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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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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規范性文件庫(專欄)
        索引號: 11341800003280140M/200412-00001 信息分類: 規范性文件
        發布機構: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  / 審計
        成文日期: 2004-12-27 發布日期: 2004-12-27 10:33
        發文字號: 池政〔2004〕81號 有 效 性: 有效
        標    題: 關于印發《池州市審計結果運用辦法》的通知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市審計局綜合法規科 政策咨詢電話: 0566-2819236

         

        關于印發《池州市審計結果運用辦法》的通知

        池政〔200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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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管委會,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將《池州市審計結果運用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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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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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池州市審計結果運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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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進一步強化審計監督職能,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充分發揮審計機關在加強對權力制約與監督方面的作用,促進廉政建設,保障國民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和《安徽省黨政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審計結果運用,是指審計機關依法完成審計項目全部程序后,有關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對審計事項進行分析、評價和決策,以及采取措施加以整治、管理和規范的行為。

        第三條審計機關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結果。

        第四條審計結果運用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獎懲結合、審改結合;

        ()違紀違法必究;

        ()審用結合、適當公開;

        ()保守秘密、合理謹慎。

        第五條審計結果運用的主要形式包括:

        ()向黨委、政府提交專題報告或綜合報告;

        ()通報或公告審計結果;

        ()受理和反饋審計機關移送或建議的事項;

        ()書面反饋審計結果的執行和落實情況;

        ()存入領導干部和企業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干部(人員)]本人的廉政檔案和人事檔案;

        ()作為領導干部(人員)評先表彰獎勵、實行誡勉談話或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依據;

        ()作為領導干部(人員)進行晉升、交流、改任和降職使用的依據;

        ()作為部門、單位評先評優的依據;

        ()依法采取的其他運用形式;

        第六條審計結果報告的一般內容包括:

        ()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執行情況;

        ()遵守國家財政法規情況;

        ()存在的重大管理缺陷及違反財政法規、政策情況;

        ()審計處理處罰情況和提出的改進意見及建議;

        ()審計評價。

        第七條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的內容除第四條所列外,還包括:

        ()領導干部(人員)經濟決策的科學性、民主性及其執行結果;

        ()任職期間所在地區、部門、單位各項財政財務收支及其他經濟工作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

        ()領導干部(人員)個人執行廉政規定的情況;

        ()界定領導干部(人員)對審計發現的違反國家財政法律和廉政規定的問題應當負有的主管責任和直接責任。

        第八條審計機關對審計結果的處理應當經過集體討論決定。對情節復雜或重大違法行為的處理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九條對審計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作出審計決定書,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給予處理、處罰。

        第十條對審計發現的被審計單位在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內控制度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審計機關按照一審二幫三促的原則,出具審計意見書(審計報告),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對審計發現的與宏觀經濟管理有關的重要事項和重大的法違紀以及帶有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等問題,審計機關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

        第十二條審計機關應定期對已下達的審計決定、審計意見(審計報告)、審計建議等的執行、落實、采納情況進行檢查。

        第十三條審計機關依法作出的審計決定,具有法定的約束力和強制力,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并將執行情況在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書面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法出具的審計意見(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應認真落實,并將落實情況書面反饋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審計決定需要有關主管部門協助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制發協助執行審計決定通知書。負有協助執行審計決定的主管部門應當自審計決定生效之日起30日內,將協助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書面回復審計機關。

        第十五條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計機關應當依法作出審計建議書,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處理、處罰,《審計建議書》同時報送同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審計建議書》之日起,90日內向同級人民政府書面報告處理、處罰情況,同時抄送審計部門;有關主管部門不予糾正或者不予處理、處罰的,審計機關應當提請有處理權的機關依法處理、處罰,同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

        ()被審計單位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有關責任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或者違反《審計法》的行為,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處理、處罰的;

        ()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社會審計組織審計質量問題及其責任人實施處理、處罰的;

        ()有關主管部門侵害被審計單位經營自主權和合法權益的;

        ()應當由有關主管部門糾正或者處理、處罰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對審計查實的失職、瀆職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違反廉政規定和黨紀、政紀,認為需要紀檢、監察機關立案查處的,由審計機關向紀檢、監察機關提出,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予以立案查處,并將查處結果在結案后的30日內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十七條對各級黨政領導批示的審計事項,需要有關部門落實的,有關部門要認真及時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時抄送審計機關。

        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提出的審計結果報告,主送同級人民政府,抄送同級黨委、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以及相關部門。紀檢監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將審計結果報告分別存入被審計領導干部(人員)的廉政檔案和人事檔案,作為評價、考核、晉升、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九條審計結果表明被審計單位執行財經法規較好、內控制度健全有效、財務管理規范有序等典型,審計機關應及時進行宣傳,并建議有關部門給予表彰。

        第二十條審計機關可以就有關審計事項向政府相關部門通報審計結果,并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審計機關可以按照審批程序向社會公布下列審計事項的審計結果:

        ()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審計機關要求向社會公布的;

        ()社會公眾關注的;

        ()其他需要向社會公布的審計事項;

        第二十二條對審計發現的經濟案件線索,按下列規定辦理: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違反法律涉嫌犯罪線索,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按照刑事案件管轄范圍,制作移送處理文書,將有關事實及證據移送檢察機關或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公安機關接到審計機關移送的案件線索后,依法進行審查,決定立案的,應當在立案后7個工作日內將立案情況通知移送案件線索的審計機關;經審查不予立案的,應當在作出不立案決定后的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審計機關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經濟案件線索,屬于違紀行為的,應當將有關事實和證據向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或監察機關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審查結束后,應當將查處情況于結案后30日內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二十三條對已審計過的部門和單位,有關主管部門需要對其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方面進行表彰、評先和獎勵的,應當將審計結果作為重要的參考依據。

        第二十四條建立審計結果運用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提起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又不執行審計決定的被審計單位,審計機關除向同級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審計決定外,還應當建議監察機關依法追究該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第二十五條建立審計結果運用情況的評價機制和報告制度。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對審計結果運用情況進行督促檢查和走訪了解,分析和評價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并將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專題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二十六條領導干部(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具體運用辦法由市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制定。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發布
        發布時間:2004-12-27 10:33 信息來源: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