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格學籍管理,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學秩序,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 全面提高教育質量,根據《安徽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結合 我校實際,特制定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一、入學
第一條 按照市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劃定的初中服務區,招收小學畢業生,服務區內的學生持義務教育(小學)完成證書和戶口簿在規定的時間內到學校登記。學校審核后向學生和其法定監護人發《入學通知書》。學生持入學通知書均衡編班。學生必須按時到規定的班級報到。不準選班和換班。
第二條 學校原則上不接收服務區以外的學生。因特殊原因需要到我校就讀的服務區以外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申請,并提交戶籍證明、房產證、義務教育(小學)完成證書,校長審批后,方可辦理入學手續。
第三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情況不能入學或不能按時入學,須由其法定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區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備案,或免于入學或延緩入學。 延緩入學期滿后,應按時入學。無故逾期一周不報到入學者,由當地政府動員其入學,班主任應服從教導處的安排,無條件接收該類學生到班就讀。
第四條 學校原則上按不超過50人編班(包括轉學、借讀、復 學等學生)。
二、轉學、休學、復學、借讀
第五條 學生因家庭居住地遷移或其它正當理由確需轉出,由學生本人和其法定監護人向班主任提出申請,經班主任同意,并經教導處批準后,辦理正式 轉出手續。我校收取規定的一學期書本費。
第六條 因特殊原因需轉入我校就讀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向我校提出申請,校長或分管校長批準后,參加文化課摸底考試。成績合格者,試讀一個月 后,其行為符合我校《一日常規》的要求,方可辦理正式轉入手續。轉入的學生教材自備。
第七條 轉學辦理時間為開學前后一周,其他時間不予辦理。
第八條 學生因病或安全事故無法繼續隨班學習,由學生本人和其監護人持區級及以上醫院證明向學校提出休學申請,經學校同意并報教育行政主管部 門批準后,準予休學,休學時間為一年。因病休學期滿后,學生須持區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到學校辦理復學手續,并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讀。學生休學期滿仍 不能復學者,須續辦休學手續。學生休學要從嚴掌握,不得超過同年級學生數的3% 。
第九條 初中屬義務教育階段,無特殊情況,學生一律不得中途(含初三畢 業前夕)退學,學校也不得開除或勸退學生。
第十條 學生因各種原因需要到其它學校借讀,由教導處根據學生申請發 出聯系函,借入學校同意后應復函,教導處憑復函開出借讀證明。借入學校應 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借讀期滿后,應將學生的臨時學籍表返回到我校。
第十一條 因各種原因需要到我校借讀的學生,由學生的學籍所在學校向 我校發出借讀聯系函,校長或分管校長同意后,教導處復函,學生持借出學校開 出的借讀證明到我校就讀,我校為借讀學生建立臨時學籍,借讀期滿后,應將學 生臨時學籍表返回到借出學校。
三、監護
第十二條 凡在我校就讀的學生,其法定監護人應與我校簽訂監護責任書,班主任負責具體實施。
第十三條 有特異體質的學生,其監護人須向班主任說明,因隱瞞實情造 成學生在校發生安全事故,監護人應負全責。
第十四條 監護人應嚴禁被監護人夜不歸宿,打架斗毆,迷戀游戲等嚴重違紀行為。
第十五條 監護人應協助學校對被監護人進行青春期的心理健康教育,避免早戀。監護人不能只聽被監護人反映的情況,應主動與班主任和任課老師聯系,及時了解被監護人在學校的表現,分析其思想狀況,糾正其錯誤言行。
第十六條 監護人應該事事處處做被監護人的表率,言行文明,品德高尚,積極進取,為被監護人提供良好的學習和生活環境,督促被監護人遵守校紀校規,按時完成作業,配合學校處理被監護人在學校發生的突發事件。
四、考核和評價
第十七條 學校按課程標準考核《綜合素質報告冊》中規定的內容。
學業成績考核包括考試和考查兩種,考試學科成績實行百分制,考查學科 實行等級制,可根據學科性質及教學要求,按優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個等級 或合格與不合格進行評定。學生學期總評成績由平時成績和期中期末考試成 績合成,其中平時成績占30%,期中考試成績占30%,期末考試成績占40%。《綜合素質報告冊》每學期結束前班主任應認真填寫。其中教師寄語應對 學生的學習、交往、個性發展及道德行為規范等方面給予激勵性評價,并提出發 展目標?!毒C合素質報告冊》每學期結束時應發給學生,其法定監護人閱讀后 在家長意見欄內填寫意見并簽名。學生畢業時,《綜合素質報告冊》交學校永 久保存。
第十八條 學生修業期滿,學生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合格,由學校發給《義 務教育(初中)完成證書》
五、獎勵與處分
第十九條 對德、智、體、美、勞各方面表現優秀或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績的學生,可授予"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和“文體活動積極分子"榮譽稱號; 對各學年均被評為"三好學生”的畢業生,可授予“優秀畢業生”稱號,頒發“優 秀畢業生榮譽證書"。以上獎勵情況記入學籍檔案。
第二十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應以正面教育、引導為主,對少數嚴重違反《中 小學生守則》和校紀校規,擾亂學校及社會治安,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而又屢教 不改的學生,學校應給予批評教育和警告、嚴重警告和記過處分。對學生的處分,由班主任提出,校行政會討論,校長批準公布。
受處分的學生,經過教育認識錯誤,確有悔改表現并有顯著進步者,學校應及時撤銷處分。對違法犯罪的學生,應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學生處分決定的有關材料應存入學校文檔和學生個人學籍 檔案。處分撤銷后應及時將處分記錄從學生個人檔案中撤出。
第二十二條 對于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 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學籍。被法院宣告免刑、緩刑、假釋,判處非監禁刑罰的初 中適齡學生,班主任應讓其繼續留校學習,并采取有效幫助措施,協助司法機關 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養,勞動教育的初中適齡學生,應允許其復 學,班主任應無條件接收。
六、學籍檔案管理
第二十三條 學籍檔案應永久保存。學籍檔案包括學生個人檔案和學校文檔學籍檔案。
學生個人學籍檔案應包括:綜合素質報告冊、體格檢查表等。
學校文檔學籍檔案應包括:1、學籍表;2、學生花名冊;3、畢業生簡明登記冊 和畢業證書存根;4、初中學生變動情況登記冊等。
學籍檔案管理人員填寫要認真、及時、完整,資料齊全、規范、準確。
七、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管理實施細則解釋權屬教導處。
第二十五條 本管理實施細則自2011年9月1 日起執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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