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8月2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新《辦法》”)。根據“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現由池州市審計局對此政策作如下解讀:
一、決策背景和依據
近年來,隨著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不斷發展,政府投資的公共建設項目不斷增多,項目投資總額不斷增大。為加強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力度,提高政府投資的效益性,節約建設資金。2020年2月14日,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池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原《辦法》有效地保障了政府性資金安全高效使用,提升了審計機關審計監督效能,規范了工程建設領域秩序,推動了我市經濟社會發展。但隨著審計法律法規和我市審計環境的變化,上級審計機關和市委市政府對政府投資審計工作全面轉型提出了新的要求,為更好地突出審計工作重點,須對原《辦法》進行修改完善。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一是貫徹上位法的需要。2021年10月,全國人大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將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和建設運營情況納入審計監督范圍,拓展了政府投資審計領域,同時也對審計程序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使得原《辦法》與上位法之間存在不適應情況。
二是完善投資審計制度的需要。2017年以來,審計署連續發文,要求各級地方審計機關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2019年5月,國務院出臺《政府投資條例》,明確了政府投資管理職責,規范了政府投資行為。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安徽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和《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需要對原《辦法》進行修改。
為做好原《辦法》修訂工作,市審計局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全會精神,依法審計。落實上級審計機關工作部署,進一步明確政府投資審計職責,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依法依規開展投資審計,強化投資審計監督作用,提高政府投資效益。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2024年3月1日,市審計局提請市政府對原《辦法》進行修訂。4月30日,市審計局形成了新《辦法》草案。5月10日,市審計局征求了經開區管委會等12家單位意見建議,吸納合理建議意見后形成新《辦法(送審稿)》。7月2日提交市司法局進行合法性審查。7月24日市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并于8月2日印發。
四、工作目標
新《辦法》的主要目的是為適應我市政府投資審計工作發展的需要,突出審計工作重點、明確各方主體責任和法律責任,保證我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高質量開展。
五、主要內容
新《辦法》共25條,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內容:
(一)明確投資審計監督職責和權力邊界。新《辦法》列明了投資審計監督對象種類,審計機關重點關注政府投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等環節,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總預算或者概算的執行情況、年度預算的執行情況和年度決算、項目竣工決算進行審計。新《辦法》要求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各級政府必須保障審計機關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職責所必需的經費。同時,審計機關不得參與工程項目建設決策和審批,征地拆遷、工程招標、物資采購、質量評價、工程變更簽證、工程進度款支付等管理活動,確保審計獨立性。
(二)明確建設相關方自身責任。新《辦法》要求建設單位應建立內部審計機制,負責對建設項目竣工結算進行審核并出具報告,項目竣(交)工后應當及時組織編制項目竣工決算,并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審核。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業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承擔協助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職責。被審計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違反審計法律法規開展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以及不配合審計機關工作的,審計機關將有權對其進行處理或移送其他部門處理。
(三)明確審計機關及工作人員工作紀律。審計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開展投資審計工作中應嚴格遵守審計法律法規規定,對違反工作紀律開展審計工作的審計人員,將予以相應的處分。
六、新舊政策差異
相較于原《辦法》,新《辦法》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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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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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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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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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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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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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池州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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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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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僅適用于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審計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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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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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市直1億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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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審計機關可以對財政性資金投入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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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了資金數限制,擴大了審計監督范圍,讓審計監督權行使更加靈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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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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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辦理緊急事項或者建設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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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有特殊情況,經市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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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二條“遇有特殊情況,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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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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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至十五條中,審計機關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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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相關表述,僅保留“聘請具有與審計事項相關專業知識的人員參加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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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省審計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投資審計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審綜〔2023〕43號)文件要求,旨在預防審計機關將審計項目整體外包給中介機構實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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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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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中“建設單位選擇社會審計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結算審核的,應當采取招標等公平競爭方式確定,發生的審核費用列入項目建設成本”規定和第十八條規定按工程價款核減率付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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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相關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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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安徽省審計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投資審計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審綜〔2023〕43號)文件要求,原《辦法》相關內容為建設單位自身職責,不宜在審計監督辦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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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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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施行之前,審計機關已經實施的結算審計項目按原合同約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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刪除此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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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機關不得進行價款結算審計,以防范“以審代結”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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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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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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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了位置對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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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明確被審計單位責任,再明確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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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關鍵詞詮釋
新《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一)財政預算資金、政府專項建設資金(基金)、政府債務資金以及其他財政性資金占概算總投資比例50%以上的建設項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擁有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二)法律、法規、規章和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八、創新舉措
防范“以審代結”。2017年以來,審計署陸續出臺《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貫徹落實中常見問題解答》《審計署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規范投資審計的通知》等文件,糾正了各地存在的強制要求直接以審計機關審計結果作為工程價款結算依據的有關規定和做法。為貫徹上級審計機關有關要求,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規定,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中工程價款與實際情況不符的,新《辦法》規定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據實調整”,而非簡單按照審計報告內容進行價款結算,保障了審計獨立性,避免由審計機關代替建設單位或主管部門承擔了結算審核職責,讓審計部門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
九、保障措施
為落實好新修訂的新《辦法》,市審計局將積極做好宣傳培訓。對政府投資建設相關方進行廣泛宣傳,組織有關單位參加專題業務培訓會,讓主管部門、建設單位正確把握新《辦法》核心要領。
十、下一步工作考慮
市審計局在后續政府投資建設審計項目計劃擬定中,將聚焦全市重大工程或重點項目。重點關注城市基礎設施、學校、醫院等社會事業和民生項目,圍繞建設程序執行情況、建設管理制度執行、建設資金的籌集與使用等關鍵環節和內容,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審計監督力度。
解讀機構:池州市審計局綜合法規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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