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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東至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十項制度的通知

        來源: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發布時間:2021-11-04 10:50
        [字體:]

        各鄉、鎮人民政府,東至經濟開發區、大渡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經縣政府同意,現將《東至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東至縣政策解讀制度》《東至縣政務輿情工作制度》《東至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東至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東至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東至縣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東至縣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東至縣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東至縣政務公開考核制度》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落實。

        2021年10月27日


        東至縣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池政辦〔2020〕3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開范圍)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公開原則)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信息應當主動公開。

        第四條(公開內容)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更新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

        行政機關應當主動公開本行政機關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規范性文件;

        (二)機關職能、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聯系方式、負責人姓名;

        (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專項規劃、區域規劃及相關政策;

        (四)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信息;

        (五)辦理行政許可和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辦理結果;

        (六)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依據、條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機關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

        (七)財政預算、決算信息;

        (八)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其依據、標準;

        (九)政府集中采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十)重大建設項目的批準和實施情況;

        (十一)扶貧、教育、醫療、社會保障、促進就業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實施情況;

        (十二)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

        (十三)環境保護、公共衛生、安全生產、食品藥品、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情況;

        (十四)公務員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條件等事項以及錄用結果;

        (十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縣政府及其部門、直屬機構應當根據本地、本單位具體情況,主動公開涉及市政建設、公共服務、公益事業、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會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第五條(不予公開內容)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二)經依法審查,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信息;

        (三)涉及商業秘密,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四)涉及自然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財產狀況、生物特征等個人隱私,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信息,但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

        (五)涉及投訴舉報人姓名或者名稱等的信息;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的其他信息。

        第六條(公開主體)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協調事項)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溝通、協商,經其確認后方可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經批準予以公開。

        第八條(公開渠道)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全部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上公開(只向特定對象公開的除外),還可通過設立政府信息查閱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或利用互聯網政務媒體、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途徑主動公開政府信息。

        第九條(公開期限)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應當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保障措施)

        行政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要定期評估、動態調整。規范性文件應進行全生命周期的規范管理。

        第十一條(適用范圍)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機制。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主動公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策解讀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服務并促進公眾更好地知曉、理解政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和改革舉措,進一步提升政府公信力,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池政辦〔2020〕32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組織推進)

        縣政府辦公室牽頭負責政策解讀工作,協調、督促各部門及時報送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縣政務公開辦公室、縣司法局等根據職責分工,在縣政府辦公室統一協調下,配合推進政策解讀相關工作。

        政策解讀應當堅持“誰起草、誰解讀”的原則,由起草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多個部門共同起草的,由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政策解讀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第一解讀人、第一發言人”。

        第三條(解讀范圍)

        下列政策文件應當進行解讀:

        (一)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二)縣政府辦公室以外的縣政府其他部門、各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三)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制定的,涉及面廣、與民生關系密切、社會關注度高、或專業性強的重要政策文件;

        (四)其他需要進行解讀的政策文件。

        第四條(工作流程)

        解讀方案包括解讀提綱、解讀形式、解讀渠道、解讀時間等;解讀材料包括具體解讀內容。政策文件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應當同步起草、同步審簽、同步發布。具體按以下程序組織實施:

        (一)部門及直屬機構制定的政策文件,應當將解讀方案、解讀材料一并報本單位主要領導審簽。文件發布時,配套的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在本單位信息公開子站同步公開、關聯發布,同時推送到縣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二)擬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政策文件,起草部門在報審文件材料時,應當將經本單位主要領導審定的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作為附件,隨同文件一并報縣司法局審查后,呈送縣政府辦公室收文。沒有解讀方案和解讀材料的,縣政府辦公室不予收文,不列入縣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文件發布時,起草部門負責將配套的解讀材料與政策文件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同步公開、關聯發布,同時推送到縣政府門戶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平臺。

        (三)兩個及以上部門聯合擬稿的,由主辦部門負責解讀方案、解讀材料起草、審簽、發布。

        第五條(解讀形式)

        政策解讀可以采用文字、新聞發布會、政策吹風會、圖表圖解、音頻視頻等形式,使解讀信息可視、可讀、可感。其中,文字解讀可以采用起草部門及負責同志、政策制定參與者、專業機構、專家學者、媒體撰寫的解讀評論文章、政策問答、媒體專訪、答記者問等形式。

        年度內出臺了相關政策的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其主要負責人解讀重要政策不少于1次。

        第六條(解讀內容)

        政策文件解讀內容應當全面、詳盡、準確。起草部門及負責同志的文字解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包括政策文件的決策背景和依據、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研判和起草過程、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創新舉措(或新舊政策差異或惠企利民舉措)、保障措施、下一步工作考慮等其中六項以上(含本數)。同時,使用深入淺出、通俗易懂的語言,配以案例、數據,讓群眾聽得懂、記得住、信得過、用得上。

        第七條(解讀渠道)

        統籌運用政府網站、政務微博微信、新聞發布會、市民服務熱線、政府信息公開查閱點等渠道發布政策文件解讀信息,充分發揮廣播電視、報刊雜志、新聞網站、新興媒體的作用,擴大解讀信息的受眾面。政府網站是政策文件和解讀信息公開的第一平臺。“東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應當設立政策文件解讀專欄,匯總發布解讀信息。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制定的重要政策文件發布時,起草部門負責將配套的解讀材料一并報送“東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與政策文件同步發布、關聯發布,方便公眾查閱。同時,做好向縣融媒體中心提供解讀材料,與網站協同發布等相關工作。通過其他途徑發布解讀信息的,起草部門應當同步報送“東至縣人民政府”門戶網站。

        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確定的重大政策措施出臺后,政策文件起草部門可以通過新聞發布會進行解讀。其中,涉及全縣性重大民生問題、社會高度關注的政策措施,應當以縣政府新聞發布會形式,及時進行全面解讀發布。

        第八條(解讀回應)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關注重要政策文件及解讀信息公開后的社會輿情反映,認真研判,主動跟進,及時回應,防止政策文件和解讀信息被誤讀誤解,造成負面影響。

        第九條(保障措施)

        各部門應當做好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的人員、經費保障。將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培訓計劃,加強政策文件起草人員和信息發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解讀意識和工作能力。根據工作需要,可以組建由部門負責同志、專業機構從業人員、評論人員、媒體記者等組成的政策解讀專家隊伍,發揮媒體和專業機構作用,提高政策文件解讀的針對性、科學性、權威性和有效性。

        第十條(考核管理)

        將政策文件解讀工作納入政府信息公開年度考核范圍,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適用范圍)

        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派出機構、非常設機構等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策解讀機制。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解讀重要政策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務輿情工作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加強政務輿情工作,增強政務公開的公開實效,提升政府公信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在政務公開工作中進一步做好政務輿情回應的系列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對象為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第三條(工作原則)

        政務輿情工作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公開透明。按照“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的要求,深入推進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正確對待輿論監督,做到不缺位、不失語、不被動,牢牢抓住信息發布主動權。

        (二)分級負責。牢固樹立輿情危機和公開意識,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注重源頭防范、源頭治理、源頭處置,做到守土有責、守土負責、守土盡責。

        (三)科學有效。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尊重宣傳和輿情發展規律,把握好時、度、效,不斷提升輿論引導能力。

        (四)雙向互動。規范和整合政民互動渠道、探索建立網上群眾路線工作法,快速受理群眾咨詢投訴,及時公開熱點、敏感話題真實情況,發揮輿情在傳播政務信息、引導社會輿論、暢通民意渠道中的作用。

        第四條(工作機制)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務輿情工作機制,落實承辦機構和人員,主要負責同志是政務輿情工作第一責任人。應當做好涉及本部門、本行業輿情信息監測、收集工作,認真組織開展輿情風險排查,從源頭化解輿情風險。按照“網上問題,網下解決”的要求,統籌推進輿情和事件處置,規范輿情反映問題的受理、轉辦、反饋等工作,妥善處理實際問題。

        第五條(主動回應)

        行政機關要切實做好決策預公開,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出臺前,要進行輿情風險評估,通過輿情跟蹤、抽樣調查、重點走訪、會商分析等方式,對決策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并制定相應工作預案。

        要全面深入開展政策解讀,充分運用新聞發布、政策吹風等方式加強與公眾溝通,解疑釋惑。對涉及本部門工作相關的公眾關切和疑慮,要及時正面回應。

        應當規范政民互動工作,暢通互動渠道,及時受理、辦理、答復公眾通過網絡信箱、熱線電話、跟貼留言提出的訴求、建議等。

        第六條(輿情處置)

        行政機關對涉及本部門的重大突發輿情要及時報告本級黨委、政府和上級行政機關,通報本級宣傳、網信部門,并在宣傳、網信部門指導下做好回應工作。

        第七條(保障措施)

        行政機關要按照專兼結合的原則,選配熟悉網絡傳播特點人員,負責政務信息發布、政務輿情收集分析回應等工作。要組織開展經常性工作培訓,不斷提高相關人員的政策把握能力、輿情研判能力和回應引導能力。

        第八條(考核管理)

        加強政府網站、政務微博等平臺建設、管理。進一步完善相關措施和管理辦法,將政務輿情辦理、處置、回應情況納入政務公開、效能建設等相關考核。對因工作重視不夠、應對無方、處置不力、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要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

        第九條(參照執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對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和經濟社會活動的服務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池政辦〔2020〕32號),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界定)

        本制度所稱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申請人)依法向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經行政機關審查,向申請人作出公開或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等活動。

        第三條(職責分工)

        縣政務公開辦公室承擔縣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登記、審核、交辦、督辦、答復、歸檔工作。其他行政機關應當指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登記、審核、辦理、答復、歸檔工作,公開本行政機關受理依申請公開的渠道、辦公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第四條(申請前提)

        行政機關向申請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應當是已制作或已獲取的,一般不需要加工、分析(作區分處理的除外)。

        第五條(申請形式)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提出,由受理機構代為填寫。受理機構不直接受理通過電話方式提出的申請,但申請人可以通過電話咨詢相應的申請事項。

        申請表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

        第六條(申請要件)

        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組織的,應當提供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委托他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未按要求提供身份證明或書面授權委托書的,行政機關可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申請方式及日期確定)

        申請的方式及收到申請的日期為:

        現場申請。申請人到受理機構處,當面提交申請表,提交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郵寄申請。申請人以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行政機關簽收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以平常信函等無需簽收的郵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受理機構應當于收到申請的當日與申請人確認,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網上申請或傳真申請。申請人通過互聯網渠道或者傳真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以雙方確認之日為收到申請之日。

        行政機關答復期限自收到申請之日的次日起計算。

        第八條(補正告知規定)

        申請書形式不完備、申請內容不明確的,行政機關應當給予指導和釋明,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人作出補正,說明需要補正的事項和合理的補正期限以及拒絕補正的后果,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送交申請人。答復期限自行政機關收到補正的申請之日起計算。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申請,行政機關不再處理該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第九條(公開主體)

        行政機關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可以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應當與其溝通,經其確認后方可公開。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協調。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其制作、保存的政府信息,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申請人向職權劃出行政機關申請相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職權劃出行政機關可在征求職權劃入行政機關意見后作出相應處理,也可告知申請人向職權劃入行政機關另行提出申請。

        第十條(征求意見)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由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后可以征求相關行政機關的意見,被征求意見機關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為同意公開。

        (二)行政機關認為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后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見的,由行政機關依照《條例》的規定決定是否公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第十一條(答復程序)

        行政機關收到申請后即時登記、編號,并根據《條例》第三十六條、參照《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辦理答復規范》規定的情形分別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進行相應答復。

        縣政府收到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需要縣政府部門提出擬答復意見的,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在3個工作日內轉相關部門。相關部門在6個工作日內將經業務分管負責人同意的擬答復意見提交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復雜、疑難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會同政府信息起草部門、法律顧問等會商研究答復意見。

        第十二條(答復期限)

        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制作《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送交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

        行政機關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機關意見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補正告知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延期答復告知書》等文書采取郵寄方式送達的,以交郵之日為期限計算時點。

        第十三條(區分處理)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或者不屬于政府信息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并對不予公開的內容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提供形式)

        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及行政機關保存政府信息的實際情況提供政府信息;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載體安全或者公開成本過高的,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以及其他適當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請人查閱、抄錄相關政府信息。

        第十五條(留存期限)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缺少有效的聯系方式,無法答復申請人的,應當將該申請書登記后留存,留存時間為一年。

        第十六條(信息更正)

        申請人有證據證明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的,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行政機關審核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請人;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職能范圍的,行政機關可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并告知申請人,或者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動態調整)

        多個申請人就相同政府信息向同一行政機關提出公開申請,且該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的,行政機關可以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

        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認為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可以建議行政機關將該信息納入主動公開的范圍。行政機關經審核認為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應當及時主動公開。

        第十八條(適用范圍)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辦理規程。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申請公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制度

        第一條(依據條件)

        為規范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活動,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促進民主決策、科學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3號)《安徽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0號)《東至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東至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通知》(東政〔2021〕6號)精神,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縣政府作出關系本縣經濟社會發展全局、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活動,適用本規定。

        提出對政府內部管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作出決定的公眾參與活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部門職責)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行政決策的公眾參與工作,督促決策承辦單位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公眾參與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由縣政府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下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辦理;決策由兩個及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部門負責,其他部門配合。

        第四條(前期準備)

        決策承辦單位在組織重大行政決策征求公眾意見前,需進行調查研究,準確、全面地了解決策涉及事項,先行聽取所涉及部門、單位的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結合實際,起草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

        對需要多方案比較的決策事項,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中應提出兩個以上方案備選。

        第五條(公眾參與方式)

        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形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聽取各方合理化意見和建議。

        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要規劃、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點工程項目等決策事項,應當采取聽證或向社會發布征求意見稿的方式聽取意見。其中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以及公眾對決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會關注度較高的決策事項,應當舉行聽證會。

        文化教育、醫療衛生、資源開發、環境保護、公用事業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應當采取民意調查方式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

        第六條(座談會方式)

        通過座談討論、咨詢協商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行業專家學者以及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代表參加,并于座談會召開的5個工作日前將決策方案及起草說明送達與會代表,并告知座談會召開的時間和地點。

        座談討論、咨詢協商中,對與會代表提出的書面或口頭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逐條做好收集、記錄。對收集、記錄的建議意見,應逐條進行分析,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

        第七條(實地走訪方式)

        以實地走訪方式聽取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梳理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科學制定走訪計劃,并選取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走訪,進行充分調研。

        第八條(民意調查方式)

        以民意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委托專業調查機構進行,了解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社會認同度和承受度。民意調查可以通過網絡、電話、當面問詢等方式進行。民意調查的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代表性、真實性,調查內容設計應當用詞簡潔、明確易懂。

        民意調查應當形成書面報告,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民意調查報告以及民意調查報告的采納情況,應當在重大決策公布前通過民意調查的網站等載體予以公開。

        第九條(公開征求意見方式)

        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的,公示內容包括決策事項名稱、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起草決策的依據和理由(起草說明),公眾反映意見建議方式、渠道和時間,收件地址(含郵箱、傳真號)和收件人以及其他應公示的內容。公開草案或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的期限不少于30日。確因情況緊急等特殊原因需要縮短期限的,征求意見的期限可以縮短,并在公開征求意見時予以說明。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征求意見稿)通過以下一種或多種途徑向社會公開:

        (一)縣政府門戶網站、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信息公開專欄;

        (二)報刊、廣播、電視、微博、微信等;

        (三)新聞發布會;

        (四)縣政府公報以及政府辦公區、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設立的政府信息公示欄;

        (五)公眾知曉的其他載體。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條(聽證會方式)

        重大行政決策聽證應當公開舉行。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組織聽證會,應當在聽證會舉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擬決策事項的內容、理由、依據和背景資料;

        (三)公眾參加聽證會的報名時間和方式;

        (四)聽證會代表名額及其產生方式。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聽證會代表應當具有廣泛性和代表性,主要從以下人員中產生:

        (一)重大行政決策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眾代表或城鄉基層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

        (四)熟悉聽證事項的行業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決策承辦單位認為應當參加的代表。

        聽證會應當在有三分之二以上聽證參加人出席時舉行;出席人數不足的,聽證會應當延期舉行。

        法律、法規、規章對聽證會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聽證會代表由下列方式產生:

        (一)利益相關方、公眾和基層群眾自治組織的代表,由當事人申請。申請人超出聽證參加人預定人數的,由申請人推薦產生,或者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

        (二)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專業技術人員、法律工作者等,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邀請產生,也可以委托有關組織推薦產生。

        聽證會代表的人數原則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數和人員構成比例由決策承辦單位根據聽證項目的實際情況確定。

        聽證會應當由決策承辦單位制作筆錄,記錄發言人的觀點和理由,也可同時進行錄音和錄像。聽證會筆錄應當經聽證會代表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同時,應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形成書面聽證報告,連同決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縣政府審議。聽證報告應當提出明確的結論性建議意見。

        第十一條(專項聽取意見)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相關人民團體、行業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群眾代表的意見建議,并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專項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十二條(公眾意見采納和反饋)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對公眾提出的修改意見包括反對意見,應從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進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議意見。決策承辦單位不能只聽取、采納贊成意見,漏報、瞞報或修改反對性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及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原因,由決策承辦單位在重大行政決策公布前通過書面信件、電子郵件等方式告知公眾參與人;無法了解公眾參與人聯系方式以及通過向社會發布草案或征求意見稿方式征求意見需要反饋采納情況的,由決策承辦單位通過縣政府網站以及原公開決策草案或征求意見稿的媒體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公眾參與情況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公眾參與情況報告,載明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情況,特別是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連同決策草案一并提請縣政府審議。公眾參與情況報告應當作為縣政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決策承辦單位因特殊原因未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在提請縣政府審議決策草案時,應當書面說明情況。未附公眾參與情況報告且未書面說明情況的,不得提請縣政府審議。對重大行政決策承辦單位不履行公開征求意見責任、不按照規定程序征求意見、未能合理吸收采納相關意見的,由縣政府辦公室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重新辦理。

        第十四條(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政府會議)

        縣政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將根據決策內容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利益相關方、公眾、專家、媒體等代表列席相關的政府常務會議、專題等會議。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享有知曉決策草案,聆聽決策起草說明和決策合法性審查機構所作的審查說明、專家意見、部門意見,對決策草案提出建議或意見等權利。

        在制定涉及審議重大民生決策議題的會議方案時,決策承辦單位應提出是否邀請有關方面人員列席會議、是否公開以及公開方式的意見,并隨會議方案一同報批。對于審議的事項之前已公開征求意見的,應一并附上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的說明。

        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列席方案或未附意見收集和采納情況的說明,由縣政府辦公室退回重新辦理。

        列席會議的公眾代表原則為3—5人,一般從已參與該項決策前期討論或發表意見、建議的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產生。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由申請人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自行推薦產生或由決策承辦單位在符合條件的人員中采取隨機選取的方式產生。列席會議的人員名單,原則上應在會議召開前由決策承辦單位確定,并隨同決策草案、決策草案公眾意見書面說明一同報縣政府辦公室。列席會議人員由縣政府辦公室或縣政府辦公室委托決策承辦單位向列席人員通知會議的時間、地點。

        符合條件的人員不足時,也可從與該決策有利害關系的其他人員中通過自愿報名、組織審核的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人員列席。出現自愿報名且符合條件的人員超過預定列席會議代表人數的,比照前款的規定辦理。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并對相關方代表的意見建議進行客觀全面記錄。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將意見建議的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以適當形式向相關方代表進行反饋。

        第十五條(會議內容公開)

        縣政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集體審議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有關情況,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除外。

        第十六條(發布解讀回應)

        縣政府應當及時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政務新媒體以及其他新聞媒體等途徑公布重大行政決策。

        決策承辦單位要運用多種形式對決策內容開展解讀,并密切跟蹤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對社會關注度高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同時公布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要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和說明。同時,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并注重發揮專家學者的作用,提升解讀的準確性和權威性。

        第十七條(決策執行公開)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主動公開重大行政決策的執行情況,包括具體措施、實施步驟、責任分工、監督方式等,根據工作進展公布取得的成效和后續舉措。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重大行政決策及其實施情況存在問題的,可以通過信件、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向縣政府或者決策執行單位提出意見建議。

        第十八條(參照執行)

        縣政府部門以及鄉鎮政府、管委會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九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界定)

        本制度所稱信息公開審核審查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包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下同)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擬公開或者不予公開前的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工作原則)

        信息審核及保密審查工作(以下簡稱核審)應當堅持“誰公開、誰核審,誰核審、誰負責,先核審、后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工作標準)

        審核主要圍繞是否應當公開以及公開的范圍、內容、形式、時限、程序等是否符合保密規定和信息公開要求,既要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現該公開的事項不公開或不及時、不準確公開等情況,也要防止片面強調公開而發生失泄密事件。

        第五條(工作機構)

        行政機關的辦公室、綜合科或者政策法規科為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保密審查。

        縣保密主管部門應加強保密教育,提高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能力和水平;應當對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中的保密審查工作進行指導,依法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行政機關負責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的責任人員上崗前必須通過培訓。

        第六條(核審程序)

        核審的具體程序為:

        (一)由制作或獲取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具體承辦人員提出公開意見,標明是否屬于保密事項;

        (二)相關科室負責人進行初審,防止信息出現錯漏現象,提出初審意見。擬公開的信息還須同時由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工作機構負責人進行保密審查,并經分管領導核準;

        (三)經本行政機關政務公開分管領導核準。重要信息擬公開或者不能形成一致意見的,須經本行政機關主要領導審定。

        第七條(核審主體)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擬制的以縣政府或者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政府信息核審程序由起草部門履行。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前的核審。

        行政機關被撤銷、合并或者調整職能的,由繼續履行其職能的行政機關或者做出決定的行政機關負責相應政府信息的核審。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行政機關職權劃入黨的工作機關的,如果黨的工作機關對外加掛行政機關牌子,其對外以行政機關名義獨立履行法定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信息,適用本制度。

        第八條(保密審查)

        行政機關不能確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行政機關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屬于國家秘密和密級不明確的,應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確定;其他方面的事項逐級報有權確定該事項密級的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已超過保密期限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向保密工作部門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

        第九條(區分處理)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能夠作區分處理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非密處理,采取屬于國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開、其余部分公開的方法處理。

        第十條(征求意見)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涉及第三方權益的,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決定予以公開,并將決定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和理由書面告知第三方。

        行政機關在信息公開后,應采取多種形式接受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和建議,認真研究處理。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和經濟管理秩序的錯誤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條(責任追究)

        對因核審不嚴導致的公開內容失真、第三方合法權益受侵害、造成負面影響的以及發生失泄密事件的,將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二條(適用范圍)

        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信息審核審查機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條例》規定,建立本級政府信息審核審查制度,完善政府信息審核審查機制。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審核審查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確保政務公開工作依法、有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下簡稱《保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 《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范圍界定)

        本制度所稱政府公文,是指縣政府、縣政府各部門及各直屬機構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的意見、通知等公文。

        第三條(工作原則)

        政府公文標示公開屬性應當依據《保密法》《條例》有關規定,堅持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按照“誰制作、誰提出,誰審查、誰辦理”的原則,結合工作實際確定。標示公開屬性應遵循依法及時、高效的原則,在信息產生的過程中同步確定其公開屬性。

        第四條(屬性分類)

        政府公文公開屬性分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一)主動公開。對涉及公眾利益調整、需要公眾廣泛知曉或者需要公眾參與決策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主動公開信息。主動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十九條至二十六條執行。

        (二)依申請公開。《條例》規定的除行政機關主動公開、不予公開的政府公文,可以認定為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相關規定按照《條例》第二十七條至四十五條執行。

        (三)不予公開。依法確定為國家秘密的政府公文,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公開的政府公文,以及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社會穩定的政府公文,應當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公開會對第三方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政府公文(第三方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會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除外),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涉及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內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政府公文,以及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形成的過程性公文(包括討論記錄、過程稿、磋商信函、請示報告等),可以認定為不予公開信息。

        第五條(動態調整)

        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動態調整機制,對本行政機關認定為不予公開的政府公文進行定期評估審查,對因情勢變化可以公開的政府公文應當公開。

        第六條(認定過程)

        政府公文公開屬性認定過程為:

        (一)在認定公開屬性前,應當對擬主動公開屬性的公文進行保密審查。

        (二)部門發文:由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自行發文的,由擬稿人提出公開屬性,并在發文稿紙或者呈批單上寫明該公文“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或“不予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的須說明理由,隨文送審。對擬不公開的政策性文件,報批前應先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審查。規范性文件還應進行預公開審查,由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決定是否需要向公眾、向企業征集意見。

        (三)代縣政府擬文: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擬制的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的,應隨文明確提出公開屬性建議并說明理由;沒有明確公開屬性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予以退回。

        (四)聯合發文: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擬稿的,由主辦機關牽頭協調確定公文屬性;縣委(辦)和縣政府(辦)聯合發文的,由縣政府辦公室對接確定公文屬性。

        (五)轉發類公文未標示公開屬性的,應當征求發文單位意見后再認定公開屬性。

        第七條(制發流程)

        公文成文后,應當在公文“附注”位置標注“此件公開發布”、“此件依申請公開”、“此件不公開”。對于部分公開的,應分別注明公開和不公開的內容。

        公文制發后,對屬性為“主動公開”的公文,報送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對屬性為“依申請公開”的公文,要按規定列入依申請公開目錄,并將目錄按時在政府信息公開平臺予以公開。

        第八條(適用范圍)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應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機關政府公文公開屬性源頭認定規程。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源頭認定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公文,適用本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源頭認定政府公文公開屬性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保證政府信息公開及時準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池政辦〔2020〕32號)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職責分工)

        縣政府辦公室負責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縣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的建立和完善。本縣法制、監察、信息化、保密、新聞發布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制度。

        各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承擔本機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

        第三條(適用情形)

        行政機關建立健全信息發布協調機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一)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前,知道該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

        (二)行政機關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但相關行政機關已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不一致的。

        第四條(協調內容)

        通過政府信息發布協調,行政機關應當就下列事項達成一致意見:

        (一)信息內容的一致性和準確性;

        (二)政府信息的公開屬性;

        (三)政府信息發布的主體;

        (四)政府信息發布的途徑;

        (五)其他需要協調的事項。

        第五條(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

        涉及行政機關為同級行政主體的,則各行政機關都是發布協調的責任主體,應當及時、依法進行協調。涉及行政機關分屬于不同級別的行政主體的,較低級別的行政主體可報請其上級機關參加協調。

        第六條(不同意見的處理)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但政府信息內容可以根據行政機關權限作區分的,按照有權機關的意見辦理。

        相關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發布的內容意見不一致,且政府信息內容難以區分的,分別按以下情況處理:

        (一)縣政府部門、直屬機構之間,鄉鎮政府之間,縣政府部門、直屬機構與鄉鎮政府等行政主體之間在信息發布協調過程中發生爭議的,由縣政府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決定。發生爭議的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報送有關材料或情況說明。

        (二)本縣行政主體與不屬于本縣行政管轄權范圍的行政主體之間就政府信息發布事宜需要協調時,本縣行政主體認為需要協調的,應按程序向縣、鄉鎮政府請示處理。

        第七條(時限要求)

        行政機關應當及時進行發布協調,有關工作不得違反《條例》關于主動公開、依申請處理的時限要求。

        第八條(協調形式)

        行政機關之間開展本制度所指的發布協調工作時,可以通過公函、會議等形式進行。經協商一致后,發布協調的結果可以通過書面等形式確定。

        各相關行政機關之間應當加強信息管理和綜合利用,構建部門之間信息溝通平臺,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提高科學、準確地發布政府信息的能力。

        第九條(禁止性規定)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依照國家或者縣政府有關規定需要批準的,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公開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重大傳染病疫情、重大動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統計數據等需要批準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報請批準后方可公開,未經批準不得發布。

        第十條(責任追究)

        依照國家法律法規或省市規章及縣政府有關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發布的,按照本制度應當進行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的,經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發布信息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責任,并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上一級行政機關依法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一條(適用范圍)

        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協調政府信息公開的活動,適用本制度,并依照本制度的規定,完善本單位政務公開工作機構與業務科室間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加強我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社會監督,充分發揮政府信息公開對促進政府職能轉變、監督行政權力、服務人民群眾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池政辦〔2020〕32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制度所指社會評議的對象包括縣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和《條例》第十條第二款所指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

        第三條(工作原則)

        社會評議活動應當堅持群眾參與、客觀公正、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實施主體)

        社會評議活動由各地、各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五條(評議內容)

        社會評議的重點內容:

        (一)是否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是否指定機構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調整時是否做好工作交接。

        (二)政府信息公開平臺法定主動公開內容是否科學、詳細、清晰。

        (三)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原則,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公開政府信息。

        (四)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公開個人隱私而造成的事故。

        (五)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合理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

        (七)群眾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意見、建議、投訴、舉報是否及時受理、認真回復落實。

        (八)其他需要監督評議的內容。

        第六條(評議方式)

        社會評議的方式:

        (一)調查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縣政府門戶網站公布、召開座談會等形式開展評議。也可委托媒體或有關單位進行民意調查。

        (二)監督評議: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群眾意見箱,或在縣政府門戶網站開設評議專欄,接受社會公眾監督評議。

        (三)監督員評議:邀請政務公開監督員進行評議,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政務公開監督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眾團體、媒體代表等社會各界人士中選聘。

        第七條(考核管理)

        社會評議結果報縣政務公開工作領導小組審定,作為政務公開考核體系的一部分。社會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社會評議結果以書面形式反饋被評議單位,并將結果在一定范圍內公開。

        評議中發現的問題,被評議單位要制定整改措施,并向縣政務公開辦公室報送整改結果。

        第八條 (工作紀律)

        社會評議應遵守的工作紀律:

        (一)嚴禁編造、隱匿或違規銷毀評議資料;

        (二)嚴禁篡改統計數據或評議名次;

        (三)嚴禁用不正當手段拉票買票;

        (四)嚴禁利用評議之便向被評議者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嚴禁違規向被評議者提供投訴舉報問題的單位或個人信息;

        (六)嚴禁其他故意干擾評議工作的行為。

        第九條(其他適用對象)

        各鄉鎮人民政府、管委會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照本制度,制定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開展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的活動,適用本制度。

        第十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東至縣政務公開考核制度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進一步健全縣政府政務公開考核工作機制,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檢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以下簡稱《條例》)和《池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池州市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制度>等九項制度的通知》(池政辦〔2020〕3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考核范圍)

        本制度所稱的政務公開考核,是指縣政務公開考核工作。

        第三條(考核原則)

        政務公開考核應當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效、促進工作的原則。

        第四條(考核內容)

        政務公開考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組織領導方面:政務公開領導機構及辦事機構是否健全;是否制定政務公開年度工作計劃、目標和措施,并認真組織實施;是否定期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部署和檢查落實。

        (二)內容方面:是否按照要求編制本地區、本部門政務公開目錄并適時調整和更新,同時按目錄內容如實向社會公開。

        (三)政務公開形式方面:按規定應該公開的內容是否及時在政府網站上進行公開;是否能夠根據公開的類別和內容,通過新聞媒介、行政服務中心或辦事大廳、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開欄、政府公報,以及聽證會、論證會、專家咨詢會、新聞發布會等公開載體,選擇多種形式進行公開,切實方便群眾知情、辦事。

        (四)政務公開程序和時限方面:是否通過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個途徑,按照提出、審核、公開和反饋的程序進行公開;是否做到經常性工作定期公開,階段性工作逐段公開,臨時性工作隨時公開;主動公開的信息是否在產生或變更后的20個工作日內公開,依申請公開的信息可以當場答復的是否能夠當場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是否在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未能按時限公開或答復的是否有充分理由。

        (五)政務公開制度方面:是否建立了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制度、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規定、考核評議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基本制度;制度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如何。

        (六)政務公開效果方面:機關作風是否明顯改善;行政效能是否明顯增強;依法行政水平是否明顯提升;群眾滿意率是否明顯提高等。

        (七)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規定的其它考核內容。

        第五條(考核標準)

        政務公開考核標準應當遵循:組織機構健全,責任明確;公開內容合法,更新及時;公開形式實用,方便群眾;公開制度完善,執行到位;監督機制健全,責任追究落實;積極回應關切,妥善化解輿情;公開效果顯著,群眾評價滿意。

        第六條(組織實施)

        政務公開考核在縣政務公開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進行,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

        政務公開考核可以采取自評與考評相結合的方式,可以普遍考核,也可選擇重點考核,具體指標和辦法以當年政務公開考核方案為準。

        第七條(結果運用)

        政務公開考核實行百分制量化標準,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個等次。優秀等次不超過被考核單位總數的20%。各等次的標準為: 90分以上(含90分)為優秀、80分以上(含80分)至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至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考核結果納入縣政府目標管理考核,作為作風行風評議和效能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八條(特殊情形)

        年度內出現違反政務公開有關規定,對應公開的事項不按規定公開、有意隱瞞公開事項的,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審核審查制度,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或因工作缺位,在網絡媒體輿論上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當年考核等次直接評定為不合格。

        對考核過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九條(獎懲規定)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獎懲制度。縣政務公開辦公室根據當年各單位政務公開工作開展情況評選政務公開工作先進個人,提請縣政府對先進個人和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單位通報表揚或表彰獎勵、對考核為不合格等次的單位通報批評,并責令不合格等次的單位在接到考核結果1個月內完成整改,整改結果報縣政務公開辦公室。

        第十條(適用范圍)

        各地各部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參照本制度,制定本機關政務公開考核制度。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政務公開考核工作,適用本制度。

        第十一條(施行日期)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由東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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