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市法院預算情況說明
一、部門概況
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現由辦公室、政治部、立案庭、刑事審判第一庭、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一庭、民事審判第二庭、民事審判第三庭、行政審判庭、審判監督庭、執行庭(局)、江南產業集中區派出法庭、審判管理辦公室、研究室、監察室、法警支隊、技術室、司法行政裝備管理處、機關黨委共19個內設機構,全院編制95人,目前在職正式干警87人,聘用29人,退休人員18人,遺屬5人。
二、部門主要職責
根據池州市委《關于印發(安徽省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機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池辦秘(2002)61號文件規定,市法院主要職責:
(一)依法審判第一審、第二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和上級人民法院交由審判的案件。
(二)依法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刑事、民事、行政再審案件,依法審理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依法審理減刑、假釋案件。
(三)依法對基層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轄權。
(四)執行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和法律規定由本院執行的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及委托執行案件。
(五)依法受理賠償案件和決定國家賠償。
(六)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
(七)調查研究審判工作中的法律、政策問題及疑難問題,提出解決的辦法、意見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八)對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進行思想政治教育、組織專業培訓;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訓工作;按照權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員;協調市編制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法院的機構、編制工作。
(九)開展審判執行工作中需要對外委托、鑒定、檢驗、評估、審計、拍賣、變賣和指定破產清算人等工作。
(十)領導全市人民法院的監察工作。
(十一)承辦其他應由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的工作。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任務
2016年度主要工作目標是: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和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認真分析研判“十三五”時期法院工作,按照五個發展理念對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扎實開展“信息化建設加速年”和“訴訟服務鞏固年”活動,繼續深入開展“四型”法院建設,加快推進司法改革,努力提升司法公信,為全市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一)圍繞服務發展大局,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二)圍繞推進司法改革,不斷創新工作機制。(三)圍繞增強為民實效,持續完善便民舉措。(四)圍繞建設陽光法院,繼續加大公開力度。(五)圍繞強化司法效能,加速推進信息化建設。(六)圍繞提升綜合素質,努力打造過硬隊伍。
四、收支預算安排情況
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度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1476.73萬元,其中:一般預算基本支出撥款836.93萬元(占57%),用于保障機構日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等;項目支出639.8萬元(占43 %),用于完成特定的工作、基本建設等。
五、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1476.73萬元,比2015年財政撥款預算減少117.98萬元,主要是貫徹中央八項規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公務用車改革、日常公用經費壓縮。全年預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類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0.8萬元,占0.05%;醫療衛生支出27.9萬元,占1.89%;住房保障支出51.5萬元,占3.49%;公共安全支出1396.53萬元,占94.57%。
六、2016年部門收支預算總體情況說明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市中級人民法院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納入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安全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醫療衛生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七、2016年收入預算情況說明
2016年,市法院收入預算1476.73萬元,其中:一般公共預算財政撥款收入876.73萬元,占59.37%;國庫管理的非稅收入600萬元,占40.63%。
八、2016年支出預算情況說明
2016年,市法院支出預算1476.73萬元,其中:基本支出836.93萬元,占56.67%;項目支出639.8萬元,占43.33%。
九、其他重要事項說明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6年,市法院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787.88萬元。
(二)政府采購情況
2016年,市法院政府采購預算總額33.6萬元,其中:固定刑場建設20萬,辦公設備購置13.6萬元。
(三)國有資產占有情況
2015年國有資產實際使用情況:至2015年12月31日,市法院共有車輛22輛,無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設備和200萬元以上的大型設備。
2016年國有資產購置及使用預算安排情況:2016年部門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預算,未安排購置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設備預算,未安排購置200萬元以上的大型設備預算。
十、名詞解釋
1、財政撥款收入:指市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2、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3、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4、機關運行經費:機關運行經費指為保障行政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于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費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及其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