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00003280140M/202208-00071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土地 |
| 成文日期: | 2022-08-17 | 發布日期: | 2022-08-18 16:59 |
| 發文字號: | 池政〔2022〕34號 | 有 效 性: | 已失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2819126 |
池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池州市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池政〔2022〕3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池州市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池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實施方案
為深入推進我市“三類土地”處置,進一步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根據《安徽省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方案》(皖政〔2022〕54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實施目標
(一)積極盤活存量土地,土地效率有效發揮。全市批而未供土地、閑置土地年處置率分別不低于25%、20%;新增建設用地批準后,1年內供地率達70%以上,2年內供地率達90%以上;單位 GDP建設用地使用面積年下降率達5%以上,工業用地畝均稅收年增長10%以上。到2024年底,全市工業用地畝均效益、畝均稅收明顯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全面提升,重大項目用地保障能力顯著增強。
(二)開發區節約集約用地水平全面提升。全市省級以上開發區新上工業項目原則上全部實現“標準地”出讓;2023年起,除特殊工業用地外,全市新上工業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1.2,新建高標準廠房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0,按工業用地管理的研發項目用地容積率一般不低于2.5;到2024年底,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綜合容積率不低于1.2,其它省級開發區不低于1.0。
二、重點任務
(一)摸清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底數。全面查清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底數,充分利用批供檔案,結合土地報批備案系統、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土地市場監測智能化分析模塊,采取內業核查與外業調查相結合,逐宗核實,全面查清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權屬、位置、面積、規劃用途等情況,逐宗逐地塊分析原因,建立閉環管理、動態更新臺賬,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其中重點要建立各開發園區“批、供、用一張圖”,實施動態更新。各地認真填報土地市場監測智能化分析模塊,按照規定時間,將批而未供、閑置土地清理清查結果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二)開展低效用地調查入庫和再開發規劃編制。
1.按照《關于開展全省城鎮低效建設用地調查入庫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資用函〔2022〕67號)和《關于開展全省城鎮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2022—2025年)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資用函〔2022〕68號)要求,根據《池州市工業低效用地認定標準》(附件2),認真組織開展城鎮低效建設用地調查,以工業低效用地為重點,查清規模結構、權屬性質、開發建設、固定資產投資、畝均效益、企業現狀等情況,做好城鎮低效建設用地調查入庫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2.以入庫的城鎮低效建設用地為基底,組織編制城鎮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2022—2025年)和年度實施計劃,明確再開發目標、空間布局、開發強度、時序安排、效益評價等,做好城鎮低效建設用地再開發專項規劃(2022—2025年)和年度實施計劃編制工作。(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依職責分別落實)
(三)明確處置要求。對查清的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和工業低效用地,緊緊圍繞土地的批、征、供、用情況,細化階段性處置目標,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和處置清單,逐類別、逐項目、逐地塊制定“一地一策”、“一企一策”處置方案,明確處置限期、處置措施和責任人,全面推進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用地處置,確保處置到位。(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四)實施分類處置。
1.批而未供土地。對批而未征的土地,要加大實施征地力度,對已經征收但不具備供地條件的,加大土地前期開發力度,盡早形成“凈地”供地條件;對已批準農轉用和征收的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公共設施未供已用的土地,要明確供地主體,依法完善供地手續;對于道路綠化帶、安全間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利用的邊角地,確實無法按宗地單獨供地的,可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直接核發《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給政府有關部門;據實核銷批文。每年10月底,對滿二年未實施征收的,確實無法實施供地的,符合指標釋放規定的用地批文進行清理,積極申請據實核銷批文。(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交通運輸局、市水利局等部門依職責分別落實)
2.閑置土地。閑置土地處置要認真調查、厘清責任,著力以盤活土地、發揮效益為原則,區分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原因、企業原因、政府與企業并存原因,實事求是、尊重歷史,兼顧二者利益,積極推進。按照《閑置土地處置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53號)規定,根據閑置原因,征收閑置費、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或采取延長開發期限、調整土地用途、協議有償收回、置換等方式處置;對因司法查封無法開工建設造成的閑置土地,要積極主動與司法機關協商,待查封解除后落實相關處置措施;因歷史原因,未辦理開、竣工手續,但實際已開工或已竣工的“閑置”土地,各地要研究制定完善相關手續的措施,推進歷史“閑置”土地處置。(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依職責分別落實)
3.工業低效土地。運用行政、經濟、法律等措施,因地制宜,分類施策。由政府、管委會與企業充分協商,協議整體或部分收回建設用地使用權后重新供應;符合轉讓條件的,鼓勵企業通過二級市場,進行項目嫁接轉讓,實現“騰籠換鳥”;對投資強度、建設周期、容積率、畝均效益達不到約定要求的,屬地政府或管委會應采取簽訂補充協議等方式,通過繼續開發、合作開發等,約定限期投入和達效,對到期仍未履約的,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現有工業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價款。(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稅務局等部門依職責分別落實)
4.積極探索創新盤活措施。推動土地“復合開發”,探索增加混合產業用地供給,推動不同產業用地類型合理轉換,在池州經濟技術開發區推行新型產業用地(M0)試點,加快新舊動能轉換,促進節約集約用地,新型產業用地(M0)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不超過4.0,鼓勵其它開發區探索開展產業用地“復合開發”;鼓勵工業項目利用地下空間建設倉儲、停車場及生活配套設施等,鼓勵新型產業社區和按照工業用地管理的研發類項目建設一層以上的地下空間,不收取相應地下空間土地出讓金;進一步完善工業用地分割、合并轉讓制度,以符合分割、合并轉讓條件為前提,屬地政府或管委會要將轉讓后的土地投入和產出率是否得到提升作為重要的研判標準,確保分割、合并轉讓后的工業項目土地利用率進一步提高;鼓勵建設使用高標準廠房,用地規模小于1.5公頃且適宜使用高標準廠房的工業項目,一般不單獨供地;五是鼓勵各地結合實際,制定相應的扶持政策促進低效用地盤活再開發。(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市稅務局等部門依職責分別落實)
(五)落實工業用地全過程監管。
1.用好增量指標。在依據規劃嚴格控制總量和空間布局的前提下,堅持土地要素跟著項目走,以真實有效的項目落地作為配置計劃指標的依據。要強化招商精準度,確保新增的建設用地批準后,要及時供應及時開工、按期達效,防止出現新的批而未供土地、閑置和工業低效用地。(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發展改革委依職責分別落實)
2.嚴格把好項目準入。嚴格執行池州市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研判會商制度,對重大招商引資項目進行會商研判;嚴格審查新建項目用地規模,在項目研判、用地報批、供地環節,嚴格審查是否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控制標準和供地政策,防止出現土地閑置、粗放低效利用等“圈大用小”、“圈而不用”的情況。(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投資促進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依職責分別落實)
3.深入推行“標準地”出讓。一是明確“標準地”指標體系,實現對標競地、按標用地,省級以上開發區新上工業項目原則上全部實現“標準地”出讓,要將投入產出等核心指標納入《工業項目“標準地”投資建設協議》,省級以上開發區管委會要切實對企業履行協議情況加強監管,履職盡責;二是進一步提升營商環境,建立建設項目用地清單制度,在土地供應前,各主管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對地塊開發提出管理要求和技術設計要點,形成地塊“用地清單”,在土地供應時一并交付用地單位,作為項目審批、技術審查的主要依據。項目后續報建或驗收環節,不得增加清單外的要求;三是對規劃建設條件明確的工業項目,可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施工圖設計方案納入供地方案,推動“交地即開工”。(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發展改革委、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生態環境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市地震局等部門依職責分別落實)
4.切實履行監管責任。各地要加強土地供前、供后全過程監管,充分利用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重點對出讓金繳納、開竣工情況進行動態監管。全面實施工業項目“雙合同”監管,工業用地出讓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屬地政府(管委會)分別負責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工業項目用地產出監管合同》,按照“誰簽訂,誰監管”的原則,落實項目“雙合同”監管職責,督促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建設。(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5.持續深化“畝均論英雄”改革,加快畝均效益評價工作,對畝均效益評價結果確定的 ABCD類企業,實行分檔管理、分類服務。(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6.深入推進開發區土地集約利用專項評價。根據自然資源部統一部署,對省級以上開發區開展土地集約利用專項評價,評價成果作為開發區升級、擴區的重要依據,并納入各級土地節約集約利用考核內容。(責任單位: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牽頭單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三、工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市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改革、財政、經濟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縣區政府、管委會要強化領導,履行主體責任,成立工作專班,制定攻堅行動具體方案,落實專人和責任人,細化攻堅具體舉措,統籌推進攻堅行動。
(二)嚴格落實“增存掛鉤”政策。嚴格執行“增存掛鉤”指標配置政策,各縣區政府、管委會申請用地時,除國家、省級保障的項目外,其它項目用地計劃指標,按照“誰處置誰使用”的原則,使用各地批而未供、閑置土地處置核定指標。
(三)加強目標考核管理。將批而未供、閑置土地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完成情況納入市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對未完成處置任務的屬地政府、管委會,核減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并進行通報、約談。
(四)加強督查調度。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充分發揮統籌協調、督促指導作用,全面掌握各地攻堅行動進展情況,實行“月調度、月通報”。對推進工作中存在問題的,要靠前指揮,協調解決,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檢查,對攻堅行動不重視、進展緩慢的,適時提請市政府進行約談調度。各地要圍繞階段性工作和目標任務,動態更新臺賬和處置清單,將處置進展情況按月報至市領導小組辦公室。
本方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池州市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領導小組成員名單
2.池州市工業低效用地認定標準
附件1
池州市批而未供、閑置和工業低效土地全域治理攻堅行動領導小組組成人員名單
組 長:朱浩東
副組長:方能斌
成 員:胡軍保
孫江湧 市政府副秘書長
柯萬忠 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管委會主任
鞏文生 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主任
錢 松 貴池區政府代區長
唐禮虎 東至縣政府代縣長
張 勇 石臺縣政府代縣長
方操勝 青陽縣政府縣長
盛敏虎 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主任
羅辛平 市發展改革委主任
胡學東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副局長
柯春平 市財政局局長
戴長勝 市稅務局局長
陳 濤 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胡明星 市生態環境局局長
付四九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局
王國全 市投資促進局局長
吳勝友 市司法局局長
毛萬青 市交通運輸局局長
金澤吾 市水利局局長
曹宏宇 市統計局局長
程東兵 市氣象局局長
陳臺平 市地震局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陳濤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