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江江南新興產業集中區產業部、貴池區科技局、各縣科經局、開發區經發局:
現將《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池州市科學技術局
2022年7月25日
池州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我市科技企業孵化器及眾創空間高質量發展,構建良好的科技創新創業生態,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業快速成長,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快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根據《安徽省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 皖科區〔2020〕21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創新創業人才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池州市市級孵化器按行業聚集度分為綜合孵化器和專業孵化器兩類。
第三條 眾創空間是指為滿足大眾創新創業需求,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社交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積極利用眾籌、眾扶、眾包等新手段,以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網絡化為服務特色,實現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開放式運營的創新創業平臺。
第四條 鼓勵各地根據我市產業發展布局,積極開展“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創業孵化鏈條建設,為孵化、畢業企業提速升級提供所需場地條件和配套設施,并持續提供政策、管理、融資等方面的服務,以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第五條 池州市孵化器認定和眾創空間備案及績效評價堅持以下原則。
1.堅守科技創新,強化屬地管理。堅持市縣聯動、分級負責,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要以培育科技型企業為核心,切實擔負起對孵化載體工作謀劃、布局、培育、建設等管理責任,做好具體業務指導和服務工作。
2.科學合理布局,強化區域協調。各地在推進孵化器、眾創空間建設過程中,要立足產業發展、技術成果、人才要素等實際,注重區域平衡,實現本地孵化載體的全面、協調、可持續和高質量發展。
3.堅持實事求是,強化科研誠信。對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在認定(備案)及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等失信行為的,一經查實,視情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六條 市科技局對全市孵化器 、眾創空間進行宏觀管理和業務指導。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孵化器、眾創空間等孵化載體認定備案的評審核查和績效評價及擇優推薦等工作。
第二章 市級孵化器認定條件
第七條 申請市級綜合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孵化器發展方向明確,具備完善的運營管理體系和孵化服務機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機構在池州市境內實際注冊;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應保證從申請備案時有2年以上有效租期),孵化場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低于3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業可使用面積(含公共服務面積)占75%以上;
3.孵化器配備自有種子資金或合作的孵化資金規模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有完善的資金扶持機制,且資金使用案例不少于1個;
4.擁有較高管理水平的服務隊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孵化器專職工作人員)占機構總人數60%以上,建立創業導師服務制度,每10家在孵企業至少配備1名專業孵化服務人員和1名創業導師(指接受孵孵化器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技術咨詢專家等) ;
5.孵化器在孵企業中已申請專利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20%,或擁有有效知識產權的在孵企業占比不低于15%;
6.孵化器在孵企業不少于15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計畢業企業不少于2家。
第八條 申請市級專業孵化器應具備以下條件:
1.須同時具備第七條前5項條件;
2.擁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務平臺,能夠提供研究開發、檢驗檢測、小試中試等專業技術服務;
3.在同一產業領域從事研發、生產的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的50%以上;
4.在孵企業不少于10家,且每千平方米(實際使用)平均在孵企業不少于1家;
5.累計畢業企業應達到1家以上。
第九條 本辦法中孵化器在孵企業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被孵化企業:
1.主要從事新技術、新產品的研發、生產和服務,并滿足科技型中小企業相關要求;
2.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本孵化器場地內,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
3.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第十條 企業從孵化器中畢業應至少符合以下條件中的一項:
1.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培育企業;
2.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200萬元;
3.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500萬元;
4.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一條 對石臺縣的孵化器,孵化場地面積、在孵和畢業企業數量、孵化資金規模、知識產權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第三章 市級眾創空間備案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市級備案眾創空間,應具備以下條件:
1.設立專門運營管理機構,具有池州市內注冊獨立法人資格,相關運營主體及法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2.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圍繞培育孵化創業團隊或小微企業為目的的孵化運行機制、定期開展創新創業培訓活動的創業輔導制度、規范的創業團隊、初創期小微企業入駐和退出機制;
3.擁有可自主支配的服務場地(屬租賃場地的,申請備案時有效租期應不少于2年),場地面積不低于300平方米,或提供創業工位不少于15個;同時可向創業者提供開放網絡、公共接待、項目展示、會議洽談、專業設備等公共設施服務,提供創業工位和公共服務場地面積之和不低于眾創空間總面積的75%。
4.眾創空間的入駐對象為以技術創新、商業模式創新為特征的創業團隊、初創企業或從事軟件開發、硬件研發、創意設計的創客群體及其他群體。入駐創業團隊和企業總數不低于10家,且入駐創業團隊每年注冊成為新企業數不低于3家。創業團隊主要研發、辦公場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均須在本眾創空間場地內。企業入駐時成立時間不超過24個月,創業團隊和企業孵化時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月。
5.擁有職業化的服務隊伍,須擁有2名以上專業孵化服務人員(指具有創業、投融資、企業管理等經驗或經過創業服務相關培訓的眾創空間專職工作人員)、2名以上創業導師(指接受眾創空間聘任,能對創業企業、創業者提供專業化、實踐性輔導服務的企業家、投資專家、管理咨詢專家等),形成規范化服務流程。
6.每年開展的創業沙龍、路演、創業大賽、創業教育培訓等活動不少于5場次。
第四章 認定備案程序
第十三條 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認定備案程序:
1.申報機構向所在縣區、園區科技部門提出申請;
2.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負責對相關責任主體進行信用核查,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并實地核查,評審結果對外公示,并書面推薦到市科技局;
3.市科技局負責對推薦的申報材料以及信用記錄進行復核和抽查,經研究并公示無異議后,以文件形式認定(備案)為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
第五章 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市級孵化器績效評價指標
1.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當年新增畢業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第十五條 市級眾創空間績效評價指標
1.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當年新增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占當年在孵創業團隊和企業數的比例。
2.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當年新增入駐創業團隊注冊成為新企業數占當年在孵企業數的比例;
3.在孵企業當年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新增授權知識產權數。
4.在孵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額,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營業收入額。
5.在孵企業吸納就業總數,當年在孵企業平均每家吸納就業人數。
第十六條 評價方式
1.被評價單位對照相關評價指標按要求上報材料。
2.各縣區、園區對材料進行初審并行文推薦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牽頭組成考核組對被評價單位進行資料審查和實地復查,依據具體評價指標對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進行評分,根據得分情況核定績效評價結果,依次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第六章 評價結果運用
第十七條 孵化器、眾創空間在申請認定備案、績效評價過程中,如存在違背科研誠信要求及其他失信行為,獲得市級孵化器、眾創空間資格的,取消其市級資格,且2年內不得再次申報;獲得財政資金支持的,追回財政支持資金,且2年內不得參加績效評價,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在認定備案、績效評價過程中,存在把關不嚴等未履職盡責的,視情給予約談、通報批評等處理,各級評審專家、評審工作人員等在評審過程中存在徇私舞弊、有違公平公正等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縣區、園區科技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區相關管理辦法,并報市科技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池州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