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00003280140M/202403-0007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勞動、人事、監察 / 社會保障 |
| 成文日期: | 2024-03-12 | 發布日期: | 2024-03-21 11:30 |
| 發文字號: | 池政〔2024〕11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2037273 |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
池政〔2024〕11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權益,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對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號)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就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實行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補貼政策(以下簡稱“繳費補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繳費補貼范圍和對象
市、縣(區)政府在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將被征地農民安置人員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戶內人均所剩耕地面積不足0.3畝),且年滿16周歲的人員納入繳費補貼范圍(以下簡稱“補貼對象”)。
二、繳費補貼辦法
(一)補貼對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享受同等補貼標準。補貼對象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不享受繳費補貼;待其參加后,再申請享受繳費補貼。
(二)貴池區補貼對象享受繳費補貼的標準,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時當地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補貼。
市本級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開發區管委會和貴池區政府依法征地產生的補貼對象所需補貼資金各自負責。
各縣人民政府補貼標準自行確定,但不得低于當地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
(三)補貼對象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個人正常繳費的基礎上給予繳費補貼,補貼金額按15年分期逐年計入個人賬戶;距離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年齡不滿15年的,分期逐年給予補貼并在其領取待遇時將補貼余額一次性計入其個人賬戶;已經領取待遇的,自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之月起將其補貼資金計入個人賬戶,并重新核算養老待遇,從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的次月起享受。
補貼對象參加職工養老保險的,憑繳費憑證按15年分期逐年將補貼發放本人,在其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時將補貼余額一次性發放本人;對已領取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補貼金額一次性發放本人。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準之日為基準日,確定具體補貼對象。
三、加強社會保障費用籌集和管理
(一)市、縣(區)人民政府在依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應當足額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計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預算。
(二)市本級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開發區管委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由貴池區負責;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由青陽縣負責。
(三)貴池區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按土地被依法征收時當地平均土地區片綜合地價的60%乘以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面積(畝),結合實際情況適時調整籌集標準。籌集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補貼對象的繳費補貼和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待遇發放,籌集資金不足以補貼的,由市本級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開發區管委會和貴池區政府解決。
各縣人民政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自行確定。
(四)市、縣(區)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按照籌集標準,及時足額籌集社會保障費用,并轉存入當地預存征地準備金賬戶。社會保障費用預存不到位的,不得報批征地。
(五)征收土地被依法批準后,市、縣(區)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及時將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轉存本地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沒有轉存社會保障費用的,不得實施征地。征地未獲批準的,預存的社會保障費用返還預存單位。
(六)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及市財政、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加強社會保障費用資金監管,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做到專款專用。建立并嚴格落實資金預提、對賬等機制,嚴禁拖欠、擠占、截留、挪用資金,發現資金管理出現問題,要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四、新老政策銜接
(一)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原則上按原政策進行保障。
(二)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按原政策已享受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時,不再給予繳費補貼;未享受待遇的,其承包的土地再次被依法征收時,按本政策給予繳費補貼。
(三)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待遇水平。本政策執行前全市制定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金發放標準,自2024年1月1日起調整到每人每月300元。
(四)各縣區人民政府可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新老政策銜接辦法。
鼓勵各縣區人民政府對本政策執行前產生的、未領取被征地農民養老待遇的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給予一定補貼。
五、有關職責規定
(一)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繳費補貼政策的宣傳解讀,并做好補貼對象補貼資金的記賬和待遇發放等工作。
(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市本級政府用地項目及項目土地征收(征用)面積審核認定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經批準征收耕地情況的確認。
(三)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市本級政府原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的待遇發放資金。
(四)市農業農村局負責市本級政府被征地農民承包經營權、補貼對象和戶內人均所剩耕地面積不足0.3畝情況的確認。
(五)市公安局負責市本級政府補貼對象年滿16周歲情況的確認。
六、有關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精心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對象繳費補貼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穩步實施,市直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二)結合實際,抓好落實。各地既要考慮當前也要著眼長遠,既要考慮維護群眾利益也要兼顧當地財政的承受力,緊密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繳費補貼標準和社會保障費用籌集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按時足額發放、繳費補貼及時足額到位。
(三)統籌兼顧,平穩銜接。各地要統籌考慮當地歷史遺留問題和征地用地的實際情況,認真研判社會風險,按本政策要求調整新老待遇水平差距,妥善處理好新老政策銜接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協調推進,順利實現政策平穩銜接,確保社會穩定。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執行。我市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定與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執行。今后國家、省有新的政策規定出臺,按國家、省政策規定執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2日
(此件公開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