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自然資規委函〔2019〕2號
江南產業集中區管委會,各縣區人民政府,九華山風景區、開發區、平天湖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的意見》已經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審查通過,現將該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池州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19年6月18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發揮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的調控和引導作用,提高土地利用計劃使用效率和執行的時效性,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6號)、《安徽省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辦法》(皖政辦秘〔2018〕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現就進一步規范我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以下簡稱計劃)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管理的總體要求
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目標為導向,按照“控總量、減增量、盤存量、放流量、提質量”的要求,統籌市縣域經濟、區域協調發展和城鄉建設,推進土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規模總量和省下達我市年度計劃的總量,統籌安排使用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計劃。
二、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合理配置、突出重點。省下達的市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保障重大基礎設施、脫貧攻堅及鄉村振興項目、重點民生工程、重大工業項目、其它急需建設的重點項目和符合我市產業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的產業項目。
(二)嚴格管理、節約集約。堅持“計劃跟著項目走”的原則,根據項目成熟程度、輕重緩急,實行計劃配置與具體項目相掛鉤。在計劃安排時,嚴格審查項目的產業政策;嚴格審查項目投資強度、用地標準;嚴格審查項目立項、規劃選址意見等前期工作深度等內容,合理確定計劃配給規模。
(三)挖掘存量、優化流量。各地應優先盤活和挖掘使用存量建設用地。實行計劃安排與閑置土地、批而未供土地處置和低效用地再開發情況相掛鉤;構建“增量撬動存量”的激勵機制。各地應加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項目實施力度,統籌城鄉發展,充分釋放流量指標,合理保障城鄉建設用地。
(四)專項計劃、專項使用。對脫貧攻堅、保障性安居工程、農民住房等專項計劃、單列計劃和獎勵計劃,按照相關文件規定,做到專項計劃專項使用。
三、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使用條件
(一)優先保障范圍
省下達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優先保障下列項目:
1.列入市委文件、市政府工作報告或者市委、市政府重點調度的項目;
2.列入年度市本級政府性投資項目計劃中當年開工的項目;
各縣區其他建設項目原則上由各縣區通過盤活挖掘存量建設用地和通過村莊整治、城鄉建設增減掛鉤等方式自行解決。
根據《安徽省建設用地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對于統籌區域協調發展的交通、水利、能源(不含太陽能、風電)等基礎設施項目和省委、省政府調度的重大產業和基礎科學研究項目,可以申請使用省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發改、交通、水利等部門要積極與主管部門對接,爭取列入省級重大項目;對于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要提前介入,指導建設單位完成項目的土地預審、壓礦、地質災害評估等手續,爭取申請使用國家或省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
(二)計劃申報程序
項目用地需使用年度計劃的,由縣區政府、管委會向市政府提出申請,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計劃分配的原則和使用條件,綜合考慮各縣區規劃管控、批而未供土地和閑置土地處置情況、低效用地再開發利用情況等因素擬定新增建設用地計劃分配方案,提交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會議審定。
(三)計劃使用與收回
計劃分配方案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會議研究通過后,各縣區、管委會在30日內要將用地組卷報批材料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審查后上報省自然資源廳。取得用地批復后,及時組織土地征收、供應,加快推進項目實施。因項目不成熟、組卷不及時、材料不符合要求等原因在規定時限內未按要求使用計劃的,由市政府收回用地計劃重新安排使用。
四、進一步強化計劃使用的監管
(一)落實“增存、增違掛鉤”機制。依據上一年底土地市場動態監測數據,對批而未供和閑置土地面積達到一定規模及年度內違法用地量較大的縣區、管委會,下一年度將不予安排或者減少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每年下達各地年度處置批而未用和閑置土地任務,對未完成處置任務及違法用地狀態未消除的縣區、管委會將不予安排或者減少安排新增建設用地計劃。
(二)嚴格批后監管。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加強計劃執行的全程監管,重點加強批后監管,定期開展實地核查,重點核查土地征收實施情況、土地供應情況、土地使用情況(項目開工建設情況)等。對發現用地批復下達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實施征收、九個月內未實施供地的,在下一年度安排用地計劃時,予以等面積核減;每年3月底前,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上一年度各地用地計劃執行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形成專題報告,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委員會報告。
(三)加強計劃使用的基礎管理。項目用地計劃安排后,要嚴格按照下達的計劃規模(含農用地、耕地)以及使用范圍執行,不得超計劃上報和自行調整使用范圍;各地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建立計劃使用臺賬,于每月27日前向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上報執行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市自然資源局要加強對計劃執行情況的核查和跟蹤監督檢查,定期將核查和檢查結果情通報至各縣區政府和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