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產業集中區規劃建設部,各縣(區)住房城鄉建委、九華山建設環保處,開發區、站前區建設環保局:
現將《池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予遵照執行。
2014年11月11日
池州市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全面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解決城鎮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號)、《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辦法(試行)》(省政府第248號令)、《安徽省住房城鄉建設廳關于推進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實施意見》(建保[2014]145號)、《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池政[2012]77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全市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建設、申請、準入、分配、退出、租售等管理工作。
第三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
第四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堅持統籌建設、并軌運行,分層實施、梯度保障,統一管理、管辦分開的原則。
第五條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后,建設標準不變;申請中央省補助資金渠道不變;享受的各項優惠政策不變;縣級配套資金標準不變;申請程序不變。
第二章 申請受理及審核
第六條 公共租賃住房供應對象為城鎮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和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中的住房困難家庭。
第七條 保障對象為當地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年滿18周歲,具有當地城鎮戶口,或進城落戶滿1年,在當地實際居住或工作且取得《池州市居住證》;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
(三)無住房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者撫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五)其他因災、因病、致殘等特殊經濟困難家庭。
申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家庭提出的書面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身份證明,已婚申請人提供結婚證;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家庭成員有住房的,提供現住房證明(《房地產權證》或產權證明);租賃單位公房或者私房的,提供租賃合同;
(四)家庭經濟收入情況證明;
(五)屬于軍烈屬、殘疾人的,提供相關證明;
(六)屬于重大疾病的,提供二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證明;
(七)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由社區、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公安、民政、房管部門對原件核對無誤后簽字并加蓋印章。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由受理人負責核對。
第八條 保障對象為新就業人員、外來務工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且在城區連續繳納1年以上的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人員。在城區連續繳納1年以上社會保險費且在主城區居住1年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崗工作人員。新就業人員工作不滿5年,外來務工人員為本地行政區域以外人員。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時限從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在城區無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未取得產權證的房屋),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從申請之日起前3年內在主城區未轉讓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申請人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證明: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城區戶籍的申請人出具公安機關制發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2.婚姻狀況證明:已婚人員需提供結婚證明。
3.務工單位或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或稅務登記證。
4.工作、收入和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申請人提供勞動合同,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費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費證明。
(2)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崗工作人員由所在工作單位出具證明。
(3)靈活就業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出具證明。
5.住房情況證明:由戶籍所在地社區、村、鎮人民政府出具。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房屋租賃憑證或房屋權屬證書。
6.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1)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由縣人社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2)省部級以上勞模、英模提供相關證書;
(3)榮立二等功以上的復轉軍人提供相關證書;
以上規定材料屬證明的提交原件,屬證件、證書或合同的提交復印件,并提供原件由受理人負責核對。
第九條 各地街道(社區)或鎮人民政府應設立住房保障受理窗口,安排專人負責,統一受理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和資格初審工作。
第十條 符合條件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保障性住房向所在地社區提出申請。
(一)社區在受理城鄉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書面申請及有關證明材料真實性進行核實。經核實符合條件的,將結果上報至街道辦事處(鎮)。
(二)街道辦事處(鎮)在10個工作日內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信函索證等方式進行初審,將初審符合條件的對象在社區及所在單位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初審意見會同申請材料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
(三)縣區、管委會住房保障管理機構自收到材料起15個工作日內,會同有關部門核查申請對象家庭收入、住房情況、家庭財產等相關信息。經復核符合條件的在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
(四)對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作為住房保障對象予以登記,納入輪候庫,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一條 外地來池務工及新就業人員申請保障性住房,由用人單位審核后,統一向當地人社部門提出申請。人社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房產等部門對申請人住房條件、勞動合同等進行審核,將審核符合條件的對象在用人單位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將審核意見會同申請材料報當地住房保障管理機構。
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在收到申請后,將申請人作為保障對象納入輪候庫進行登記,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第十二條 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和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申請住房保障時,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房產、收入和財產狀況,并簽署授權委托書,同意有關部門對其房產、收入和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核實。
新就業職工、外來務工人員所在用人單位應當對所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 分配和輪候
第十三條 在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實物配租后,城鎮中低收入家庭符合下列條件的,優先實物配租。
(一)六十周歲以上的老人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或雖有法定贍養義務人,但贍養義務人無勞動能力、無贍養能力、無生活來源的;
(二)家庭成員是革命烈士配偶、子女的;
(三)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有獲得市級以上(含)勞動模范、英雄模范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復轉軍人,或因工致殘四級以上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患有重大疾病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的,或家庭成員中有三級以上(含)殘疾的;
(五)因配合市重點工程和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房屋被征收后,住房困難并符合保障性住房準入條件的;
(六)計劃生育困難家庭;
(七)其他因自然災害、突發事故急需救助的。
第十四條 輪候期間,城鄉低收入家庭、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數等情況發生變化,應當及時主動向住房保障機構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
第十五條 申請保障性住房的單位符合下列情形的,優先實物配租:
(一)符合產業發展方向;
(二)固定資產投資、用人規模較大;
(三)社會保障制度健全,并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十六條 分配保障性住房原則上按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0 -15平方米標準確定。
以家庭為單位分配的,2人(含)以下戶安排30-45平方米,3人(含)以上戶安排50平方米以內,最多不超過60平方米。
第十七條 納入輪候庫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按照優先條件和輪候順序進行搖號配租,并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行風監督員等具有社會公信力代表現場監督,公證、媒體等全程參與,確保分配公開、公平、公正。
第十八條 企業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由企業自行分配給本企業員工承租使用,并報市區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第四章 運營管理
第十九條 合理確定租金標準,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參照同區域、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場租金價格,由各地住房保障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報當地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租金標準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市場情況,每二年調整一次,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實施梯度保障,推行租補分離。針對不同保障對象收入水平,實行差別化租金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租金由房屋產權所有人或其委托的運營單位向保障對象按照統一標準收取,政府即期發放租金券進行租金分級補貼,補貼標準按《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規定執行。對未享受實物保障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按照原政策規定,繼續發放租金補貼,由其自行到市場租賃房屋。
第二十一條 完善退出機制。根據其家庭收入的變化,定期對保障對象的補貼系數進行動態調整。同時根據保障對象家庭收入增長變化,按規定調整租金補貼檔次,直至不再補貼。對已享受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保障對象,其家庭收入增長后超出保障標準的,原則上予以退出。對個別暫時無力購買房屋的家庭,可給予一年緩沖期,緩沖期內房屋租金按標準全額收取。超出緩沖期不能及時退出的,房屋租金按市場價格收取。
第二十二條 保障性租賃住房小區實行社會化物業管理,選取具備相應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負責小區日常管理。鼓勵物業服務企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小區內有勞動能力的保障對象從事物業服務工作。
物業服務收費遵循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實行政府指導價,由政府通過購買服務的形式給予適當補貼。并根據市場情況動態管理,每三年適當調整一次。
第二十三條 嚴格租賃管理,保障性租賃住房產權所有人或其委托的運營管理單位應與承租人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使用統一的住房租賃合同示范文本,并載明租金標準、租賃期限、維修責任范圍、轉借或轉租的處罰以及其他違反使用規定的責任事項,明確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性租賃住房合同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合同期滿后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準予續租并簽訂續租合同。
同時建立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收繳管理臺賬和催繳制度,提高住房租金的收繳率。承租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按時繳納租金和水、電、物業管理等相關費用,對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未繳納保障性租賃住房租金等違規行為的承租人,取消其保障資格,收回承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
第五章 出售管理
第二十四條 將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家庭納入住房保障范圍。在基本滿足城鎮住房保障對象的前提下,可以將保障性租賃住房整單元、整棟樓,出租或者出售給房屋征收管理部門用于拆遷安置。出售、出租所得收入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條 在應保盡保和預留足夠配租周轉房,確保保障性租賃住房正常運轉的情況下,根據保障對象租售意愿,可向符合條件的保障對象進行出售公共租賃住房,出售價格及上市交易相關規定按《池州市保障性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 納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職工公寓、人才公寓和鄉鎮教師、醫務工作者等基層工作人員周轉用房,以及企業利用自有土地自行建設面向本單位人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不得自行出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轄區人民政府要設立或指定專門機構,配備工作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日常管理工作,并在各街道辦事處、社區、建制鎮明確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基礎工作。
第二十八條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動態管理。市、轄區住房保障部門、街道辦事處、社區要采取定期走訪、抽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變動等情況,對不再符合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停止發放租賃補貼或收回已配租的公共租賃住房。
第二十九條 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建設計劃、房源申請、審核、分配以及租賃補貼發放等信息,要按照信息公開的要求,向社會公開。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的騙租、騙售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
第三十條 住房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工作的監督管理,對違反本細則規定,違規騙租騙售行為的當事人,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后,相關資金和房源籌集、使用、管理情況以及租金收支、補貼發放等情況,依法接受紀檢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保障家庭及其家庭成員、社會各界對相關部門履職情況進行監督,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對住房保障工作存有異議或不服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住房保障、城鄉建設、民政、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及相關當事人在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和管理中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