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衛生健康委員會、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解放軍聯勤保障部隊第901醫院、第902醫院:
現將《安徽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安徽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解放軍無錫聯勤
保障中心衛勤處
2023年4月26日
安徽省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我省優撫對象醫療待遇,規范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切實解決優撫對象醫療困難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退役軍人事務部等6部門關于印發〈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3號)以及《退役軍人事務部等4部門關于印發〈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的通知》(退役軍人部發〔2022〕4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在我省領取國家定期撫恤金或生活補助金的優撫對象。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的優撫對象,是指下列人員:
(一)殘疾退役軍人;
(二)在鄉復員軍人;
(三)參戰退役軍人;
(四)參試退役軍人;
(五)帶病回鄉退役軍人;
(六)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
(七)烈士老年子女。
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在本轄區領取國家定期生活補助金的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納入本實施辦法適用人員范圍。
第四條 醫療保障堅持待遇與貢獻匹配、普惠與優待疊加的原則,進一步建立健全以構建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城鄉醫療救助為依托,以醫療優惠、醫療補助為補充,個人負擔為輔助,與當地經濟發展相適應的醫療保障制度,保證優撫對象現有醫療待遇不降低。
第五條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由退役軍人事務、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醫療保障、軍隊后勤保障等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各部門應當密切配合,切實履行各自職責。
第六條 實行優撫對象醫療救助制度。符合醫療救助條件的優撫對象,按規定實施醫療救助。
第七條 實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制度。優撫對象在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以及醫療優惠、醫療救助后,個人承擔的醫療費超過一定數額影響生活的,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享受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具體辦法和標準,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八條 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水平應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逐步提高,具體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財政、醫療保障部門作相應調整。
第九條 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應當按照就高原則享受醫療待遇。
第二章 醫療保障
第十條 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按照屬地原則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工作單位的,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當地規定繳費;無工作單位的,以統籌地區上年度城鎮單位就業人員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由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其單位繳費部分,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一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殘疾退役軍人所在單位幫助解決;所在單位無力解決和無工作單位的,經統籌地區醫療保障、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共同審核確認后,由殘疾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財政安排資金。
移交政府安置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醫療保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七至十級殘疾退役軍人、在鄉復員軍人、參戰退役軍人、參試退役軍人、帶病回鄉退役軍人、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烈士老年子女,按照有關規定參加職工或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現應保盡保。
已就業的,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按規定繳費。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督促優撫對象所在單位按規定繳費參保,其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由所在單位給予適當補助,所在單位無力參保的,各地縣級人民政府應通過多渠道籌集資金幫助其繳費參保。
未就業的,可按規定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由統籌地區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提供人員名單、醫療保障部門統一辦理參保手續。符合城鄉醫療救助資助參保條件的優撫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醫療保障部門通過城鄉醫療救助基金對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貼。其他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個人繳費確有困難的優撫對象,由其戶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資金幫助繳費。鼓勵優撫對象參加其他形式的補充醫療保險。
參加上述基本醫療保障制度但個人醫療費用負擔較重的優撫對象,按規定享受城鄉醫療救助和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十二條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的醫療費用,參加工傷保險并依法認定為工傷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解決。未參加工傷保險但醫療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單位解決;所在單位無力支付和無工作單位的,從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中解決。
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由其戶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及以上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組織醫療衛生專家小組進行確認,醫療衛生專家小組出具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取得舊傷復發醫學鑒定意見后,有工作單位的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無工作單位的按規定申請優撫對象醫療補助。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到醫療機構就醫時按規定享受醫療優待服務。醫療機構視病情,對優撫對象急診、急救開通綠色通道、組織專家會診,先救治后付費;對患危急重癥的,實行先就醫后結算等醫前救助措施。
第十四條 優撫對象在我省優撫醫院享受優惠體檢服務,體檢費優惠30%。
優撫對象在我省優撫醫院享受優先就診、檢查、住院等服務,并免除普通門診掛號費;享受我省優撫醫院與軍隊醫院組織的醫療巡診、送醫送藥服務。
第十五條 殘疾退役軍人在軍隊醫療機構就醫,憑殘疾軍人證與同職級現役軍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掛號、就診、檢查、治療、取藥、入院全流程優先,以及就診場所、病房條件等優待,并免除門急診掛號費。
第十六條 殘疾退役軍人、年滿六十周歲的優撫對象優先享受醫療機構提供的家庭醫生簽約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十七條 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自愿減免有關醫療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公開對優撫對象優先、優惠的醫療服務項目;完善并落實各項診療規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檢查、合理用藥、合理診療、合理收費。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和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應當嚴格執行醫保和工傷保險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等目錄,優先配備使用醫保和工傷保險目錄內藥品。
實行優撫對象診療用藥告知制度。凡基本醫療保障中規定報銷(補償)范圍以外的診療項目和醫療用藥,醫療機構須提前告知就醫就診的優撫對象,并在征得優撫對象同意后方能安排。
第十九條 當年度優撫醫療保障資金如有結余,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會同本級財政部門對因病致貧、因病返貧優撫對象實行二次補助。優撫對象門診費用可納入醫療補助范圍。
第二十條 醫療補助所需資金由當地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本地經濟發展水平、財政承受能力、優撫對象醫療費實際支出(殘疾退役軍人還應考慮服現役期間醫療保障水平)等因素測算,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確定后,列入當年財政預算。各地應通過財政預算安排、社會捐贈、福利彩票公益金等多種渠道,籌集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省級財政對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給予適當支持。
第二十一條 優撫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得給予醫療補助:
(一)未按規定在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購藥;
(二)就醫、購藥不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診療項目、用藥范圍;
(三)因自殺、自殘(精神病所致除外)、斗毆、酗酒以及涉及違法違規行為發生的;
(四)出國、出境期間發生的;
(五)因交通事故、醫療事故及其他賠付責任等明確由他方承擔醫療費賠償責任的部分;
(六)屬工傷保險支付范圍內的;
(七)按有關規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優撫對象醫療費中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報銷診療項目、用藥范圍內的費用,在其醫療終結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優撫對象醫療補助“一站式”費用結算服務。各地應努力實現資源協調、信息共享、結算同步,減輕優撫對象醫療費用墊付壓力。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二十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嚴格做好優撫對象的審核工作,組織發放優撫對象醫療補助,研究處理醫療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體問題;按照預算管理要求編制年度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按規定使用;負責提供有關資料,為所在單位無力參保和無工作單位的一級至六級殘疾退役軍人辦理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等手續;組織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鑒定,及時向工傷保險行政部門提供殘疾退役軍人傷情等信息,配合工傷認定調查;對年老體弱、行動不便的殘疾退役軍人就醫等給予協助。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應做好優撫醫療“一站式”費用結算工作,負責“一站式”結算平臺的升級建設維護,動態更新優撫對象人員身份、補助類型和標準,以及與醫療機構定期結算。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醫療保障部門及時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資金,列入財政預算;統籌考慮,合理安排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工作經費,加強對資金籌集的協調指導,會同有關部門加強資金管理和監督檢查,確保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專款專用;對縣級財政確有困難的,上級財政要切實幫助解決;省財政對國家和省級重點扶持縣及優撫對象人數較多的縣(市、區)給予適當補助。
第二十五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做好參加工傷保險的因戰因公致殘的殘疾退役軍人舊傷復發醫療費用支付工作。
第二十六條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組織醫療機構為優撫對象提供優質醫療服務;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提高服務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支持、鼓勵和引導醫療機構制定相關優待政策,落實優待措施;監督指導醫療機構推進“一站式”費用結算平臺應用。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做好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登記以及醫療救助工作;做好已參保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險服務管理工作,按規定落實參保優撫對象享受相應的醫療保險待遇、醫療救助待遇;配合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優撫醫療“一站式”費用結算工作。
第二十八條 軍隊后勤保障部門負責監督指導軍隊醫療機構落實殘疾退役軍人醫療優待政策。
第二十九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情況,積極配合優撫對象醫療保障的調查核實工作。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優撫對象醫療補助資金應單獨核算、專賬管理、專款專用;不得與優撫對象補助、城鄉醫療救助等資金混用,不得用于優撫對象生活困難補助、醫療機構補助、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工作經費等支出。年末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年度繼續使用。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和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強化醫療保障經費的使用管理,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審計、稽查等工作。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經費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工作人員,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二條 優撫對象在享受醫療服務及醫療保障待遇中,存在欺詐騙取行為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設區的市應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細則,切實保障優撫對象醫療待遇的落實。
第三十四條 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撫恤的傷殘民兵、民工參照本實施辦法有關殘疾退役軍人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會同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安徽省衛生健康委員會、安徽省醫療保障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無錫聯勤保障中心衛勤處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9年4月30日安徽省民政廳、原安徽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原安徽省衛生廳、安徽省財政廳印發的《安徽省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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