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0月9日,市政府出臺《池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以下簡稱“新《程序規定》”)。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市司法局解讀如下:
一、起草背景
為了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明確決策責任,根據市政府領導指示要求由市司法局牽頭擬訂修訂稿,對照《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2019年修訂的《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及八個配套制度(以下簡稱“原《程序規定》”)予以再次修訂,形成新《程序規定》。
二、修訂依據
新《程序規定》的制定依據主要有《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國務院令713號);《公平競爭審查條例》(國務院令783號);《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
三、起草過程
新《程序規定》起草大致分為四個階段。一是起草初稿。根據市政府領導要求,認真研究相關文件,7月16日擬訂形成新《程序規定(初稿)》。二是征求意見。7月17日至8月16日,在市政府和市司法局網站公開向社會公眾征求意見;7月30日書面征求各地各部門和5位市政府法律顧問的意見建議,共收到36份意見反饋,意見大部分予以采納。三是修改完善。根據反饋的意見建議,進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新《程序規定(送審稿)》。四是審議印發。8月19日,通過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9月30日,通過市政府第35次常務會議審議,新《程序規定》于2024年10月9日印發。
四、工作目標
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省政府有關依法決策的要求和部署,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把黨的領導貫穿于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和各方面,履行決策法定程序,增強公眾參與實效,提高專家論證質量,堅持合法性審查,防控決策風險,提高決策質效。
五、主要內容
新《程序規定》共十一章四十二條,主要包括4個部分: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規定了適用范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遵循的原則和監督考核等內容。
(二)第二章至第九章,明確規定了從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和決策公布到決策執行與調整的各流程,要求嚴格依法履行決策程序。
(三)第十章責任追究,明確規定了責任追究的范圍,同時對免除責任追究的情形予以明確。
(四)第十一章附則,明確規定了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法律法規授權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和調整程序,參照本規定執行。對于新《程序規定》未盡事宜,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六、新舊政策差異
相較于原《程序規定》,新《程序規定》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序號
原《程序規定》
新《程序規定》
修訂理由
1
標題《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及八個配套制度》。
標題《池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進一步規范落實依法決策,本程序規定適用于全市行政機關的重大行政決策。
2
八個配套制度的具體內容。
將原配套制度調整吸收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和第十章的內容。
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的體例,將配套制度調整為章節體例。
3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原則。
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規定,增加了黨的全面領導。
4
無規定。
新增第五條 決策機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機關辦公室負責重大行政決策的組織、協調和指導,各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應工作。
結合我市實際,增加一條職責分工。
5
《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專家咨詢論證制度》第八條 參加重大行政決策咨詢、論證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一般不少于3人;涉及面較廣、爭議性較強或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重大行政決策,一般應有5名以上專家參加咨詢、論證。在選擇專家時,應注意結構合理,具有代表性。
第十六條 召開專家論證會的,應當邀請5名以上的專家或者專業機構代表參與,對特別復雜的事項,邀請的專家人數或者專業機構代表一般不少于9人,并提前7日提供相關材料。
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第二十二條,將原規定的3人以上修改為5人以上,不少于7人修改為不少于9人,進一步規范專家論證的程序。
6
增加一章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新增條款為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
依據《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第六章的規定,增加公平競爭審查程序,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決策事項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7
《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集體決定制度》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按照政府工作規則的規定,經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或者專題會議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決策機關行政首長在集體討論的基礎上作出決定。
根據《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省政府令300號)第三十七條規定,集體討論決策的方式僅有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兩種。
七、關鍵詞詮釋
新《程序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下列事項:
(一)制定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
(三)決定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四)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對上述事項的決策程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財政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以及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不適用新《程序規定》。
八、創新舉措
新《程序規定》在適用范圍上由規范市本級行政機關調整為規范全市行政機關。在體例上由《池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及八個配套制度調整為《池州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一個文件。
九、下一步工作考慮
嚴格執行新《程序規定》規定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要求,全面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
解讀機構:市司法局合法性審查科 江騰
咨詢電話:0566-338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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