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池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平天湖風景區建設管理處、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各開發單位、物業公司:
經研究,現將《池州市主城區新建居住小區綠化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印發,請遵照執行。
2025年9月30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主城區新建居住小區綠化工程管理,提升居住環境質量,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池州市本級備案的新建居住小區的綠化工程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綠化工程是指居住小區園路、假山、溫泉、噴泉、雕塑等建筑園藝小品和綠化種植等內容的園林建設項目。
第三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應遵循因地制宜、生態優先、科學規劃、精細管理的原則,實現綠化、美化、生態化的目標,進一步提升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為居住區園林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居住區園林綠化行業管理工作,具體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處實施。
第五條 市房地產管理處、市建筑管理處應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居住區綠化建設工程的實施和管理。
第三章 規劃與設計
第六條 應遵循城市總體規劃、單元詳細規劃,確保綠地布局合理、功能完善、植物配置科學、層次豐富。
第七條 居住區內的綠地設置應嚴格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進行設計。
第八條 居住區園林綠化設計應注重植物的選擇與配置,鼓勵選用抗性強、養護成本低的鄉土樹種,適當引進能適應本地區氣候條件的新樹種,爭取實現三季有花、四季常綠的效果;不宜使用存在潛在危害的毒花、毒草和具有刺激性氣味的植物。
第九條 堅決杜絕“大樹進城”,嚴禁采挖移植天然大樹、古樹名木用于綠化。
第十條 建設單位報審的園林綠化方案應明確:①紅線范圍;②綠化率;③骨干綠化用樹種類搭配;④主要鋪裝要求等。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按規定提出方案審查申請,根據審查意見對綠化設計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審查通過后的綠化設計方案應在小區主要出入口、施工圍擋等顯著位置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小于7個工作日。
第四章 施工與驗收
第十二條 居住區綠化建設工程要嚴格按照已審定的方案和施工圖施工,建設單位要加強監管,確保施工質量。
第十三條 居住區綠化建設工程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程序組織。新建居住小區工程綜合驗收由建設單位申請,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處等部門參加。
第十四條 建設單位應依據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等,在綠化工程達到移交條件后,及時移交小區物業服務企業常態管護,確保景觀質量。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權責劃分,負責監管指導建筑退讓紅線區域內的市政、園林、照明等設施的建設維護工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檢測等單位有違反國家或省、市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和相關執法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依法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關于印發<池州市居住區園林綠化建設工程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池建城〔2013〕25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