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00003280140M/202108-0016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衛生、體育 |
| 成文日期: | 2021-08-27 | 發布日期: | 2021-08-27 11:24 |
| 發文字號: | 池政〔2021〕39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池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市紅十字中心血站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2312637 |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的通知
池政〔2021〕3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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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池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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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8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無償獻血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動員和組織公民無償獻血,保證醫療臨床用血的需要和安全,保障獻血者和用血者身體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獻血工作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市依法實行無償獻血制度。
提倡十八周歲至五十五周歲的健康公民自愿獻血。既往無獻血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多次獻血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的,年齡可以延長至六十周歲。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負責統一規劃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無償獻血工作,負責審定和下達年度獻血計劃,將獻血工作納入政府年度目標考核體系。
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的獻血宣傳、動員、組織等相關工作,根據年度獻血計劃制定獻血工作實施方案,落實年度獻血工作目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每年動員和組織本轄區的適齡公民參加獻血。
第二章??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市、縣(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是獻血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獻血工作。
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加強獻血宣傳,將獻血知識納入公共衛生健康教育;
(二)制定年度獻血工作計劃;
(三)指導應急獻血隊伍的管理;
(四)加強采血專業隊伍建設;
(五)做好固定獻血屋及流動采血車停放地點設置規劃和實施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教育部門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健康教育內容,指導學校開展獻血知識宣傳教育。
司法、科技行政部門以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將獻血知識納入普法規劃、科普教育內容。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為獻血屋建設、采血車停放、獻血公益廣告設置提供支持。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醫療保障、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獻血相關工作。
紅十字會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群團組織應當積極開展獻血宣傳、動員活動。
第六條?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根據人口流量、人口密度、年獻血人次、服務區域、醫療資源配置和交通條件等情況制定獻血屋設置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獻血屋設置規劃建設獻血屋。
獻血屋面積應當不低于五十平方米。具體設置標準和管理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
獻血屋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不得拆除、遷移。
第七條?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和公安、城市管理部門的意見,確定流動采血車停放地點。
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保障送血車優先通行,為流動采血車的通行、停放提供便利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阻止流動采血車的停放,干擾和妨礙流動采血車的正常工作。
第八條?市中心血站是依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負責采集、制備、提供臨床用血的公益性組織,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建立采血、供血信息公開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統,公開獻血屋、流動采血車的服務時間、地址和聯系方式以及血液庫存等信息;
(二)按照規定的標準和技術規范采血、供血,保證血液質量;
(三)為獻血者提供安全、衛生、便利的條件,并依法保護個人信息;
(四)提供獻血預約等服務;
(五)開展醫療用血的業務指導;
(六)開展血液相關的科研工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市中心血站應當告知獻血者獻血的注意事項和獻血者享有的權利,為獻血者做好采血檢測服務保障等工作,并依法向獻血者頒發無償獻血證,同時告知如何申領全國電子無償獻血證。
對于捐獻血小板、造血干細胞的獻血者,市中心血站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章??獻血管理
第十條?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采集血液;
(二)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
(四)利用他人的無償獻血證牟利;
(五)雇傭他人獻血、冒名獻血;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保障機制。發生醫療臨床用血供應緊張、突發事件需要應急用血或者因可以預見的重大事件需要緊急備血時,應當分級發布預警信息,啟動應急響應措施,動員和組織公民緊急獻血。
第十二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應急獻血隊伍,在需要應急用血或者血源不足時,組織、動員應急獻血人員獻血。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技術、服務、安全保障。
第十三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等,應當按照計劃動員和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獻血。
鼓勵公民捐獻血小板和造血干細胞;鼓勵稀有血型的公民積極獻血。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醫療機構、高等院校等成立獻血志愿服務隊伍;鼓勵公民參加獻血志愿服務組織。
紅十字會應當依法招募獻血志愿者參與獻血宣傳、服務活動。
第十四條?對于參加無償獻血的人員,有關單位可以給予適當補貼和休息時間。
第十五條?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應當每年有計劃地開展獻血公益宣傳,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公共場所的廣告設施和公共交通工具的廣告刊播介質,應當定期免費刊播獻血公益廣告。
第十六條?鼓勵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推行自體輸血等新型醫療技術,采用血液保護和患者血液管理等方法提高科學用血水平。
第四章?公民獻血及用血
第十七條?獻血者應當出示身份證明,并如實提供自身健康信息,及時告知所獻血液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
第十八條?在本市獻血的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在同等條件下,醫療機構應當保障其享有優先用血權利。
第十九條?在本市捐獻全血、血小板五次以上或者造血干細胞一次以上的無償獻血者,其臨床用血終身免交國家規定的血液采集、儲存、分離、檢驗等臨床用血費用;其配偶和直系親屬臨床用血,按照獻血者獻血類型及獻血量等量或者折合相應血量免交規定的費用。
符合免交臨床用血費用條件的,可以登錄安徽血液管理微信公眾號或在就診醫療機構進行直報,也可以攜帶相關用血憑證到市中心血站進行報銷。
第二十條?外國公民和境外居民可以憑有效身份證件在本市參加獻血,并依法享受有關待遇。
第五章??獎勵與懲罰
第二十一條?在本市多次獻血的,或者從事獻血志愿服務獲得無償獻血奉獻獎、無償獻血促進獎、無償獻血志愿終身榮譽獎或者無償捐獻造血干細胞獎的個人、志愿者,應當予以獎勵。
獎勵應當以精神鼓勵為主,適當予以物質獎勵。具體獎勵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阻止流動采血車停放、干擾和妨礙流動采血車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三條?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中心血站以及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所稱獻血次數,以全血兩百毫升或者單采血小板一個治療單位為一次計算。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國家和省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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