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數據電文形式);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的,應當在池州市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直接網上申請;或下載《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通過電子郵件方式發送至受理機構電子郵箱;通過信函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通過電報、傳真方式提出申請的,應當相應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
第五條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申請人應當提供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有關內容應當表述清楚,含義明確,符合基本查詢要求。
第六條 對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
(一)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二)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依法不屬于本單位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四)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第七條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八條 申請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第九條 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制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第十條 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標準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不得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一條 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公民確有經濟困難的,經本人申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審核同意,可以減免相關費用。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應當將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的有關情況記錄存檔,在上報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中,應當報告當年受理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件數以及處理的情況。
第十三條 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一)對申請人隱瞞或者拒絕提供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義務,導致第三方的合法權益受損害的;
(三)違反規定收費的;
(四)違反國務院信息公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