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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機構: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工業、交通 / 公路 / 池政辦秘
        標題: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的通知 文號: 池政辦秘〔2024〕81號
        成文日期: 2024-12-16 發布日期: 2024-12-20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池州市交通運輸局運輸管理科 咨詢電話: 0566-2126863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12-20 08:53
        來源: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字體大小:[默認 超大]

        池政辦秘〔202481

         

        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部門: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12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范城市公交企業的成本核算和運營收入,合理測算財政補貼,激勵企業提高服務水平,保持行業穩定、持續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城市公共汽車和電車客運管理規定》和《安徽省城市公共汽車客運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是指由政府有關部門組織實施,對企業的經營狀況和運營成本測算、評價和審定的規則,是政府對企業實施補貼的重要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經市政府批準的市轄區公交運營企業。

         市政府建立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管理和評價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市成本規制聯席會議),牽頭責任單位為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成員單位由市發展與改革委等市直相關部門和貴池區政府、各管委會組成,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市交通運輸局,定期向市政府匯報成本規制工作情況。

        第五條 城市公交成本規制遵循合法性、合理性、適度激勵與統籌推進的原則

         規制補貼是在現行票價體制和公交規模基本穩定的條件下,以企業成本規制監審數據為依據核實企業補貼標準,根據成本和收入指標等,確定當年補貼額度。

        成本規制監審工作于次年一季度開展,由市成本規制聯系會議辦公室委托第三方機構對企業上一年度成本規制審計審計費用納入市級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規制成本范圍

        第七條 規制成本包括營運成本、期間費用、稅金及附加等。

        第八條 營運成本包括人工成本、能耗費、保修費、輪胎消耗費、折舊與攤銷、車輛保險和其他營運業務費。

        第九條 人工成本是指從事運營業務的各類人員發生的費用。包括工資、五險一金、福利、工會等經費。人工成本根據不同的業務環節或成本發生關系分類計算。

        (一)人車比:年均某類職工人數與年均車輛數的比值。分為公交車駕駛員人車比、非公交車駕駛員人車比兩類。車輛數按實際投入營運的公交車數量計算。

        人車比=年均某類職工總數/年均運營車輛數。

        年均某類職工總數=∑(規制當年每月末職工數)/12

        年均車輛數=∑(規制當年每月末車輛數)/12

        公交車駕駛員人車比標準值為1.2。小于標準值的按實際值規制;等于或超過標準值的,按標準值規制

        非公交車駕駛員人車比標準值=前三年非公交車駕駛員人車比的均值。

        非公交車駕駛員人數按人車比標準值核定。

        (二)工資薪酬按公交車駕駛員、非公交車駕駛員兩類分別計算,人數由人車比和營運車輛數規制。

        工資以上一年度年人均工資為基數,增幅不高于當地城鎮非私營單位(交通運輸業)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名義增長率。工資總額實際數與測算數相比,若超過測算數限值,取測算數上限值。

        (三)五險一金,按規定繳納,據實核定。

        (四)職工福利、工會等費用計提比例按有關規定和企業實際情況確定,未超過上限水平的,據實核定。

        第十條 能耗費是指用于公交運營的燃料和電力消耗費用,應按照車型進行分類統計。

        (一)某車型能耗標準值=∑該車型前三年千公里實際能耗/3(某車型運營未滿三年的,按實際運營時間千公里實際能耗計算標準值)。

        能耗合理值根據實際能耗分別計算,若實際能耗在標準值的基礎上浮動5%以內的,據實計算規制成本;若浮動超過或低于標準值的5%,按照標準值上浮或下浮5%計算規制成本。

        (二)能耗單價按照當年采購的加權平均價計算。

        能耗費=∑某車型能耗合理值*行駛里程(千公里)*能耗單價。

        十一 保修費是指公交運營車輛保修發生的材料費支出,包括車輛零配件費等費用。保修費按車型分類別計算。

        (一)某車型保修費標準值=∑該車型前三年千公里保修材料費實際值/3

        (二)保修費=某車型保修費標準值*年度行駛總里程/1000

        (三)保修費按實際發生值與測算值綜合評價核定,實際發生值超過測算值取測算值,實際發生值低于測算值取實際發生值。

        第十二條 輪胎消耗費是指公交車輛運營所發生的輪胎消耗費。

        (一)輪胎消耗費標準值=某車型前三年千公里輪胎消耗費用實際值/3

        (二)輪胎消耗費=某車型輪胎消耗費標準值*行駛里程/1000

        (三)輪胎消耗費按實際發生值與測算值綜合評價核定,實際發生值超過測算值取測算值,實際發生值低于測算值取實際發生值。

        第十三條 折舊與攤銷是指與公交運營相關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的折舊與攤銷。

        (一)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年限平均法。與公交運營無關及非企業投資的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其折舊、攤銷不得進入規制成本。

        (二)公交車輛已達到或超過折舊年限處置形成的損失計入規制成本,未達到折舊年限處置形成的損失不計入規制成本(政府有特定要求的除外),形成的收益計入規制收入。其他固定資產處置參照執行。

        (三)公交車輛折舊年限為8年,殘值率1.5%,其他固定資產折舊年限及殘值按照同類型最近年度的適用值確定。

        第十四條 車輛保險費是指公交運營車輛按照規定購買的法定險及商業保險支出,按實際繳納數額計入規制成本。

        第十五條 其他營運業務費是指企業在營運過程中發生的除第九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運營費用以外的其他必要且合理的支出費用,如安全費、車輛通行費、辦公用房租賃、站場租賃和站亭(站牌)維護、信息化設備維護及網絡通信費、公交公益廣告制作費等費用,按實際發生額計入規制成本。

        第十六條 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

        (一)管理費用。包含辦公費、水電費和按規定計提的安全費;

        (二)財務費用。包括企業與公交運營服務相關的實際貸款及利息支出和金融機構手續費,按當年經認可的實際發生額計入規制成本。

        第十七條 稅金及附加是指企業為公交業務繳納的稅金及附加。

        稅金及附加標準值,為企業按相關規定計提的稅金及附加總額,以當年實際發生額計入規制成本。

        第十八 國家公用事業成本監審、財務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明確不列入營運成本的費用,不得計入規制成本。

        第十九條 規制成本=每千公里成本標準值×核定的運行里程。

        (一)每千公里成本標準值是指營運成本、財務費用、稅金及附加、其他成本之和,除以核定的運行里程。

        (二)核定的運行里程是指核定的企業當年實際運行里程數,其確認原則以衛星定位里程數為準,并結合統計報表等佐證資料,數據不能聯網聯控或未建立統計報表制度等導致不能提供詳實佐證資料的,不得計入當年運行里程范圍。

        規制成本按實際發生值與測算值綜合評價核定,實際發生值超過測算值取測算值,實際發生值低于測算值取實際發生值。

        第二十條 本辦法沒有細化的成本項目或具體標準值,由市成本規制聯席會議辦公室結合實際予以確定。

        第三章  收入指標設定

        第二十一條 城市公交企業規制收入包括:

        (一)主營業務收入,指企業的公交業務收入,包括票款收入和包車收入。

        (二)其他業務凈收入,包括企業的廣告、外修、租賃等收入與公交運營相關的附屬凈收益。

        (三)營業外收入,包括固定資產清理等收入。

        (四)補貼收入,包括各級政府給予的專項及其他補貼。

        規制收入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凈收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

        第二十二條 規制收入標準值根據以下方式分類確定:

        (一)主營業務收入的標準值根據經審計認可的收入總額確定。

        (二)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補貼收入的標準值據實核定。

        第二十三條 規制收入、規制成本的調整與修正:

        (一)除營業外收入(含補貼收入)外,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的,按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收入為規制收入。高于上一年度經審計收入的,據實作為規制收入。上一年度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明顯偏低的,由市成本規制聯席會議辦公室審核確定。

        (二)為促進企業提質增效,除人工成本、車輛保險費、稅金及附加以及新購車輛新增折舊外,其他成本費用總額應逐年壓縮,其中:管理費用年度壓縮率不低于3%

        第四章  規制補貼

        第二十四條 公交規制補貼是指對企業公交成本合理值與公交收入合理值之間的差額給予補貼。

        規制補貼=規制成本-規制收入。

        第二十五條 企業因特殊原因導致實際成本高于規制成本,或實際收入低于核定收入的,經審計認定為與生產經營相關且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由市成本規制聯席會議研究后,提出調整規制結果的意見,報請市政府確定。

        第二十六條 規制補貼按照誰受益、誰分擔的原則,建立規制補貼分級承擔機制。

        城區開通至高新區、經開區、江南集中區的城市公交線路規制補貼由市級與受益地政府(管委會)按轄區內年運營里程占比分級承擔,補貼資金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城區開通跨區域城際公交線路,規制補貼由市級財政承擔。

        開通域內循環城市公交線路的規制補貼,由屬地政府(管委會)承擔,并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章  規制補貼預算

        第二十七條 為與年度預算編制相銜接,每年10月底前,由市成本規制聯席會議辦公室根據上年度核定的規制補貼數上報下一年度補助資金方案,報市財政局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八條 為保障企業正常運營,實行補貼資金統籌撥付機制,由市交通運輸局根據經審批的企業成本規制審計結果提出資金申請,先由市財政統一支付,待年底通過體制結算扣繳各地應承擔的成本規制資金。企業要通過內控機制、開源節流加強管理,提高生產效率,實現降本增效。

        第二十九條 規制補貼撥付與城市公交企業服務質量掛鉤,掛鉤比例不低于20%。具體考核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另行制定。

        第六章    

        第三十條 本辦法所稱城區,是指長江以南、牧之路以西、銅九鐵路和蕪大高速公路以北、秋浦河以東部分區域,不包括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交通運輸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暫定3年。20201010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公交企業成本規制辦法的通知》(池政辦(202029號)同時廢止。20241月至本辦法印發前期間的成本規制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縣(區)、九華山風景區的公交成本規制可參照本辦法執行或根據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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