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政辦秘〔2022〕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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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縣、區人民政府,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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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7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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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對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影響以及實施后的成效進行評估,確保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維護法制統一,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規范性文件(以下簡稱規范性文件)評估,適用本辦法。
規范性文件評估分為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和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
第三條規范性文件評估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公眾參與、注重實效的原則,與規范性文件“立改廢”工作有機銜接。
第四條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實施)部門或者牽頭起草(實施)部門負責評估。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門負責評估;部門聯合制定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評估。
負責評估的部門(以下統稱評估機關)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將評估的部分事項或者全部事項委托第三方評估。
????第五條規范性文件評估可以采取問卷調查、實地調研、座談論證、專家咨詢、案卷評查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信函、傳真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評估機關提出意見和建議。
評估機關應當充分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意見和建議;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評估的,應當充分聽取有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和建議。
評估機關應當全面收集、分析和評估相關材料,吸收采納合理的意見和建議,并通過適當方式反饋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
第二章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是指在重要的規范性文件出臺前,評估機關根據其制定目的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擬設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規、預期效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出臺時機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對擬制發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并提出評估意見的活動。
第八條起草規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關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利益的;
(二)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
(三)社會公眾普遍關注或者爭議較大的;
????(四)涉及宏觀經濟穩定和市場穩定以及重要行業領域重大政策調整的;
(五)其他按規定應當進行評估的。
司法行政部門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時,認為有必要的,可以建議評估機關進行評估。
第九條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確定評估對象;
(二)制定評估方案,明確評估內容、方法、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
(三)組織實施評估,開展調查研究,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必要時組織專家、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等進行論證;
(四)對評估活動及形成的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形成書面評估報告。
第十條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應當遵循下列標準:
(一)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相一致;
(二)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是否符合公平競爭審查要求;
(四)具體制度能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各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五)是否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
(六)出臺時機是否適當。、
第十一條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制定前評估的,評估機關還應當評估擬設立制度對各類企業、行業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其程度、范圍,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按照下列規定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律師協會的意見:
(一)對不同企業、行業影響存在較大差別的,注重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二)涉及特定行業、產業的,有針對性地聽取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
(三)涉及特定地域的,充分聽取地方行業協會商會、律師協會的意見;
(四)聽取企業意見的,注重聽取企業內部不同層級代表特別是職工代表的意見。
第三章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是指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機關根據其制定目的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其制度規范、實施效果和存在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對規范性文件是否需要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執行進行全面論證并提出評估意見的活動。
第十三條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估機關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被修改、廢止或者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二)擬上升為政府規章或者地方性法規的;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較多意見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
(六)制定機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程序,依據下列標準進行:
(一)合法性標準,即是否與法律、法規、規章以及上級政策文件規定相一致,是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二)合理性標準,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則,職權與職責、權利與義務是否相當,具體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適當;
(三)可操作性標準,即具體制度能否有針對性地解決行政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有關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備;
(四)規范性標準,即制定技術是否規范,邏輯結構是否嚴密,表述是否準確;
(五)實效性標準,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執行,是否實現預期目的,實施過程中是否存在問題。
第十五條對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實施后評估的,評估機關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對有關制度的實施效果評價和完善建議。
第四章評估報告和評估結果運用
第十六條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三)評估結論和意見建議;
(四)參加評估人員的簽名和評估機構蓋章;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第十七條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結論應當載入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規范性文件修改、廢止或者繼續執行的重要依據。
第十八條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應當自啟動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情況復雜的,經評估機關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一個月。
第五章委托第三方評估
第十九條評估機關委托第三方評估的,可以選擇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智庫、社會組織等作為接受委托的第三方。
受委托的第三方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相關領域具有代表性和權威性,社會信譽良好;
(二)具有熟悉規范性文件制定、行政事務和掌握評估方法技術的人員;
(三)具備開展評估工作的必要設備、設施及相應的評估技術條件。
第二十條同一個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實施后評估都委托第三方的,不得委托同一第三方。
評估機關應當與受委托的第三方簽訂委托協議,提出具體委托事項和要求,并就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明確約定。
第二十一條受委托的第三方開展評估工作應當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將評估工作轉委托給其他機構或者個人,不得根據委托評估機關的傾向預設評估結論。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評估完成后,評估機關應當對第三方評估的成果進行驗收,不符合委托協議的,應當要求第三方限期補充評估或者重新組織評估。
第六章監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條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或者實施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規范性文件評估信息采集制度,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及時收集相關信息資料并分類整理。
第二十四條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的指導,及時對評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
第二十五條參與規范性文件評估的單位、人員對評估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規范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其評估適用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對規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政策文件制定前的預期效果和實施后的成效評估,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