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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8000032802471/202503-00050 組配分類: 政策問答連集
        發布機構: 池州市民政局 主題分類: 民政、扶貧、救災
        標題: 關于社會組織合規建設的實務問答|第7期 文號:
        成文日期: 發布日期: 2025-03-17
        廢止日期:
        關于社會組織合規建設的實務問答|第7期
        發布時間:2025-03-17 10:45 來源:池州市民政局 字號:[默認 超大]
        社 團 篇

        01
        什么是社會團體


        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的規定,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愿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02
        成立社會團體的條件有哪些?


        根據我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的規定,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于50個。

        (2)有規范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5)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6)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03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1)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2)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

        (3)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4)社會團體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04
          社會團體能否設立分支(代表)機構?


        社會團體可以設立分支(代表)機構。自2013年11月8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發布以來,民政部以及各級民政部門不再受理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的申請,不再換發上述機構的登記證書,不再出具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刻制印章的證明。社會團體可以通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自行決定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終止。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得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05
          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能否獨立承擔責任?


        分支(代表)機構是基于社會團體開展活動的需要,依據一定的業務范圍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特點而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活動的機構。分支(代表)機構依據社會團體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代表)機構開展活動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代表)機構的社會團體承擔。

        06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能否單獨制定會費標準?


        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在社會團體的授權范圍內,可以依據社會團體會費標準代表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其收取的會費屬于該社會團體所有,應當繳入社會團體對應賬戶統一核算。

        分支(代表)機構不得單獨制定會費標準,不得截留會費收入。

        07

          社會團體能夠通過設立分支(代表)機構,收取服務費、管理費嗎?



        社會團體不得以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義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贊助費等。不得將上述機構委托其他組織運營,確保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依法辦事,按章程開展活動。

        08
          社會團體的組織機構構成?


        (1)會員(代表)大會是社會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

        (2)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3)監督機構可根據需要選擇設立,不是必須要設立的。實踐中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另有要求的,依照其要求處理。

        09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必須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嗎?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可以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由退(離)休領導干部兼任。

        10

          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是哪些,任職條件是?



        社會團體的負責人是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需具備以下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11
           社會團體負責人能否無限期連任?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得超過2屆,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