承接、及時償付存款人和實施清算等風險處置職能。各相關部門應做好協調配合工作,以保證市場退出工作平穩、順利開展。
第六章 后期處置
6.1 善后工作
按分級響應程序的職責分工,分別由各有關單位、有關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落實。具體包括:
6.1.1 對被關閉的地方金融機構的印章、業務檔案、賬目妥善保管并進行清理,對被關閉的地方金融機構的個人債權進行核實,落實兌付和補償措施。
6.1.2 對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的全過程進行徹底調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6.1.3 對因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而發生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進行評估。
6.2 評估與總結
6.2.1 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完畢后,參與處置的有關單位要對處置工作進行總結,報送市財政局和有關金融管理部門。
6.2.2 工作組辦公室應對事件的發生、應急處置、處置結果及損失進行全面評估與總結,總結報告上報市政府,抄送人行池州市分行和有關金融管理部門。
6.2.3 市財政局、有關金融管理部門要針對處置過程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一步修改完善有關監管措施、風險監測及預警指標體系、風險提示和防范手段及應急預案。
6.2.4 參與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應針對協同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過程中暴露的有關問題,提出修訂本預案的意見和建議。
6.3 責任與獎懲
對在處置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要按規定給予表揚;對參與處置工作不負責任、辦事不力、扯皮推諉,造成嚴重后果的人員,對失職、瀆職的有關責任人,要嚴肅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4 檢查與審計
6.4.1 市審計局依法組織或指導對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所動用的公共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審計。
6.4.2 人行池州市分行根據有關規定對地方金融突發事件處置工作中流動性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
6.4.3 根據有關規定對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發生過程中違法違規、失職瀆職行為依法進行處理,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應急保障
7.1 通信保障
7.1.1 各成員單位之間應確保至少一種通信方式的穩定通暢。
7.1.2 工作組辦公室、各成員單位與事件發生地政府保持必要的聯系。
7.1.3 工作組辦公室應與各有關成員單位、人行池州市分行、金融管理部門以及事件發生地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臺,互通信息。
7.1.4 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應符合有關保密規定。
7.2 技術保障
7.2.1 各有關單位應確保本系統計算機設備及網絡系統有足夠的軟硬件技術支持保證,有關信息有計算機備份。
7.2.2 核心賬務數據應實現異地備份,建立數據備份中心。
7.2.3 要害崗位至少有兩名人員備用、替換,確保不因人員缺崗而影響整個系統的正常運行。
7.3 安全保障
各有關單位應確保工作場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確保有關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
7.4 人力資源保障
7.4.1 各地、各有關單位應加強應急隊伍建設,根據工作需要及時補充人員。
7.4.2 各地、各有關單位可根據實際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培訓班,并利用處置地方金融突發事件的具體案例,采取以案說法的形式進行培訓,總結經驗,汲取教訓,防止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7.4.3 應定期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并不斷加以完善。
第八章 附 則
8.1 各地、各有關單位應根據本預案,制定本地、本單位的地方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8.2 本預案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8.3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