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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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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庫(專欄)
        索引號: 11341800003280140M/202411-00073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  / 環境監測、保護與治理
        成文日期: 2024-11-08 發布日期: 2024-11-18 09:13
        發文字號: 池政辦秘〔2024〕68號 有 效 性: 有效
        標    題: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池州市生態環境局大氣科 政策咨詢電話: 0566-2025725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

        池政辦秘〔202468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后的《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118日      


        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1.2   編制依據

        1.3   適用范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

        2.2   市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

        2.3   空氣質量預測專家組

        2.4   縣(區)應急指揮機構

        3   重污染天氣預警 

        3.1   預警分級

        3.2   預警發布

        3.3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4.2   市級響應措施

        4.3   縣區級響應措施

        4.4   應急響應豁免

        4.5   應急響應終止

        5   信息報送與總結評估

        6   應急保障

        6.1   組織保障

        6.2   經費保障

        6.3   人力資源保障

        6.4   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6.5   通信保障

        7   預案管理

        7.1   日常宣傳

        7.2   預案備案

        7.3   預案培訓

        7.4   應急演練

        7.5   預案修訂

        8   責任追究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9.2   預案解釋

        9.3   預案實施時間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規范完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機制,提高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和應急響應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氣危害程度,保障環境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安徽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安徽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的意見》《國務院關于印發〈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計劃〉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生態環境部關于進一步優化重污染天氣應對機制的指導意見》《生態環境部關于印發〈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2020年修訂版)〉的函》《生態環境部等部委關于印發〈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氣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貨車污染治理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行動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空氣質量持續改善行動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因細顆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嚴格按照本預案執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強對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監管;因沙塵、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氣,及時向社會發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導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視情采取加強揚塵源管控等措施。

        1.4  工作原則

        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區域統籌、屬地管理,加強預警及時響應,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原則。

        1.5  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全市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統領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包括市、縣(區、管委會)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及操作手冊,排污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及操作方案等。

        2  組織指揮體系

        2.1  市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市環委會)

        池州市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市環委會)是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指揮、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對處置相關重大應急事項進行決策,發布、解除市級預警,督導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重污染天氣應急管理和信息公開等工作。

        長:市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副指揮長:市人民政府分管負責同志。

        成員單位職責:

        市委宣傳部負責重污染天氣預警應急宣傳報道工作,協調報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做好重污染天氣應對的宣傳、信息發布、新聞報道、輿論引導等工作。

        市發展改革委(市能源局)負責重污染天氣期間能源供需平衡保障工作;匯總提供重污染天氣期間主要能源使用數據用于減排分析。

        市教育和體育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落實重污染天氣發生時中小學校、幼兒園健康防護應急措施,組織開展針對學生的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知識宣傳。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督促水泥、鋼鐵、石灰石、鑄造等重點行業開展錯峰生產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實重污染天氣機動車限行方案、高速公路交通管制應急方案,指導和督促各地加強重污染天氣應急期間涉煙花爆竹的規定公共安全管理。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期間礦山地質環境的綜合整治和應急處置工作。

        市生態環境局負責指導全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開展全市大氣環境質量監測,會同市氣象局開展重污染天氣空氣質量預警,牽頭做好重污染天氣市級預警信息發布,開展重污染天氣成因分析和應急響應效果評估;指導和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清單編制修訂、工業污染源重污染天氣應急管控措施落實、秸稈禁燒遙感監測和現場巡查等工作;聯合市公安局、市交通運輸局等部門指導和督促各地開展高排放機動車監管執法。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對建筑工地、國有土地拆遷項目、混凝土攪拌站等施工場所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加大公共交通保障力度;指導和督促各地對交通項目工地、港口碼頭等場所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配合市公安局指導和督促各地實施機動車限行措施,做好高速公路道口管控;指導和督促各地礦山企業落實錯峰運輸。

        市農業農村局配合市公安局制定農用車合理出行措施。

        市水利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對水利施工工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市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指導協調全市各級廣播電視臺做好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發布,配合做好健康防護知識宣傳工作。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制定并落實重污染天氣公眾健康防護及醫療保障工作措施;做好重污染天氣致病群眾的醫療救治工作;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健康防護相關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對重污染天氣和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發病率之間的相關性開展分析評估。

        市城市管理局負責指導和督促各地加強道路清掃、沖洗作業,強化渣土運輸單位管理,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指導和督促各地加強對城市餐飲服務業油煙排放、露天燒烤、露天焚燒等行為的監管。

        市氣象局負責大氣環境氣象條件監測、預報工作;配合市生態環境局開展重污染天氣氣象條件和環境空氣質量分析會商;組織全市開展地面應急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市無線電管理局負責協調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為重污染天氣應急處置工作做好通信保障。

        國網池州供電公司提供重污染天氣期間電力運行相關數據用于減排分析;配合市生態環境局對應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的企事業單位用電情況開展遠程監測。

        成員單位應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專項實施方案,完成市環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事項,匯總工作開展情況并反饋市環委辦。

        2.2  市生態文明建設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市環委辦)

        市環委辦設在市生態環境局,辦公室主任由市生態環境局局長兼任。

        主要職責:承擔重污染天氣應對管理日常工作,負責貫徹執行省環委辦、市委、市政府及市環委會關于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的決策部署,分解落實各項工作任務,協調推進重污染天氣預防及應對工作;組織開展環境空氣質量聯合會商、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市級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協調、組織相關成員單位督導落實應急管控措施;指導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落實長三角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協作小組辦公室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要求;及時向省環委辦和市委、市政府報告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情況,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總結分析;承辦市環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2.3  空氣質量預測專家組

        空氣質量預測專家組由市生態環境局、市氣象局組織邀請有關專家組成,負責研判空氣質量變化趨勢、跟蹤污染物累積過程,對全市重污染天氣應對提出工作建議,開展技術指導。

        2.4  縣(區)應急指揮機構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成立相應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在上級指揮機構、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

        3  重污染天氣預警

        3.1  預警分級

        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質量指數(AQI)為分級指標,日AQI可按連續24小時(跨自然日)計算。按照預測的重污染天氣持續時間和嚴重程度,將預警劃分為3個等級,由低到高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預警、紅色預警。

        黃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續2天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橙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持續2天或日AQI150持續3天以上,且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紅色預警:經預測,日AQI200持續3天且日AQI300持續1天以上。

        當上級統一調整重污染天氣預警啟動標準時,按照新啟動標準執行。

        3.2  預警發布

        當預測到全市空氣質量將達到上述預警條件,市環委辦應及時制作市級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明確預警級別、預警啟動時間等內容,報相應層級領導審批后發布。黃色預警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批準后發布;橙色預警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批準后發布;紅色預警由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批準后發布。市級預警信息批準時,同步書面報告市委、市政府主要負責同志。

        空氣質量惡化程度超出預測時,應及時修訂預測結果并盡快發布預警。當預測發生前后兩次重污染過程,且間隔時間未達到解除預警條件時,應按一次重污染過程計算,從高級別發布預警。

        預警信息應發送至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和負有職責的市環委會成員單位,并在市政府、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公示。同時,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移動通信、微博微信以及手機APP等平臺向社會發布。

        預警信息原則上應在預測空氣質量達到預警啟動標準之前48小時及以上發布,或在收到上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預警信息后3小時內發布。可依據我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發布更高級別預警。

        3.3  預警級別調整與解除

        當預測未來空氣質量改善到相應級別預警啟動標準以下,且將持續36小時以上時,市環委辦應及時發布預警降級或預警解除信息。根據長三角和省級區域預警信息要求發布的預警,應當在長三角和省級區域預警降級或解除后方能降級或解除。

        當預測空氣質量污染將達到更高級別預警啟動條件,且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情況盡早提升預警等級。預警升級程序按照預警發布程序執行。

        4  應急響應

        4.1  應急響應分級

        根據預警發布等級,實行相應級別的應急響應。

        發布黃色預警時,啟動級應急響應;發布橙色預警時,啟動級應急響應;發布紅色預警時,啟動級應急響應。

        4.2  市級響應措施

        4.2.1  市級級響應措施

        發布黃色預警,啟動級響應時,市環委會成員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1)市環委辦每日發布未來72小時全市環境空氣質量預報,組織相關單位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開展重污染天氣應對信息報送,督促指導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啟動應急響應并落實應急管控措施。

        2)市環委會視情組織成立監督幫扶組,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急管控措施落實情況開展幫扶檢查。監督幫扶組由市環委辦牽頭成立,市公安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城市管理局等主要成員單位參與。

        3)市環委會視情組織召開應急管控調度會,由空氣質量預測專家組通報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預報結果,負有職責的環委會成員單位和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報告管控措施落實情況,市環委辦通報上級交辦問題和幫扶檢查發現問題。

        4.2.2  市級級響應措施

        發布橙色預警,啟動級響應時,在落實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召開由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其委托的相關負責同志主持的應急管控調度會,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聯系副主任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會。

        4.2.3  市級級響應措施

        發布紅色預警,啟動級響應時,在落實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市環委會應在預警發布后24小時內召開專題新聞發布會,通報全市環境空氣質量實況、未來72小時全市空氣質量變化趨勢、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部署以及應急管控措施等。應急管控調度會由市政府分管負責同志或其委托的相關負責同志主持召開,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分管負責同志及有關部門負責同志參會。

        4.2.4  市級區域應急聯動措施

        收到上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發布的預警提示信息,應按照預警提示信息要求,啟動區域應急聯動。

        4.3  縣區級響應措施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以排污許可管理信息為基礎,建立完善涉氣污染源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清單,做到涉氣污染源全覆蓋。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期間,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通過污染源減排措施產生的顆粒物(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以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量在級、級、級響應下,占相應污染物全社會排放量的比例,應分別不低于10%20%30%。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調整全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減排比例,但二者減排比例之和在級、級、級響應下,應分別不低于全社會排放量之和的20%40%60%

        4.3.1  縣區級級響應措施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市環委辦發布的黃色預警,啟動級響應,實施以下強制性減排措施,視情開展建議性措施。

        強制性減排措施包括:

        1)納入應急減排措施清單管理的污染源應落實級響應減排措施;

        2)城市建成區內禁行國四及以下排放標準柴油貨車(特種車輛、危化品車輛除外);

        3)施工工地、工業企業廠區和工業園區內停止使用國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動機械(應急搶險和緊急檢修作業機械除外);

        4)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掃保潔的基礎上,根據空氣相對濕度、氣溫等氣象條件,加密灑水降塵作業;

        5)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等停止露天作業;

        6)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建筑外墻噴涂粉刷、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等作業;

        7)停止渣土運輸作業;

        8)禁止露天焚燒秸稈、荒草、落葉和垃圾等易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禁止露天燒烤、燃放煙花爆竹;

        9)加強對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措施落實情況的巡查監管力度,確保上述措施落實到位。

        建議性措施包括:

        1)倡導居民盡量減少能源消耗,盡量選擇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2)建議兒童、老年人和心腦血管、呼吸道疾病患者減少戶外活動,敏感人群停止戶外活動,中小學、幼兒園臨時停止戶外活動;

        3)提高道路機掃率,盡量減少人工清掃;

        4)根據重污染情況和能見度,視情封閉高速公路道口。

        4.3.2  級響應措施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市環委辦發布的橙色預警,啟動級響應時,在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實施以下強制性減排措施,視情開展建議性措施。

        強制性減排措施包括:

        1)納入應急減排措施清單管理的污染源應落實級響應減排措施;

        2)停止城區建筑、道路工地、河道工程、綠化工程等涉土基礎施工作業,停止堆場、碼頭涉粉細料作業;

        3)加強城市建成區裸露地塊、工業及碼頭物料堆場等揚塵面源管控。

        建議性措施包括:

        視情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4.3.3  級響應措施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按照市環委辦發布的橙色預警,啟動級響應時,在級響應措施的基礎上,實施以下強制性減排措施,視情開展建議性措施。

        強制性減排措施包括:

        1)納入應急減排措施清單管理的污染源應落實級響應減排措施;

        2)城市建成區范圍內,禁止散裝建筑材料、土石方(含綠化等非渣土形式土方)、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上路行駛。

        建議性措施包括:

        1)視情實施機動車單雙號或部分號段限行;

        2)停止所有大型戶外集體活動;

        3)視情采取中小學、幼兒園停課措施。

        4.3.4 其他情況

        縣區級響應措施中,市直單位直接監管的施工工地、裸露地塊、道路清掃、車輛禁限行等事項由市直有關單位督促落實。

        4.4  應急響應豁免

        居民供暖、能源保供、承擔協同處置生活垃圾或危險廢物、應急搶修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運轉的企業、施工項目以及其他需要豁免的重要企業等,可納入豁免清單,經市政府審核后,報省環委辦備案。申請豁免的重點行業企業,原則上應達到《重污染天氣重點行業應急減排措施制定技術指南》相關行業A級、B級、引領性企業差異化指標。

        4.5  應急響應終止

        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后,按時終止應急響應。

        5  信息報送與總結評估

        市級預警信息發布、調整、解除文件簽發后,市環委辦應立即向省環委辦報告,并通過空氣質量預報聯網信息發布管理平臺將預警變化情況報送生態環境部。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按照市級預警信息立即落實響應措施,并向市環委辦報告進展情況。

        市級應急響應啟動次日起,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每日10時前向市環委辦報送前一日應急響應措施落實情況,市環委辦匯總后報送省環委辦;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急響應終止后2個工作日內向市環委辦報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復盤報告,市環委辦向省環委辦報送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復盤報告。

        市環委辦、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每年應對上年度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進行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措施,切實減少重污染天氣影響。每年4月底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將評估總結報送市環委辦。

        6  應急保障

        6.1  組織保障

        各級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加強指揮調度,市級職能部門加強監督指導,完善市鄉鎮(街道、園區)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體系,明確部門職責,建立協同聯動工作機制,統籌做好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總結評估等工作,妥善應對重污染天氣過程。

        6.2  經費保障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加大深入打好藍天保衛戰資金投入力度,將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經費按規定程序列入預算,為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應對、宣傳、評估所需的軟、硬件建設項目及應急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供經費保障。

        6.3  人力資源保障

        加強應急管理、監測預警、醫護應急等專業隊伍建設,適應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需要。

        6.4  監測與預警能力保障

        依托省級環境空氣質量預警預報系統,加強生態環境保護和氣象數據、空氣質量監測數據共享,加強與省生態環境廳、周邊城市的交流合作。

        6.5  通信保障

        市委宣傳部、市生態環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門建立完善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通信體系,確保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預警信息;建立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聯絡網絡,明確相關單位、人員聯系方式和方法,并提供備用方案,確保應急響應指令暢通。

        7  預案管理

        7.1  日常宣傳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市環委會成員單位應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以及新媒體平臺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以及相關法律法規、健康防護知識的宣傳,及時、準確發布重污染天氣相關信息,積極正面引導輿論。

        7.2  預案備案

        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制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報市環委辦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7.3  預案培訓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印發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后,應采用多種方式開展應急預案宣貫,明確鄉鎮(街道)政府、園區管委會及職能部門工作職責、企事業單位減排責任,確保各項應急措施安全、有效落實。

        7.4  應急演練

        市環委辦、各縣區政府、管委會重污染天氣應急指揮機構應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并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應急演練每3年至少開展1次,原則上二、三季度開展。演練后及時總結評估,進一步完善工作機制和應急措施。

        7.5  預案修訂

        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1)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有關規定發生重大變化的;

        2)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變更的;

        3)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4)預案中的其他信息發生重大變化的;

        5)在應急演練或重污染天氣應急實際工作中發現問題,需對應急預案作重大調整的;

        6)預案編制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形。

        8  責任追究

        加強對政府職能部門應對重污染天氣履職盡責情況的監督。對因工作不力、履職缺位等導致未能有效應對重污染天氣,造成嚴重影響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各縣區政府、管委會應根據預測預報結果和預警分級標準,依法依規及時啟動和解除應急響應,不得出現達到啟動條件但未啟動、達到解除條件而未解除的情況;不得以完成空氣質量改善目標為理由,隨意發布預警信息并啟動應急響應、提高預警等級、延長響應時間。

        強化企事業單位主體責任。應急響應期間,企事業單位存在未落實應急減排措施要求,或以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等方式逃避監管,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法追究其責任;參與績效評級的企業和納入豁免清單的企業、項目等,未達到相應要求的,按規定對其進行降級處理或將其移出豁免清單。

        9  附則

        9.1  名詞術語

        重污染天氣:是指根據《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大于200的大氣污染,分為重度污染(AQI指數為201~300)和嚴重污染(AQI指數大于300)兩級。

        9.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市環委辦負責解釋。

        9.3  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81228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的《池州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池政辦秘〔2018216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發布時間:2024-11-18 09:13 信息來源: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