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00003280140M/202306-00109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民政、扶貧、救災 |
| 成文日期: | 2023-06-06 | 發布日期: | 2023-06-14 10:29 |
| 發文字號: | 池政辦〔2023〕16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市民政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2032577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辦〔2023〕16號
?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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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6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
?
為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意見》(中辦發〔2022〕42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推進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皖政辦〔2022〕1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堅持黨對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全面領導,加快建成覆蓋全體老年人、權責清晰、保障適度、可持續的基本養老服務體系,推動實現全體老年人享有基本養老服務,不斷增強全市老年人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基本養老服務制度體系基本健全,基本養老服務清單不斷完善,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等清晰明確,服務供給、服務保障、服務監管等機制不斷健全,基本養老服務體系覆蓋全體老年人。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落實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1﹒明確基本養老服務對象。基本養老服務是由國家直接提供或者通過一定方式支持相關主體向老年人提供的,旨在實現老有所養、老有所依必需的基礎性、普惠性、兜底性服務,包括物質幫助、照護服務、關愛服務等內容。“十四五”時期,重點聚焦老年人面臨家庭和個人難以應對的失能、殘疾、無人照顧等困難時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在確保特困老年人應養盡養的基礎上,優先為低收入的失能、殘疾、獨居、空巢、留守、高齡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為國家和社會作出重要貢獻老年人等提供基本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2﹒完善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更新完善《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責任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各縣(區)要對照《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制定本地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明確具體服務對象、內容、標準等,應當包含市級清單服務內容,且覆蓋范圍和實現程度不得低于《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要求。(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3﹒實行清單動態調整機制。市直各有關部門要每年根據《國家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安徽省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情況、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等因素提出動態調整建議和意見,由市民政局會同相關部門按程序報批后印發。(責任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養老服務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縣、區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應對照市級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及時予以調整。(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二)完善基本養老服務主動響應機制。
4﹒建立老年人口數據發布制度。加強基本養老服務統計方法研究,按照國家和省統計局統一部署開展基本養老服務統計監測。建立老年人狀況統計調查和發布制度,將老年人口狀況納入人口抽樣調查制度,定期發布全市老年人口狀況主要數據。(責任單位:市統計局)
5﹒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嚴格按照省級統一制定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標準和《池州市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開展我市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老年人享受相關補貼、接受基本養老服務等的參考依據。申請政府養老服務補貼(含購買服務項目)、入住養老服務機構的老年人必須進行評估,其他老年人依據其意愿進行評估。積極培育評估機構,2023年底前培育不少于2家評估機構。(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6﹒推動基本養老服務“政策找人”。依托池州市大數據平臺,推進人口基本信息、婚姻信息、社保信息、低收入人口信息、殘疾人證件信息、基本養老服務對象和服務保障信息等跨部門數據歸集共享。(責任單位: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殘聯等)通過“皖事通辦”和基層管理服務平臺,發布養老服務政策咨詢、信息查詢、業務辦理等便民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配合單位:市公安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鄉村振興局、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等)依托安徽省養老服務綜合信息系統,逐步推進高齡津貼、養老服務補貼、護理補貼申領等事項實行“免申即享”,逐步實現“政策找人、服務上門”。(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7﹒實施特殊困難老年人探訪關愛。依托鄉鎮(街道)社會工作站、社區養老服務站等,向高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開展精神慰藉等探訪關愛服務,周探訪率實現100%。鼓勵基層老年協會、志愿服務組織等參與探訪關愛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推動在殘疾老年人待遇享受、服務遞送、無障礙環境建設等方面實現資源整合,結合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加強殘疾老年人養老服務保障。(責任單位:市殘聯、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等)
(三)健全基本養老服務保障機制。
8.?推動建立多層次長期照護保障制度。提升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和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補貼覆蓋面,將“60周歲及以上的分散特困供養人員、60周歲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納入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對象范圍,不斷滿足困難老年人的照護需求。(責任單位:市民政局)積極爭取省級長期照護保障制度先行試點,探索建立符合我市實際的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責任單位:市醫療保障局、市民政局)引導商業保險機構針對老年人風險保障需求,積極發展普惠型健康保險,增加適合老年人的保險產品供給。(責任單位:池州銀保監分局)鼓勵地方政府為老年人購買健康、意外保險提供支持。(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9﹒強化資金保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本養老服務經費保障機制,將基本養老服務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基本養老服務項目及標準落實到位,市級財政統籌各級各類資金予以支持。(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財政局)推進市與縣、區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基本養老服務項目所需資金按支出責任分擔。(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各級福利彩票公益金用于支持發展養老服務的比例不低于55%。鼓勵和引導企業、社會組織、個人等社會力量依法通過捐贈、設立慈善基金、開展志愿服務等方式,為基本養老服務提供支持和幫助。(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民政局)
10﹒著力人才隊伍建設。繼續開展養老護理員、養老機構負責人培訓,到2025年,全市培訓養老護理員不少于4000人次、養老機構負責人不少于252人次,按規定給予養老護理員培訓補貼。舉辦市級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大賽,開展“最美護理員”評選活動。強化養老機構社工專業化建設,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張養老機構床位均擁有1名社會工作者。完善養老護理崗位工作人員學費補償和入職獎補政策,按照入職人員的學歷分層次給予3000元、6000元學費補償,按照服務年限分階段給予入職獎補3000-12000元。(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研究制定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薪資待遇保障政策,探索建立養老護理員工資指導價定期發布機制,對符合條件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給予社保補貼。(責任單位: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民政局)鼓勵高等院校、中等職業學校等開設養老服務相關專業,按規定落實學生資助政策。(責任單位:市教育和體育局)鼓勵各地對養老機構中從事養老護理工作的人員發放崗位津貼。(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11﹒落實優惠扶持政策。落實養老服務機構用電、用水、用氣享受居民價格政策,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質等為理由拒絕執行相關價格政策。(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建立民政、稅務部門共享的養老服務企業和社會組織信息通報機制,落細支持養老服務發展的稅費減免政策,提高稅收減免工作效率。(責任單位:市稅務局、市民政局)
(四)提高基本養老服務供給能力。
12﹒推進養老服務設施配建。編制并發布池州市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2021-2035年),將各類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布點相關內容納入市、縣國土空間等規劃,合理確定設施種類、數量、規模以及布局,形成結構科學、功能完備、布局合理的養老服務設施網絡。(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嚴格落實養老服務設施配套建設作為土地出讓前置條件,新建居住區以及老城區與已建成居住區改造,應當將配套養老服務設施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新建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30平方米、單體面積不得低于350平方米的標準集中配套建設養老服務設施,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按照每百戶不得低于20平方米標準配置養老服務設施,各縣(區)配建情況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責任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配合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開展城市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專項治理,制定配建達標三年行動計劃。2023年6月底前,各縣(區)要制定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區養老服務設施配建具體工作方案,老城區和已建成居住(小)區,養老服務設施不足的,可通過補建、購置、租賃、改造等方式予以解決,或在相鄰新建項目內予以補足,確保到2025年基本補齊社區養老服務設施短板。政府投入資源或者出資建設的養老服務設施要優先用于基本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13﹒發揮公辦養老機構基礎作用。各地要綜合考慮區域內基本養老服務對象床位需求,對有集中供養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實現集中供養,合理確定公辦養老機構床位規模下限,做好規劃建設和保運轉等工作。2023年底前,建立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明確老年人入住條件和排序規則,強化對失能特困老年人的兜底保障。對符合規定條件申請入住公辦養老機構的撫恤優待對象,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有條件的養老機構可設立光榮間。支持有條件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在滿足特困人員集中供養需求的前提下,逐步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重度殘疾人家庭、計劃生育特殊家庭和原建檔立卡貧困家庭中的老年人,提供低償或無償的集中托養服務。鼓勵各縣(區)積極申報省級失能老年人集中托養試點。(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光榮院在保障好集中供養對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為其他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的老年優待撫恤對象提供優惠服務。(責任單位: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14﹒推動公辦養老機構高質量發展。實施公辦養老機構“三達標”提升行動,提升公辦養老機構覆蓋能力、服務質量安全達標率、機構入住率。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建設專門照護失智老年人的公辦養老機構,支持公辦養老機構增設失智老年人照護專區。優化現有公辦養老機構結構,關停撤并地理位置偏遠、供養人數較少、服務功能較弱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推進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體制機制改革,積極探索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縣級統一管理。2023年底前,確保全市10所以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特困人員供養服務機構投入運營。到2025年,評定為一級至二級服務等級的鄉鎮級公辦養老機構、評定為二級至三級服務等級的縣級公辦養老機構建有率均達到80%以上。(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完善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管理制度,合理確定工作人員薪酬待遇,鼓勵通過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建立與崗位績效、職業技能水平掛鉤的考核激勵機制。2023年6月底前,各地建立相關考核激勵機制,鼓勵特困供養機構在滿足特困人員供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到2025年底,包括農村敬老院在內的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率達到60%以上。(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15﹒培育優質市場主體。提升國有經濟對養老服務體系的支持能力,強化國有經濟在基本養老服務領域的有效供給。培育發展以普惠型養老服務為主責主業的國有企業。(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2023年起,對具有養老服務功能的國有企業以及承擔部分養老服務功能的國有企業,進行養老服務業務分賬核算、分開考核。(責任單位:市財政局〈國資委〉,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鼓勵符合條件的黨政機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培訓療養機構轉型發展普惠型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市發展改革委,配合單位:培訓療養機構所屬主管部門)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提供基本養老服務,完善政府購買基本養老服務政策,支持各縣(區)按需以市場化原則購買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五)提升基本養老服務便利化可及化水平。
16﹒豐富社區養老服務功能。綜合考慮地區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狀況、服務需求、服務半徑等因素,統籌規劃社區養老服務設施選址和布局。依托鄉鎮(街道)區域養老服務中心或為老服務綜合體、社區養老服務設施,支持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提供家庭養老指導服務,共同構建定位精準、功能互補、方便可及的居家社區養老服務網絡,就近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助餐助浴助潔、康復護理等服務。2025年底前,在貴池區打造1個示范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網絡。(責任單位:市民政局)支持物業企業因地制宜提供居家養老服務,鼓勵推行“物業服務+養老服務”模式,支持物業服務企業就近提供老年供餐、探視走訪等養老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
17﹒推進老年助餐服務行動。2023年全市新增老年食堂(助餐點)不少于85個,其中新增城市老年食堂(助餐點)不少于24個,農村老年食堂(助餐點)不少于61個,鄉鎮、村覆蓋率達到30%以上。到2025年,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布局均衡、方便可及、多元主體參與的老年助餐服務網絡,切實為全市有助餐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務,真正解決老年人“吃飯難”問題。(責任單位:市民政局)
18﹒增強居家養老照護能力。實施失能老年人家庭照護者培訓計劃,納入政府購買養老服務目錄,對符合脫貧勞動力、農村轉移就業勞動者、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等條件的參訓人員,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積極爭取全國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提升行動項目,圍繞滿足生活照料、起居行動、康復護理等需求,合理確定家庭適老化改造的范圍和資助標準,繼續推進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重點對納入分散特困供養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有條件的地方可將改造對象范圍擴大到城鄉低保對象中的失能、高齡、殘疾老年人家庭等。引導社會化專業機構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服務。2025年底前,完成不少于3099戶特殊困難老年人家庭適老化改造,支持居家適老化市場發展。鼓勵發展康復輔助器具社區租賃服務。(責任單位:市民政局,市殘聯,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19﹒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優先推進與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改造,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和舒適的環境。(責任單位: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鼓勵開展無障礙環境認證,提升無障礙環境服務水平。(責任單位: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殘聯)推動各級政務服務平臺進行適老化、無障礙改造,降低老年人應用數字技術的難度,采取傳統服務和智能化創新服務并行方式,提供多元化、個性化、貼心暖民的便利服務。(責任單位: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
三、組織保障
(一)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各級黨委政府落實《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的主體責任,發揮黨領導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堅持黨政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將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重要議事日程,納入民生實事項目。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落實措施和進度安排。發揮各級養老服務聯席會議辦公室牽頭協調作用,研究并推動解決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加大考核激勵。每年將基本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相關指標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積極爭取國務院、省政府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督查激勵,建立基本養老服務評價機制。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要切實履行責任,落實支持政策,加強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三)強化綜合監管。嚴格落實省級養老服務監管責任清單,建立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動態監測和評估評價機制,落實監管責任。加強養老服務機構質量日常監測,全面實施養老機構等級評定。落實“雙隨機、一公開”,強化養老服務領域非法集資處置工作中的防范、監測、預警和及時移送責任,嚴厲打擊干擾養老服務行業發展的無證小養老院等,依法查處不規范經營行為。民政、市場監管部門探索開展服務質量第三方認證。
(四)凝聚社會共識。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各類媒介作用,積極開展多渠道、多形式的基本養老服務各方面政策宣傳解讀,及時公開基本養老服務信息,暢通意見建議反饋渠道,營造全社會關心重視養老服務體系建設的良好氛圍,提高廣大群眾對發展基本養老服務必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充分調動各方參與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及時總結經驗做法,充分聽取意見并提前做好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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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附件
池州市基本養老服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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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 對象 |
服務 項目 |
服務內容 |
服務類型 |
服務標準 |
支出責任 |
牽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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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休閑優待服務 |
參觀公園、公共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 |
物質幫助 |
老年人免費進入公園、公共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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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
在省級統籌下建立市、縣兩級政府養老保險工作責任分擔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建立前,各統籌地區收支缺口由同級財政承擔。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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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等文件執行。 |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政府對符合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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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餐 補貼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就餐補助。 |
物質幫助 |
對常住池州市70-79周歲、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別給予每人每天2元、3元的助餐補助;對池州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城鄉低保、分散特困供養、重度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獲得二等功(含重點優撫對象)以上獎勵的特殊貢獻老年人,給予每人每天3元的助餐補助。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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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照護服務 |
按照省級統一制定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標準和《池州市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執行。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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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每年提供1次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包括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
照護服務 |
按照國家《基本衛生公共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
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
市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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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費用減免。 |
物質幫助 |
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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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高齡 津貼 |
為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
物質幫助 |
年滿80周歲至89周歲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齡補貼;年滿90至99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齡補貼;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齡補貼。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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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
為具有池州市戶籍的60周歲及以上分散特困供養人員、60周歲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發放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
物質+服務幫助 |
城市地區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農村地區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原則上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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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家庭適老化改造 |
按照相關標準,分年度逐步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服務。 |
照護服務 |
采取政府補貼等方式逐步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改造內容參考《安徽省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項目建議清單》,給予補貼的改造項目原則上不超過基本項目范圍,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由各地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發展實際確定。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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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護理 補貼 |
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補貼。 |
物質+服務幫助 |
對具有池州市戶籍的特困供養人員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80周歲及以上的能力等級評定為1級的輕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80周歲及以上的能力等級評定為2級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60周歲及以上的能力等級評定為3級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補貼。原則上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對同時符合多項補助條件的應從高享受。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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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照護服務 |
對照顧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養老護理技能培訓。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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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人 |
最低社會保障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生活幫扶 |
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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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 供養 |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鄉人均消費支出的60%,且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為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3檔,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30%、4%,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5%、20%、3%,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不得高于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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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中 供養 |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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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探訪 服務 |
面向高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開展精神慰藉等探訪關愛服務。 |
關愛服務 |
通過電話、上門探訪等形式,每周探訪1次。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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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集中 供養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照護服務 |
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光榮院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
市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
18 |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優先享受機構養老 |
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
照護服務 |
按照省級制定的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執行。 |
—— |
市衛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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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脫貧人口(穩定貧困戶除外)中的殘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補貼,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 |
物質幫助 |
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市殘聯 |
|
20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社會 救助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物質幫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執行。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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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服務 對象 |
服務 項目 |
服務內容 |
服務類型 |
服務標準 |
支出責任 |
牽頭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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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休閑優待服務 |
參觀公園、公共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 |
物質幫助 |
老年人免費進入公園、公共博物館(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美術館等。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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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制度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執行。 |
在省級統籌下建立市、縣兩級政府養老保險工作責任分擔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省級調劑金建立前,各統籌地區收支缺口由同級財政承擔。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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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達到待遇享受年齡的老年人 ? |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
為符合條件的參保老年人發放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
物質幫助 |
按照《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等文件執行。 |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政府對符合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基金支出。 |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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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就餐 補貼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就餐補助。 |
物質幫助 |
對常住池州市70-79周歲、80周歲及以上的老年人,分別給予每人每天2元、3元的助餐補助;對池州市戶籍60周歲及以上城鄉低保、分散特困供養、重度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的老年人和市級以上勞動模范、獲得二等功(含重點優撫對象)以上獎勵的特殊貢獻老年人,給予每人每天3元的助餐補助。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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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 |
為65周歲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綜合評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與健康狀況評估的銜接。 |
照護服務 |
按照省級統一制定的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標準和《池州市老年人能力評估實施辦法》執行。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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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務,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評估、體格檢查、輔助檢查和健康指導。每年提供1次中醫藥健康管理服務,包括中醫體質辨識和中醫藥保健指導。 |
照護服務 |
按照國家《基本衛生公共服務規范(第三版)》及相應技術方案執行。 |
中央與地方財政共同承擔支出責任。 |
市衛生健康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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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7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費用減免。 |
物質幫助 |
免費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市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交通運輸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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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 |
高齡 津貼 |
為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發放高齡津貼。 |
物質幫助 |
年滿80周歲至89周歲的高齡老人,每人每月享受30元高齡補貼;年滿90至99周歲的老人,每人每月享受60元高齡補貼;100周歲以上每人每月享受300元高齡補貼。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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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經濟困難的老年人 |
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
為具有池州市戶籍的60周歲及以上分散特困供養人員、60周歲以上最低生活保障對象發放低收入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補貼。 |
物質+服務幫助 |
城市地區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200元,農村地區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原則上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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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家庭適老化改造 |
按照相關標準,分年度逐步為經濟困難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適老化改造服務。 |
照護服務 |
采取政府補貼等方式逐步實施居家適老化改造。改造內容參考《安徽省特殊困難老年人居家適老化改造項目建議清單》,給予補貼的改造項目原則上不超過基本項目范圍,具體項目和補助標準由各地立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城鄉發展實際確定。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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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經認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護理 補貼 |
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補貼。 |
物質+服務幫助 |
對具有池州市戶籍的特困供養人員或最低生活保障對象,按照80周歲及以上的能力等級評定為1級的輕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80周歲及以上的能力等級評定為2級的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60周歲及以上的能力等級評定為3級的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標準給予經濟困難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補貼。原則上以政府購買服務為主,對同時符合多項補助條件的應從高享受。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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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家庭養老支持服務 |
符合條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員參加照護培訓等相關職業技能培訓的,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 |
照護服務 |
對照顧失能老年人的家庭成員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養老護理技能培訓。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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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納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老年人 |
最低社會保障 |
對獲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難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給予生活保障。 |
生活幫扶 |
按照《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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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特困老年人 |
分散 供養 |
對選擇在家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分散供養,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生活標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鄉人均消費支出的60%,且原則上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城鄉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標準分為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3檔,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30%、4%,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5%、20%、3%,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不得高于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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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集中 供養 |
對需要集中供養的特困老年人,由縣級政府民政部門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則,就近安排到相應的供養服務機構,提供基本生活條件、疾病治療、辦理喪葬事宜等,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
照護服務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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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特殊困難老年人 |
探訪 服務 |
面向高齡、獨居、空巢、留守、失能、殘疾、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開展精神慰藉等探訪關愛服務。 |
關愛服務 |
通過電話、上門探訪等形式,每周探訪1次。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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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對國家和社會作出特殊貢獻的老年人 |
集中 供養 |
老年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和進入老年的殘疾軍人、復員軍人、退伍軍人,無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者法定贍養人、扶養人無贍養、扶養能力且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待遇的,提供集中供養、醫療等保障。 |
照護服務 |
按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光榮院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
市及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 |
市退役軍人事務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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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計劃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優先享受機構養老 |
同等條件下優先入住政府投資興辦的養老機構。 |
照護服務 |
按照省級制定的公辦養老機構入住管理制度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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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衛生健康委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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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經認定符合條件的殘疾老年人 |
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
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或脫貧人口(穩定貧困戶除外)中的殘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補貼,為殘疾等級被評定為一級、二級的重度殘疾老年人提供護理補貼。 |
物質幫助 |
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市殘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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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老年人 |
社會 救助 |
依照有關規定給予救助。 |
物質幫助 |
按照《安徽省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執行。 |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市以上財政適當補助。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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