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00003280140M/202505-00018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綜合政務 |
| 成文日期: | 2025-04-30 | 發布日期: | 2025-05-15 16:23 |
| 發文字號: | 池政辦〔2025〕17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池州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2021062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池政辦〔2025〕17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業經市政府第4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簡稱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促進房地產市場平穩健康發展和民生改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市范圍內保障性住房的新建、收購、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新建和收購方式籌集,面向住房有困難的工薪收入群體,以及城市需要的引進人才等群體配售的住房。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是本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具體負責本轄區范圍內保障性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市、縣區政府(管委會)依照法定程序選定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作為實施主體,承擔保障性住房的房源籌集、配售運營等工作。保障性住房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設施較為齊全的區域,防止因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等造成房源長期空置。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的配售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采取公開搖號方式組織排序選房。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七條 申請人申請購買保障性住房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及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申請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在本轄區無住房;
(二)申請人在本轄區正常繳納6個月以上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申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購買:
(一)已在本市范圍內擁有合法產權住房(不含農村住宅),或已辦理網簽備案的,或已簽訂拆遷安置協議尚未回遷的;
(二)已在本市范圍內購買房改房,或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
(三)已在本市享受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但未按規定騰退的;
(四)已在本市享受公租房、人才公寓、保障性租賃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但未按規定騰退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 城市需要引進的各類人才由人才主管部門負責資格認定,具體申請條件、配售流程等由人才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章 配售流程
第十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依托住房城鄉建設部信息化管理平臺建立保障性住房輪候庫,做好入庫登記、動態管理、公示公開、實時查詢等工作。
第十一條 申請人按照申請條件,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如實提交相關申請材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會同人社、不動產登記管理等部門進行審核,公示無異議后,納入保障性住房輪候庫。
第十二條 輪候庫實行動態管理,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輪候資格:
(一)申請人主動撤銷申請的;
(二)申請人住房、婚姻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請條件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具備銷售條件的保障性住房房源應全部公開配售,配售程序如下:
(一)制定配售方案。按照“一項目一方案”,包括項目位置及相關基本情況、戶型面積、房源套數及套型、配售價格、搖號規則等,經審核備案后發布公告。
(二)提出申購。配售方案公布后,已入庫的申請人可按配售方案要求,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購需求。
(三)確定名單順序。按照搖號規則確定選房人名單及選房順序并公開發布。
(四)選房。選房名單中的申請人應在規定時間內參加選房、確認選房結果,選房結果對外公布。
(五)簽訂合同。選房成功后,申請人應當與實施主體簽訂保障性住房配售合同,明確房屋價格、付款方式、交付時間、產權歸屬及回購條款等內容。
(六)辦理不動產登記。申請人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不動產登記機構應在不動產登記簿和不動產權屬證書上記載注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類別,以及不得變更為普通商品住房或者上市轉讓等內容。
第十四條 支持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向繳存職工發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個人住房貸款。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提供保障性住房個人貸款。
第十五條 保障性住房配售價格按照基本覆蓋劃撥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加適度合理利潤不超過5%的原則測算確定,由實施主體測算并報同級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部門核定,經轄區政府同意后在配售方案中載明。
第十六條 申請人取得不動產權證后,發生以下情形的,由實施主體回購:
(一)因辭職等原因離開企業或單位,申請回購的;
(二)因購買其他住房,申請回購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保障性住房回購價格按照原購房價格每年扣減1%計算(不足1年按1年計算),購房家庭自行裝修費用不納入回購價格計算內容。回購后保障性住房性質不變,再次配售的價格結合回購成本、合理利潤以及相關稅費等因素確定。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債務、資金監管,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擠占挪用,嚴防新增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落實工程質量安全責任,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監管。
第十九條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及時將保障性住房納入街道、社區管理,落實轄區綜合治理、安全管理等相關責任。發揮黨建引領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區管理機制。
第二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違背承諾、騙取資格,以及其他違規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的,按以下情形處理:
(一)已取得購房資格的,予以取消;
(二)已簽訂購房合同的,由實施主體與之解除購房協議,并按合同依法追究違約責任;
(三)對存在弄虛作假、騙提騙貸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解釋。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參照本辦法制定有關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