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3280140/201410-00026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城市管理 / 城鄉規劃 / 城鄉建設(含住房) / 社會保障 / 社會福利 / 行政區劃與地名 / 綜合執法 |
| 成文日期: | 2014-09-26 | 發布日期: | 2014-09-26 15:54 |
| 發文字號: | 池政辦秘〔2014〕102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政景觀規劃科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2819560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規定的通知
池政辦秘〔2014〕102號
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站前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規定》業經市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9月26日
池州市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滿足群眾改善居住條件的合理要求,保證城市總體規劃的順利實施,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安徽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池州市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規劃區是指《池州市城市總體規劃(2013—2030)》確定的1046平方公里區域,包括池陽、清溪、清風、杏花村、秋浦、江口、里山、馬衙、墩上、梅龍、秋江等11個街道和涓橋鎮行政管轄范圍。
第三條 按照城市規劃的實施時序,將城市規劃區分為三個區域:一類規劃區、二類規劃區、三類規劃區(詳見附圖)。
(一)一類規劃區范圍。
城市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包括老城區、站前區、市開發區、池州高新區、科教園區和市集中示范園區建設用地范圍;
齊山-平天湖風景名勝區、江南產業集中區(滬渝高速公路-江南大道-龍騰大道以北區域)、杏花村文化旅游區(寧安城際鐵路以北區域)范圍;
其它因城市規劃建設需要實施控制的區域。
(二)二類規劃區范圍。
城市規劃區內重要交通干線、基礎設施、重要河流及生態廊道(包括國省道、高速公路、鐵路,高壓走廊、燃氣管道,秋浦河、清溪河、九華河等)沿線的規劃控制區范圍;
江南產業集中區(滬渝高速公路-江南大道-龍騰大道以南區域)、杏花村文化旅游區(寧安城際鐵路以南區域)范圍;
萬羅山風景名勝區、九華天池風景名勝區規劃區范圍。
(三)三類規劃區范圍。
城市規劃區內除一類規劃區、二類規劃區以外的范圍均為三類規劃區。
第四條 對上述各類規劃區域內個人住宅建設實行分類管理:
(一)一類規劃區范圍內個人住宅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統建、配套完善、綜合管理”原則組織實施,不再批準零星新建、改建、翻建個人住宅。
現有個人住宅經有資質的專業機構鑒定屬D級危房的,應當引導進入統建小區安置,也可申請“原址、原層數、原高度、原面積”維修。
符合分戶條件或確屬住房困難的,應當引導到統建小區安置。
(二)二類規劃區范圍內個人住宅建設按照“統一規劃、集中成片”的原則組織實施。
(三)三類規劃區范圍內個人住宅建設按照“定樣建設、風貌協調”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五條 一類規劃區范圍內統建小區(安置點)修建性詳細規劃由安置點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二類規劃區范圍內農村居民點布點規劃,由貴池區政府組織修編,并按規定程序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農村居民點修建性詳細規劃(含保留居民點整治規劃)由貴池區政府及其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三類規劃區范圍內農村居民點布點規劃和農村居民點修建性詳細規劃(含保留居民點整治規劃)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單位編制,報市政府審批后實施。
二、三類規劃區范圍內新建住宅必須嚴格執行“一戶一宅”制度,每戶住宅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60平方米;住宅建筑單體方案應當按照新農村住房設計范例及《關于印發〈池州市城鄉建筑風貌控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池規指〔2010〕4號)要求執行。
二、三類規劃區范圍內個人住宅維修、改擴建、新建的條件和程序,由貴池區政府制定,報市政府審定后,由貴池區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加強監管。
第六條 一類規劃區范圍內個人住宅申請危房維修的,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危房維修申請人向住宅所在地社居委(村委會)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危房維修申請(維修申請報告、申請人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
D級危房鑒定證明;
合法有效的土地或房屋權屬證明。
(二)危房維修申請及相關材料經社居委(村委會)公示、初審后,報街道辦事處復核,由街道辦事處報貴池區政府審核、市城鄉規劃局審批。
社居委(村委會)初審答復時間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含現場公示時間不少于7工作日),街道辦事處復核和貴池區政府審核時間累計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三)市城鄉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進行現場勘查核實,在7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批復;貴池區政府負責危房維修的監管。
第七條 一類規劃區引導進入統建小區安置的激勵政策,由貴池區政府(有關管委會)制定,報市政府審定后實施。
第八條 貴池區政府、有關管委會及市行政執法局要切實履行職責,采取有效措施,遏制違法建設發生;市城鄉規劃局要加強督查指導,確保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依法依規有序建設。
第九條 本規定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于2007年8月14日發布的《池州市主城區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暫行規定》(池政辦〔2007〕64號)及《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區個人住宅建設管理的通知》(池政辦秘〔2013〕119號)同時廢止。
附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