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司通[2009]48號
各司法鑒定所:
為切實加強對全市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規范司法鑒定行為,經研究,制定了《池州市司法鑒定工作管理辦法》并征求各鑒定機構意見,現予以印發,請各鑒定所遵照執行。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全市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規范司法鑒 定行為,保證司法鑒定質量,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 權益,保障訴訟、仲裁活動的順利進行,依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 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司法部《司法鑒定人管理辦法》 (司法部令95號)和《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司法部 令96號)及省司法廳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范圍內經省司法廳審批許可取 得《司法鑒定許可證》的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 的司法鑒定人。
第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依法獨立開展鑒定活 動,不受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非法干涉。司法鑒定機構 和鑒定人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 當以事實為根據,遵守法律、法規和規章,遵守職業道德和職業 紀律,遵守技術操作規范,遵循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司法鑒定依法實行回避、保密、時限和錯鑒責任追 究制度。
第六條 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工作的行政主管機關,依 法對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執業活動進行指導、管理和監 督。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申辦單位負責對其人、財、物進行 管理。
司法鑒定機構內部事務的管理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或法 定代表人授權的機構負責人負責制。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按照總量控制、合理布局的原則在 市、縣(市、區)二級設立,鄉鎮、街道辦事處及公民個人不得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構。
經批準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不得私設分支機構和接待點。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應當嚴格按照登記管理機 關核準的業務范圍和執業類別開展鑒定業務。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下列規章制度:
(一)崗位責任制度(含主任崗位、鑒定人崗位、內勤崗位 等)
(二)財務管理和分配制度;
(三)保密工作制度;
(四)錯鑒責任追究制度;
(五)教育(繼續教育)培訓制度;
(六)檔案管理制度;
(七)重大、疑難案件集體研討制度;
(八)受理登記制度;
(九)執業公開制度;
(十)回避制度;
(十一)鑒定意見審查制度;
(十二)鑒定人出庭制度;
(十三)投訴查處制度;
(十四)其他必要制度。
所列規章制度應打印成冊,人手一份,并報市司法局備案。 與鑒定當事人相關的規章制度必須公示于辦公場所顯著位置。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定期組織一次全體司法鑒定人 集體學習,學習相關法律和業務知識,并作好詳細記錄備查。
司法鑒定人必須參加司法行政機關或司法鑒定協會組織的 業務培訓,未按要求參加培訓的不能登記入司法鑒定名冊。
第十二條.司法鑒定機構因工作需要聘用鑒定人員及行政 輔助人員,應依法簽定聘用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聘用合同簽訂后,鑒定機構應在15日內報市司法局備案。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辦公場所的變更等法定登 記事項發生變化時,應事先報市司法局法制科,然后依法辦理變 更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的委托、受理、實施、文書的出具、回 避、出庭等有關程序事項應嚴格執行司法部《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的規定,市司法局每年對鑒定機構開展檢查,對違反《司法鑒定 程序通則》規定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理或行政處罰。
第十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前,應對委托 人及鑒定對象的基本情況、委托要求是否具體明確,是否超出本 機構的業務范圍、技術條件和鑒定能力,送檢材料是否齊備和符 合鑒定要求等事項進行全面審查。不符合條件和要求的,鑒定機 構應要求委托人或鑒定對象補充或更正,不能補充或更正的,應 拒絕受理,并書面通知委托人。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鑒定委托,應當與委托人簽訂 《司法鑒定委托協議書》。應載明委托人基本情況、委托事項及 用途、委托鑒定要求、送檢材料、檢查摘要、文書發送方式及其 他約定事項,并由委托人簽名。委托鑒定事項屬于重新鑒定的, 應當在委托書中注明。《司法鑒定委托協議書》一式二份,一份 備存,一份交委托人。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依照法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向委托 人統一收取鑒定費用。
鑒定機構必須將物價部門核定的各類司法鑒定項目的收費 標準公示于辦公場所顯著位置,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費標準。
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統收 統支,任何人不得私自收取、截留、挪用鑒定費用。鑒定機構應 自覺接受司法行政機關的監督,每年的財務收支情況應于年底前 匯總報市司法局。
第十九條 嚴禁以支付介紹費、給予回扣等不正當手段爭攬 鑒定業務。
第二十條 鑒定事項需要外出送檢、調查、聘請專家輔助鑒 定,確需向當事人收取交通、差旅、打印等費用的,在取得當事 人書面同意后,由鑒定機構統一預收、統一支出,鑒定人按規定 到機構報銷,機構據實與當事人結算。
第二十一條 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公示制度,公開鑒定機構執 業類別和鑒定人姓名、職務、執業類別,供委托方選擇。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后,可以由鑒定機構負 責人指定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事項,也可以由委托人在符合執業 類別的鑒定人范圍內采取選擇司法鑒定人完成鑒定事項。
委托人選定的鑒定人,司法鑒定機構原則上應當同意,但發 現司法鑒定人有應當回避情形的,由委托人另行選定司法鑒定 Y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按照《安徽省司法鑒定法律援助 辦法》對法律援助受援人申請鑒定的事項,應當緩收、減收或者 免收鑒定費用。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建立重大鑒定事項請示報告 制度。對于3人以上(含3人)的群體性鑒定事項、事關社會穩 定的重大鑒定事項以及司法鑒定機構認為需要請示報告的其他重大鑒定事項,司法鑒定機構應在接受委托后三日內以書面形式 報告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并同時報告申辦單位。
第二十五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鑒定人應當獨 立進行鑒定,對鑒定意見負責并在鑒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多人 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有不同意見的,應當注明并附卷備查。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文書的制作應當規范、標準。司法鑒 定人制作的司法鑒定文書送審稿應當由鑒定機構負責人審核簽 發.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在審核中發現鑒定文書有錯誤的,可以 要求鑒定人更改,也可以自己更改,但對鑒定意見部分的內容, 鑒定人堅持自己意見的,鑒定機構負責人不得更改。
第二十七條 司法鑒定文書應按照委托人要求的方式送達 委托人。除委托人書面同意或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外,司法鑒定 文書不得送達給委托人以外的其他組織和個人。
第二十八條 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司法鑒定秘密,不得泄露 鑒定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在司法鑒定文書未送達前,不 得泄露鑒定內容和鑒定意見。
第二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檔案嚴格按照司法廳有 關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鑒定機構應建立專門的檔案管理室,配 備專職或兼職檔案管理人員,健全檔案管理制度,加強檔案管理 工作.
第三十條 鑒定檔案統一收集、統一存放、統一管理。對不 能附卷的實物,可將照片及實物的名稱、數量、特征、保管處所 等載明附卷后,另行保管。其中文書資料書寫應符合檔案管理的 要求。
第三十一條 檔案保管人員在收集整理檔案時,要對照登記 薄一一核對,發現缺陷及時補齊,做到分類合理、卷內目錄排列 整齊,保管期限明確,裝訂結實美觀等。
第三十二條 司法鑒定檔案資料的查閱和復制實行嚴格審 查批準制度。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律師事務所等具有法定調查 權的機關需要查閱和復制檔案資料的,應出示調查介紹信和調查. 人員的有效工作證件,經司法鑒定機構負責人批準后方可進行。 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和復制檔案資料。
第三十三條 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和各司法鑒定機構應建立 舉報投訴處理機制,確定專人負責處理舉報投訴事宜。司法鑒定 機構接到對司法鑒定人員的舉報投訴后,應對被投訴人違法違紀 情形進行調查核實,并分別不同情況進行處理:本機構有權處理 的,由本機構作出處理決定,書面答復舉報投訴人,并上報主管 司法行政機關;如被投訴人違法違紀行為嚴重,需要給予行政處 罰或行業懲戒的,司法鑒定機構應將舉報投訴材料連同調查意見 一并上報主管的司法行政機關或行業組織,并告知舉報投訴人。 直接向司法行政機關舉報投訴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負責調查 處理。
第三十四條 追究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的違法違紀 責任,應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根據其錯誤行為的 性質、主觀過錯程度、所造成的后果和影響程度、認錯態度等分 別適用下列處理方式:
(一)由鑒定機構或其申辦單位進行批評教育,給予行政或 紀律處分、依法解除聘用合同;
(二)由行業協會給予行業懲戒;
(三)由司法行政機關通報批評、暫緩編入司法鑒定名冊、 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