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11341800003280140M/201812-00020 | 信息分類: | 規范性文件 |
| 發布機構: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主題分類: | 國土資源、能源 / 國防 / 國防建設 |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發布日期: | 2018-12-29 17:05 |
| 發文字號: | 池政辦〔2018〕54號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標 題: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政策咨詢機關(起草人): | 市人防辦工程科 | 政策咨詢電話: | 0566-5259110 |
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池政辦〔2018〕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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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風景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市政府同意,現將《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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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29日?????
(此件公開發布)
池州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暫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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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我市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合理開發城市地下空間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和管理。
國防、人防、防震減災、文物保護、礦產資源等涉及的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市地下空間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間。
第四條??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應當遵循系統規劃、地下與地上相協調的原則。
第二章 地下空間規劃管理?
第五條??市、縣兩級制定并落實城市地下空間暨人防工程綜合利用規劃(“兩規合一”),建立地下空間規劃建設管理聯合審查制度,把人防工程作為地下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載體,城市軌道交通、城市綜合管廊等重大基礎設施的規劃和建設應兼顧人防要求,最大程度地提高城市防空防災能力。
第六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控制性詳細規劃中,應當落實《池州市中心城區地下空間暨人防工程綜合利用規劃(2015-2030)》有關要求;在用地規劃條件中,應當明確地下空間暨人防工程建設的具體內容,嚴格遵守人防工程戰術技術規范要求。對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要求或缺乏控制性詳細規劃依據的地下空間暨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核發“一書兩證”(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項目工程規劃許可證),人防主管部門不得批準立項。
人防工程規劃應當包括建設使用發展戰略、功能分區、用地規模、用地布局,劃定禁止、限制與適宜建設范圍,并與交通體系、綜合管廊、環境保護、古城區保護、安全保障等相銜接。
第七條??人防工程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經依法批準的人防工程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第八條??人防工程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人防主管部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具體落實人防工程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單建人防工程項目應當依法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結建人防工程項目應當隨地表建筑一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規劃許可手續。
第十條??人防工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應當明確使用性質、范圍、建設規模、公建配套要求等內容。
人防工程規劃許可應當明確地下建(構)筑物水平投影坐標、豎向高程、水平投影最大面積、建筑面積、使用功能、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的位置、工程之間的連通要求等內容。
第三章 用地管理
第十一條??人防工程建設應當依法取得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應當有償取得,符合劃撥條件和經依法批準結合地表建筑修建的地下防護建筑用地除外。
地下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金依照本市有關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土地出讓前,應根據人防工程規劃,會同人防主管部門明確該地塊地下是否建設人防工程,并對競拍地塊建設人防工程等事項實行提前告知。
重大招商引資項目的人防工程建設,可由城鄉規劃、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人防等部門會商,實行一事一議,其結果由人防部門牽頭統籌相關部門意見,報市政府批準。
第十三條??單建人防工程項目用地手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辦理;結建人防工程項目用地手續隨地表建設項目一并辦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四條??各縣(區)地下空間利用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