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管、委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池州市主城區市政設施材料出入庫管理辦法》業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2018年11月6日
池州市主城區市政設施材料出入庫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政設施材料進出管理,更好地利用資源,節約開支,杜絕浪費,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應主城區采購、移交、拆除的市政設施(包括道路井蓋、護欄、標志標牌以及路燈材料等,以下稱材料)的管理。
第二章 材料入庫
第三條 市市政處、市路燈管理所采購或由市城建重點辦移交的材料,應經市政基地倉庫保管員驗收后辦理登記入庫手續。
第四條 材料驗收時應以收到的《材料清單》所列材料名稱、規格、數量進行驗收入庫,并對入庫的材料的質量進行檢查。
第五條 材料驗收入庫應當開具《入庫單》,并在材料的入庫單上詳細填寫入庫材料的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品牌、入庫時間以及經手人等信息,且應在入庫單上注明采購單號碼。如因數量品質、規格有不符之處應采用暫時入庫形式,開具材料暫時入庫白條,待完全符合或補齊時再行開具材料入庫單,同時收回入庫白條,不得先開具材料入庫單后補貨。
第六條 入庫單應一式二聯。一聯交于財務,并和材料的購買清單、發票一起作為材料款的報銷憑證。第二聯交由倉庫保管人員留檔備查,并據此做好材料出入庫臺賬登記工作。
第三章 材料使用與出庫
第七條 任何材料的使用都必須辦理材料領用手續,倉庫保管員不得在無領料手續情況下發放材料(特殊情況領取少量材料除外,但事后必須補辦相關手續)。
第八條 工程所需材料,由現場施工人員領取。領料人根據當日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應經所在部門負責人簽字同意后向倉庫保管員申請領料。倉庫保管員開具相應材料出庫單,雙方在出庫單上簽字。
第九條 出庫單一式三聯:存根、倉庫保管員、領料人各一聯。倉庫保管員及時做好材料出庫的登記工作。
第十條 倉庫保管員需做好材料臺賬,日清月結,做到賬物相符,時刻掌握庫存情況;認真核對各項工程材料用量,
第十一條 材料在辦理退庫時應詳細列出所剩余材料的名稱及數目,清點完畢后由倉庫人員存入單位倉庫,并做好臺賬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 市政道路撤除不用的路燈及其他材料,價值在1萬元以上的,應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經委主任辦公會議審核同意;價值在1萬元以下的,應經分管領導同意,方可辦理出庫手續。
第四章 人員職責
第十三條 市政基地倉庫保管員須盡職盡責做好基地材料等設施防火、防盜工作,閑雜人員不得進入市政基地及倉庫。
第十四條 倉庫保管員須將入庫的物料和成品分堆放置整齊,杜絕不安全因素,并定期做好材料的盤點工作,做到賬物相符。
第十五條 材料歸屬的管理部門負責人,要認真做好進出庫材料的審核工作,并定期組織盤點。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公用事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