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003280140/201510-00393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商貿、海關、旅游 |
| 成文日期: | 2015-10-20 | 發布日期: | 2015-10-20 16:25 |
| 發文字號: | 池政辦〔2015〕53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池州市口岸辦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2569719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辦法的通知
池政辦〔2015〕5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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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站前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池州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辦法》業經市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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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10月20日?????
池州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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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維護正常出入境秩序,優化口岸服務,提高通關效率,促進對外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口岸限定區域是指為保障邊防檢查機關正常執行公務和維護出境、入境秩序所劃定的管理區域。
國際航行船舶到達碼頭至離港期間的下列區域為口岸限定區域:
(一)出境入境邊防檢查現場;
(二)其它需要限制非出境、入境人員或者交通運輸工具通行、停留的區域。
口岸限定區域的具體范圍,由池州邊防檢查站會同池州市口岸辦公室劃定。
交通運輸工具從臨時開放口岸或者指定地點出境入境的,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劃定口岸限定區域。
第三條本市口岸限定區域由池州邊防檢查站負責實施監管,履行下列職責:
(一)維護口岸限定區域正常出境入境秩序;
(二)對進出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進行檢查和管理;
(三)通過巡查巡視、電子監控等方式對口岸限定區域進行監管;
(四)處置口岸限定區域內發生的違法違規及突發事件,并對權限范圍以外的做好移交工作;
(五)必要時對口岸限定區域進行警戒;
(六)法律、法規賦予的其它監管職責。
第四條國家開放碼頭及經批準臨時對外開放碼頭的經營管理者應當嚴格落實《港口設施保安計劃》,積極配合池州邊防檢查站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管理,并認真履行下列職責:
(一)本著“誰經營,誰管理;誰受益,誰負責”的原則,通過物理隔離、電子門禁、電子圍欄、視頻監控等方式,配合做好口岸限定區域的封閉和管理,定期對封閉設施維修保養;
(二)配合池州邊防檢查站對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管理,嚴禁無關車輛和人員進入口岸限定區域。發現口岸限定區域違法違規行為時,應及時向池州邊防檢查站報告。
第五條出入境人員、交通運輸工具及其他口岸工作人員,在口岸限定區域內應當服從邊防檢查人員的檢查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邊防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六條口岸檢查、檢驗單位和引航的工作人員需要出入口岸限定區域的,應著制服,并出示本人工作證件。
第七條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及家屬出入口岸限定區域的,按現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作業工人登外輪作業,應當持池州邊防檢查站簽發的登輪許可證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出入口岸限定區域。
第九條碼頭公司員工及臨時需出入口岸限定區域實施維修、作業等業務的人員,應當持池州邊防檢查站簽發的通行證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出入口岸限定區域。
涉外輪船代理、船公司代表、港口涉外服務人員等,持池州邊防檢查站簽發的登輪許可證件或通行證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出入口岸限定區域。
第十條長期固定在碼頭作業的交通運輸工具出入口岸限定區域,由交通運輸工具負責人向池州邊防檢查站申報,經批準同意后出入口岸限定區域。臨時出入口岸限定區域的交通運輸工具,提前向池州邊防檢查站申報,經批準同意后出入口岸限定區域。
第十一條口岸限定區域相關通行證件的辦理及簽發由池州邊防檢查站負責,具體辦法由池州邊防檢查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池州邊防檢查站應采取公開辦證窗口、服務上門、集中受理與臨時辦理相結合等多種形式,最大限度地為企業、人員和交通運輸工具提供辦證方便服務。
第十二條下列人員、車輛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執行公務,池州邊防檢查站應當提供便利:
(一)海事(引航)、海關、檢驗檢疫和國家規定的其他檢查、檢驗單位人員進入限定區域執行公務的;
(二)口岸、港航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進入限定區域執行公務的;
(三)公安機關工作人員進入限定區域辦案的;
(四)消防人員進入限定區域實施消防監督或撲救火災的;
(五)海事法院人員進入限定區域處理海事案件的;
(六)醫務人員急救病員、傷員需要進入限定區域的;
(七)其他國家機關因特殊情況需進入口岸限定區域執行公務的。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限制進入口岸限定區域:
(一)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證件或者拒絕、逃避接受邊防檢查的;
(二)被判處刑罰尚未執行完畢或者屬于刑事案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三)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其他國家或者地區遣返,未滿不準出境規定年限的;
(四)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決定不準出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進入口岸限定區域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對于未持證件及持用他人、偽造、變造或涂改證件出入口岸限定區域的人員和擾亂口岸限定區域管理秩序的人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在適用中的具體問題由池州市口岸辦公室會同池州邊防檢查站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