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同時具備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和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6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未成年人和殘疾等級為一至三級智力、精神殘疾人,一、二級肢體殘疾人和一級視力殘疾人。
答:(1)特困人員;(2)60周歲以上的低保對象;(3)70周歲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4)重度殘疾人和殘疾等級為三級的智力、精神殘疾人,本人收入低于當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5)無民事行為能力、被宣告失蹤或者在監獄服刑的人員,且其財產符合當地低收入家庭財產狀況規定的;(6)市、縣(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答:申請人通過手機線上申請(參照低保線上申請方式),或直接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
答:申請人有效身份證,申請人簽署《池州市低收入人口申請及誠信承諾書》,申請人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簽署的《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等佐證材料。殘疾人還需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
答:提供基本生活保障,提供照料護理服務,提供基本醫療保障,提供喪葬事宜,其他救助。
答:收入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且財產符合當地特困人員財產狀況規定。
答:收入包括工資性收入、經營凈收入、財產凈收入、轉移凈收入和其他各類合法收入。
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和優待撫恤金、高齡津貼、計劃生育獎勵與扶持金。
答:全部動產和不動產。主要包括現金、存款及有價證券、機動車輛(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輛除外)、船舶、房屋、債權、其他財產。
答:擁有大中型、小型汽車(不含殘疾人功能性補償代步機動車)、船舶、大型農機具;通過離婚、贈與等形式放棄或轉讓應得財產份額,或放棄應得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等經濟利益的;擁有經營性房屋或私有住房總計達至2套及以上且人均住房面積高于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納入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
答:(1)自主吃飯;(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廁;(5)室內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
答:(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失蹤;(2)經過康復治療恢復勞動能力;(3)依法被判處刑罰且在監獄服刑;(4)收入和財產狀況不符合相關規定;(5)法定義務人具有了履行義務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義務能力的法定義務人;(6)自愿申請退出救助供養。
特困人員中的未成年人,年滿18周歲后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可繼續享有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待遇。
答:對終止救助供養的原特困人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等其他社會救助條件的,應當按規定及時納入相應救助范圍。
答:特困人員基本生活標準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確定。
答:分全護理(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半護理(部分喪失生活自理能力)、全自理(具備生活自理能力)3檔。
答:集中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50%、30%、4%。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的全護理、半護理、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分別不低于當地上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的35%、20%、3%。全自理照料護理標準不得高于當地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