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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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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庫(專欄)
        索引號: 003280140/201710-00078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人口與計劃生育、婦女兒童工作  / 公安、安全、司法  / 數據資源、政務服務管理  / 公安  / 電子政務
        成文日期: 2017-08-21 發布日期: 2017-08-21 17:00
        發文字號: 池政〔2017〕74號 有 效 性: 有效
        標    題: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市公安局治安支隊 政策咨詢電話: 0566-2213036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池政〔201774

         

        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業經2017717日市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178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化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切實加強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管理,促進流動人口服務信息化、高效化,推進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蓋,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促進新型城鎮化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結合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工作。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非本市戶籍人口到本市居住,或者本市戶籍人口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跨縣級行政區劃居住的人員。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便利的機制,保障所需經費,逐步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推進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條  公安機關負責流動人口的居住登記和居住證辦理的服務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做好與流動人口居住登記相關的服務管理工作。

        社區綜治協管員和網格員應當接受公安、民政、人口計劃生育等部門的業務指導和培訓,根據公安、民政、人口計劃生育等部門的要求,開展流動人口信息采集等工作。

        第五條  市公安局按照資源整合、集中管理、互聯互通的原則,建立全市統一、部門共享的流動人口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發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計生、稅務、工商質監等部門應當按照流動人口信息資源共享的要求,逐步完善服務管理信息系統。

        第六條  依托流動人口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實行全市統一、部門聯網的電子居住證制度。電子居住證與實物居住證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各單位、個人通過互聯網流動人口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申報流動人口和居住證相關信息,依法辦理居住登記事項。本人無法使用網絡的,可以依法委托他人代為申報。

        在旅館及其他經營性住宿服務場所內住宿的流動人口,通過旅館業住宿登記信息系統,實行專門的居住登記申報。

        第八條  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15日內,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申報居住登記。

        在近親屬家中居住的流動人口,自愿申報居住登記。

        第九條  房屋出租人、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租賃關系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有關居住信息。

        第十條  沿街商鋪、建筑工地、企事業單位等用人單位應當自與流動人口建立、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有關居住信息。

        第十一條  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培訓機構對寄宿就學或者培訓的人員,應當自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有關居住信息。

        第十二條  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的人員,應當自辦理登記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有關居住信息。

        第十三條  流動人口自辦理居住登記之日起滿6個月,或者符合在居住地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以通過流動人口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領居住證。

        有合法穩定就業,是指未來可能在居住地就業6個月以上;有合法穩定住所,是指擁有未來可以在居住地居住6個月以上的住所;連續就讀,是指在居住地中、小學取得學籍的就讀,以及在居住地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等學校、具有研究生培養資格的科研機構取得學籍并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的就讀。

        第十四條  流動人口申領居住證,應當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近期相片,以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的證明材料:

        (一)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

        (二)房屋租賃合同、購房合同、房屋產權證,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住宿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住所的材料;

        (三)學生證,或者就讀學校、科研機構出具的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

        申領人以及前款所列相關證明材料的出具人,應當對提交或者出具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五條  公安派出所應當對申領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對申領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對申領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發放電子居住證。需要對申領材料調查核實的,可以延長5個工作日。對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領人并說明理由。

        對確有需求,申領實物居住證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發放實物居住證。

        第十六條  居住證登記項目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近期相片、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簽發機關和簽發日期。

        第十七條  居住證一人一證。居住1年以上的,居住證持有人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通過流動人口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申辦電子簽注手續。

        逾期未辦理電子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電子簽注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十八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變動居住地址的,應當自住址變動之日起15日內,通過流動人口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居住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依法代為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證辦理。

        第二十條  為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首次辦理居住證、辦理居住證簽注手續,不收取任何費用。流動人口換領、補領居住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證件工本費。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下列基本公共服務:

        (一)義務教育;

        (二)基本公共就業服務;

        (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服務;

        (四)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五)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務;

        (六)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務。

        第二十二條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享受下列便利: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出入境證件;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

        (三)機動車登記;

        (四)申領機動車駕駛證;

        (五)報名參加職業資格考試、申請授予職業資格;

        (六)辦理生育服務登記和其他計劃生育證明材料;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為居住證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和辦事便利時,應當通過流動人口和居住證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聯網查詢、核實居住證持有人身份。

        第二十四條  不按照本辦法第八條、第十八條規定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居住變更登記的,按照《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未按時報送流動人口居住信息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七條、《安徽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依法處罰。

        第二十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工作規定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臺灣地區居民、華僑和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居住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791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發布
        發布時間:2017-08-21 17:00 信息來源: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