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廣泛深入宣傳社會救助政策,促進各項政策落細落實落地,發揮社會救助工作惠民生、解民憂、保穩定、促和諧的重要作用,市民政局組織編纂了《社會救助政策“百問百答”》,今日推出第九期——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政策,供大家了解掌握、查閱使用。
答: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正在或即將處于流浪或乞討狀態的人員,包括生活無著的流浪人員和生活無著的乞討人員(簡稱流浪乞討人員)。
對因偶然被搶、失竊、務工不著、無親友投靠造成食宿等臨時性困難的,可在弄清情況、查明身份、履行必要手續的前提下給予救助。
答:(1)核實求助人員提供的個人信息,并對其個人情況予以登記;(2)對屬于救助對象的,及時安排救助并告知其實施救助的內容;對不屬于救助對象的,告知其不救助的理由和申訴途徑;(3)對因年老、年幼、殘疾等原因無法提供個情況的,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況;(4)對有自返能力的成年受助人員,及時為其購返鄉車票并發放途中所需的食品和飲用水;(5)對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等特殊求助人員,及時聯系其監護人或近親屬,并要求來站接回;監護人或近親屬無力來站接回的,及時安排專人護送其返鄉。
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站求助時應當如實提供哪些情況?
答:應當如實提供本人的下列情況:(1)姓名、年齡、性別、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身份的其他證件、本人戶口所在地、住所地;(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農村五保供養;(3)流浪乞討的原因、時間、經過;(4)近親屬和其他關系密切親戚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5)隨身物品的情況。
答:(1)提供符合食品衛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3)對在站內突發急病的,及時送醫院救治;(4)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系;(5)對沒有交通費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單位的,提供乘車憑證。
答:在安全檢查登記中發現求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向求助人員解釋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書》(一式兩份):
(1) 拒不配合安全檢查;(2) 拒不遵守物品管理規定;(3) 自身有能力解決食宿;(4) 索要現金,拒不接受其他救助方式;(5) 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個人信息;(6) 其他不符合救助條件的情形。
答:受助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機構可以終止救助:(1)無正當理由拒不離站或出院;(2)拒不提供或拒不如實提供家庭信息;(3)違法違紀、擾亂救助管理秩序;(4)其他不符合繼續救助的情形。
同時,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向受助人員解釋終止救助的原因,清點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務及離站登記表》,并向受助人員出具《終止救助通知書》。
境外人員如何向救助站求助?
答:求助人員為疑似境外人員的,救助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請出入境管理部門確認其身份。屬于非法入境、居留的,應當交由出入境管理部門依法處置;屬于合法入境、居留的,應當及時向當地外辦、港澳辦或臺辦通報,并可受當地外辦、港澳辦或臺辦的委托提供臨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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