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年部門決算
2018年9月
目 錄
第一部分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概況
一、部門職責
二、機構設置
第二部分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決算表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二、收入決算表
三、支出決算表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表
第三部分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七、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決算情況
第一部分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概況
一、部門主要職能
根據池州市委《關于印發(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02)61號文件規定,市法院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第一審、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三)依法對基層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四)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及委托執行案件。
(五)依法受理賠償案件和決定國家賠償。
(六)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調市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九)開展審判執行工作中需要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人等工作。
(十)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一)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二、機構設置
從決算單位構成看,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只有院本級決算,與預算比較,沒有變化。
納入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編制范圍的單位共1個,詳細情況見下表:
第二部分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部門決算表
見附件
第三部分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門決算情況說明
一、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收入總計5903.8萬元(含年初結轉結余),支出總計5903.8萬元(含結余分配和年末結轉結余)。與2016年相比,收、支總計增加292.8萬元,增加5.2%,主要原因是辦案業務量的上升和人員工資的增加導致收入支出增大。
二、收入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收入合計3214.04萬元,其中:財政撥款收入3193.88萬元,占99.4%;其他收入20.16萬元,占0.6%。
三、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支出合計3378.34萬元,其中:基本支出2351.59萬元,占69.6%;項目支出1026.75萬元,占30.4%。
四、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體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收入總計3891.35萬元(含年初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支出總計3891.35萬元(含年末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與2016年相比,財政撥款收、支總計各增加272.35萬元,增長7.5%,主要原因是辦案業務量的上升和人員工資的增加導致收入支出增大。
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一) 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3193.88萬元,占本年收入的54.1%。與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增加132.88萬元,增長4.3%。主要原因是辦案成本和人員工資的增加。
(二)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總體情況。
2017年度財政撥款支出3378.34萬元,占本年支出的57.2%。與2016年相比,財政撥款支出增加457.34萬元,增長15.7%。主要原因是辦案成本和人員工資的增加。
(三)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結構情況。
2017年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3378.34萬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務(類)支出288.2萬元,占8.5%;公共安全支出2497.1萬元,占73.9%;教育(類)支出340萬元,占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支出119.9萬元,占3.6%;醫療衛生與計劃生育支出34.3萬元,占1%;住房保障(類)支出73.4萬元,占2.2%;其他支出(類)25.4萬元,占0.8%。
(四) 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具體情況。
2017年度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年初預算為1745.82萬元,支出決算為3378.34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93.5%。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一是我院中央政法轉移資金指標未下達,不在預算編制數字內;二是2017年法院司改績效工資和一次性獎金不在預算編制數字內。其中基本支出2351.6萬元,占69.6%;項目支出1026.7萬元,占30.4%。具體情況如下:
1.一般公共服務(類)其他一般公共服務(款)其他一般公共服務(項)。年初預算為 0 萬元,支出決算數為288.2萬元。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以前年度結轉的年初項目資金在本年繼續執行。
2.公共安全(類)法院(款)行政運行(項)。年初預算為836.1 萬元,支出決算為942.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12.76%,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追加2017年法院司改績效工資和一次性獎金。
3.公共安全(類)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年初預算為65.08 萬元,支出決算為44.31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68.09%,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預算執行中調整了支出科目,將行政管理事務20萬元調整到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中支出。
4.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審判(項)。年初預算為355.28 萬元,支出決算為1.99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0.56%,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預算執行中調整了支出科目,將案件審判353.28 萬元調整為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支出。
5.公共安全(類)法院(款)案件執行(項)。年初預算為198.00 萬元,支出決算為51.98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26.25%,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預算執行中調整了支出科目,將案件執行146 萬元調整為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支出。
6.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兩庭建設(項)。年初預算為1900萬元,支出決算為496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26.1%,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審判法院工程進度未達到合同付款要求。
7.公共安全(類)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項)。年初預算為83.82 萬元,支出決算為960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1145.31%,決算數大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是:一、預算執行中將案件審判和案件執行款項調整到本科目;二、追加中央政法轉移資金預算。
8.教育支出(類)其他教育支出(款)其他教育支出(項)。年初預算為0萬元,支出決算為340萬元,以前年度結轉的年初項目資金在本年繼續執行。
9.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年初預算為99.78 萬元,支出決算為86.2萬元,完成年初預算的86.39%,決算數小于預算數的主要原因退休人員和遺屬減少。
10.社會保障和就業(類)其他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款)其他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項)。年初預算為0萬元,支出決算為33.71萬元,以前年度結轉的年初項目資金在本年繼續執行。
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2017年度財政撥款基本支出2351.6萬元,其中人員經費1979.1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261.8萬元、津貼補貼373.5萬元、獎金807.9萬元、社會保障繳費64.2萬元、機關養老保險繳費105.6萬元、其他工資福利支出82.5萬元、退休費176.6萬元、撫恤金1.7萬元、生活補助1.8萬元、醫療費0.3萬元、住房公積金94.2萬元、其他對個人和家庭支出9萬元;公用經費372.5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30萬元、印刷費0.2萬元、水費3.5萬元、電費20.3萬元、郵電費1.6萬元、物業管理費23.6萬元、差旅費4.1萬元、維修費10.6萬元、會議費2.2萬元、培訓費0.2萬元、公務接待費28.7萬元、勞務費0.3萬元、工會經費32.5萬元、公車運維費51.6萬元、其他交通費用53.9萬元、其他商品服務支出91.3萬元、專用設備購置費17.9萬元。
七、政府性基金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情況說明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沒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沒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項的情況說明
(一) 機關運行經費。
2017年度,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運行經費372.5萬元,比2016年增加221.5萬元,增長146.7%,主要原因是案件增長和聘用人員增加。
(二 ) 政府采購情況
2017年度,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政府采購支出總額263萬元,其中:政府采購貨物支出263萬元。授予中小企業合同金額263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100%,其中:授予小微企業合同金額0萬元,占政府采購支出總額0%
(三) 國有資產占有使用情況
截止到2017年12月31日,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共有車輛13輛,其中一般執法執勤用車13輛。單價50萬元以上的通用設備0臺(套),單價100萬以上專用設備1臺(套)。
(四)預算績效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年未開展預算績效自評,因此涉及0個項目,涉及資金0萬元,因此無評價結果。
九、名詞解釋
(一)、財政撥款收入:指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指事業單位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指事業單位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五)、經營收入: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贈收入、現金盤盈收入、存貨盤盈收入、收回已核銷應收及預付款項、無法償付的應付及預收款項等。
(七)、用事業基金彌補收支差額:指事業單位在當年的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當年支出的情況下,使用以前年度積累的事業基金(事業單位當年收支相抵后按國家規定提取、用于彌補以后年度收支差額的基金)彌補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資金。
(八)、年初結轉和結余:指單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按有關規定繼續使用的資金。
(九)、結余分配:指事業單位按照會計制度規定繳納的所得稅以及從非財政補助結余中提取的職工福利基金、事業基金。
(十)、年末結轉和結余:指單位按有關規定結轉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繼續使用的資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單位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項目支出:指單位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十三)、經營支出:指事業單位在專業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經費:納入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單位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是黨政機關維持運轉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所開支的相關支出,是政府行政開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燃料費、維修費、過橋過路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五)、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含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附件:
1.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2.收入決算表
3.支出決算表
4.財政撥款收入支出決算總表
5、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支出決算表
6.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基本支出決算表
7.政府性基金預算財政撥款收人支出決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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