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研究起草了《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F予以公布,公開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集時間:
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
二、征集渠道:
(一)網站留言:此頁面“我要留言”版塊進行留言。
(二)書面信件。郵寄地址:池州市清風東路109號市數據資源管理局409辦公室 ,郵編:237000;
(三)電子信件。發送至電子郵箱:1766403711@qq.com;
(四)聯系電話:0566-2567921。
來信請注明“《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等字樣及來信人姓名、聯系方式,真誠歡迎您為池州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提出寶貴建議!
三、起草說明:
為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研究起草了《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現將相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依據
依據安徽省數字安徽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數安〔2022〕2號)文件。
(二)起草過程
根據市政府領導的要求,認真研究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參照安徽省數字安徽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辦法的通知》(皖數安〔2022〕2號)等文件,形成《管理辦法》修訂稿初稿;2022年10月28日,我局書面征求各地各部門意見建議,收到47家部門單位的書面反饋意見,共征集4條有效反饋意見,針對征求意見建議,我局逐條進行研究商議,形成征求意見稿。
(三)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共七章四十三條,主要包括:
1.總則部分,主要明確文件制定依據、適用范圍、制定目的、項目定義、基本原則及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等。對組建專家委員會、設立專項資金、建設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等提出要求;
2.統籌規劃和建設運維部分,主要明確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年度計劃編制要求及批準程序,同時對計劃執行、計劃增補,以及市級年度計劃審核、跨層級跨部門項目管理作出規定;
3.項目申報與審批部分,明確項目申報、項目審批等程序要求市級項目由市數據資源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等進行審查,組織專家論證評審后,按程序予以批復。市、縣(區)投資額500萬元以上的項目(不包括運維類項目),由市數據資源局報省數據資源局審核同意后,由市、縣(區)按程序審批;
4.項目實施與監督部分,明確項目管理、安全保障、工程監理、績效評價、資金使用、建設內容調整等要求,強調項目建設單位要充分依托電子政務網絡、政務云等基礎設施資源,在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上開展集約化建設。明確網信、財政、檔案、保密、密碼管理、數據資源管理等部門的監督管理職責;
5.項目驗收與評價部分,明確項目驗收程序,對知識產權保護、檔案和保密管理、項目建設投資和運維經費協同聯動、項目自評價、后評價工作等作出規定;
6.法律責任部分,明確在履職過程存在不合法不合規情形、項目實施不達標,不按初設批復和合同執行的違紀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7.附則部分,明確解釋權和生效期,對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企事業單位投資供有關部門使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審查作出規定。
《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加強全市政務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推進集約節約建設、系統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和業務協同,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提升信息化建設水平,根據《安徽省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皖數安〔2022〕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行政區域內(含各級人民政府派駐外地辦事機構)使用財政資金(含上級轉移支付資金、統籌基建資金等,下同)建設、運維、政府購買服務的各類政務信息化系統的項目統籌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化系統是指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群團以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等建設、運行或使用的,用于直接支持工作或履行職能的電子政務網絡平臺、業務信息系統、信息資源庫、信息安全基礎設施、電子政務基礎設施(數據中心、機房、視頻監控等)、電子政務標準化體系以及相關支撐體系等符合《政務信息系統定義和范圍》規定的系統。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統籌管理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規劃、申報、預審、年度計劃、立項審批、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批、實施、變更、驗收、資金預算、績效評估、審計監督以及項目運維年度預算審查等。
第五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應當堅持統籌規劃、集約節約、共建共享、業務協同、安全可靠的原則,運用數字化平臺化思維,優化決策程序,加強資源整合,推進項目規劃計劃、立項審批、資金預算、竣工驗收統一管理,建立健全專家評審機制,加強項目建設和運維全過程管理。
第六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市委、市政府領導下負責全市信息化項目統籌管理,會同市委網信辦、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市公安局、市審計局、市委辦(市密碼管理局、市保密局)等部門建立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協商機制,協調解決有關問題,開展督促檢查和評估評價,推廣經驗成果,形成工作合力。
設立專項資金,用于市級政務信息化建設及運維,支持公共平臺、重大項目、重點場景和試點示范等建設,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集中管理和統籌使用。
第七條 各級數據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擬訂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年度建設計劃;負責本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審批、建設指導和項目驗收等工作,統籌建設通用基礎設施和信息系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項目的需求提出、資金使用、建設管理、運行維護、資產管理等。各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各級政府有關規定,履行政務信息化項目綜合管理職責。各級政府其他部門依照本辦法和其職能職責,履行相應政務信息化項目管理職責。
第八條 各級數據資源管理部門組建政務信息化項目評審專家庫,并實行動態管理,負責信息化項目的評審指導、論證評審。未經專家論證評審的項目,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
第九條 建設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池州節點,打造全市政務信息化的總底座、總樞紐和總集成,全面支撐政務信息化項目集約高效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池州節點上進行集約節約建設和運維。因特殊情況不能在平臺上建設的,須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批同意。
第十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市委網信辦及市直有關部門,結合城市信息化體系建設、統籌考慮并充分論證業務領域建設需要,組織編制城市信息化建設規劃,經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各縣(區)信息化建設規劃經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
因特殊事件需要調整規劃的,應當及時提出評估論證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各地各部門編制其他規劃涉及政務信息化建設的,應當與政務信息化建設規劃相銜接。
第十一條 實行政務信息化年度建設計劃(以下簡稱“年度計劃”)管理。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每年征集市直部門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需求,會同市直有關部門組織預審聯審,經專家論證后,納入市本級儲備項目庫。建設目標、主要內容、技術路線等相似的項目不得拆分申報。
各縣(區)下一年度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需求經本級數據資源主管部門審核通過后,納入各縣(區)儲備項目庫,并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鄉鎮(街道)不得獨立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場景創新應用等建設需求應納入上級統籌。
第十二條 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全市年度儲備項目統籌擬訂本市(含縣、區)政務信息化儲備項目庫,經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審核通過后,市本級報市人民政府研究決定后形成市本級年度計劃,各縣(區)按流程批準形成縣(區)年度計劃后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并統一報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備案。
第十三條 年度計劃下達后須嚴格執行,未納入年度計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審批、不予安排資金,不得未批先建。
第十四條 市、縣(區)協同建設的跨層級政務信息化項目,市直部門實行統籌規劃、統籌建設,根據事權劃分確定相應的建設內容和資金,需市、縣(區)級承擔的建設資金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鼓勵市直部門通過統采分簽模式開展全市統一的信息化建設??梢杂墒屑壗y一建設的項目,縣(區)不再重復建設。
第十五條 跨部門共建共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由牽頭單位會同參建單位共同開展跨部門建設方案設計,履行決策、報批等程序。方案應確定項目的參建單位、建設目標、主體內容,明確各部門項目與總體工程的業務流、數據流及系統接口,初步形成數據資源目錄,確保各單位建設內容無重復交叉,實現共建共享。
第十六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充分依托電子政務網絡資源、政務云服務資源以及其他可共享利用的基礎設施資源,在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池州節點上集約化建設,可以通過共享獲取數據資源的,原則上不應重復采集,相關項目不重復建設。政務信息化項目運行維護應與全省一體化數據基礎平臺池州節點和政務云、電子政務網絡、池州市大數據平臺等公共基礎平臺的運行維護相銜接,集約、合理使用資源,避免閑置和浪費。公共場所視頻監控類項目應結合全市公共場所視頻監控資源整合共享工作要求一并執行。
第十七條 加強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投資和運行維護經費協同聯動,堅持“聯網通辦是原則,孤網是例外”,全面實施信息基礎設施共建共享,降低信息化項目運維成本。政務信息化項目建成后,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運行維護管理。
第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規及黨政機關安全管理等有關規定,政務信息安全保障系統、密碼保障系統應當與信息化項目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運行。建立網絡和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相應技術措施,定期開展安全檢測和風險評估,保障信息系統安全穩定運行。項目網絡安全預算原則上不低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批的新建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包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與概算等。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引入專業咨詢設計機構進行數字化整體設計和場景創新應用設計等,項目設計與實施分開進行。
政務信息化項目原則上不再進行節能評估、規劃選址、用地預審、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能耗項目的除外。
第二十條 已經納入市本級年度計劃的項目,不再審批項目建議書,直接編報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設單位依據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編制初步設計與概算,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初步設計與概算審查,根據審查意見批復項目初步設計和概算。
第二十一條 年中需追加安排的市本級信息化建設項目,由項目單位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按程序報市人民政府研究審定后,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對未進入儲備項目庫的項目,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前應先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項目建議書進行預審。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投資額500萬元及以上的所有項目(不包括運維類項目),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報送省數據資源管理局,省數據資源管理局結合項目實際對建設依據、必要性、可行性、集約建設、數據共享、資源共用復用等審核同意后,由市、縣(區)按程序審批。
第二十三條 初步設計與概算應當包括數據資源共享分析篇(章)。項目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數據資源目錄,納入池州市大數據平臺體系統一管理,按要求共享數據資源。建立數據共享長效機制和使用情況反饋機制,確保數據資源充分共享。數據資源目錄是審批相關政務信息化項目的必備條件。數據資源的共享范圍、程度以及網絡安全情況是確定項目建設投資、運行維護經費和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新建信息化項目,在初步設計與概算中應對項目運維進行專門設計,作為后續申請運維經費的重要依據,項目概算中不得列支運維費用或變相列支運維費用。
第二十五條 信息化運維項目由項目單位將項目情況、運維需求、運維技術、管理方案、預算計劃等資料報送本級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本級財政部門依據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查意見安排部門年度預算。
第二十六條 對于人均投資規模過大、項目建設單位不具備建設運行維護能力的項目,應當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或者外包,減少自建自管自用自維護。信息化項目鼓勵采用政府購買服務、代理建設或工程總承包(EPC)模式建設。
第二十七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應該嚴格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以及公共資源交易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實施招標采購。招標采購涉及涉密信息系統的,按保密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核定的投資概算。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項目的建設內容、投資概算。投資規模未超出概算批復、建設目標不變,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確需調整且資金調整數額不超過概算總投資的15%,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項目建設單位調整,同時向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一)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部署,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要求,確需改變建設內容的;
(二)確需對原項目技術方案進行完善優化的;
(三)根據所建政務信息化項目業務發展需要,在已批復項目建設規劃的框架下調整相關建設內容及進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應當按照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審計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有關規定對信息化建設項目實施審計監督,項目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審計工作。
第三十條 網信、發改、財政、檔案、保密、密碼管理、數據資源等部門采取在線監測、現場核查等方式按照職責分工,對政務信息化項目安全保密、建設資金使用、檔案管理、密碼應用、是否符合國家及省有關政務數據共享要求等情況實施監督檢查。項目單位應當通過安徽省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如實報送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開工建設、建設進度、竣工基本信息。
發現違反國家及省有關規定或批復要求的,應當要求項目建設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項目審批部門可以對其進行通報批評、暫緩安排建設計劃或資金、暫停項目建設,直至終止項目。
第三十一條 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年度計劃、項目審批和實施以及監督檢查的信息應當依法公開。
第三十二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等事項,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政務信息化建設項目試運行期一般為三個月,特殊項目試運行期可適當延長,但不超過六個月。
第三十四條 試運行期結束后,項目建設單位應及時組織開展項目竣工驗收。市本級概算投資300萬元以下的項目,原則上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竣工驗收工作。超過300萬元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向市數據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市數據資源部門聯合網信、公安、發改、財政、審計、檔案、密碼管理、保密等有關部門,按職責分工對項目數據資源、網絡安全、等級保護、資金使用、檔案管理、密碼應用、保密管理等情況進行竣工驗收。開展驗收前,項目的數據共享情況需經數據資源部門確認,未經確認的,不組織驗收,不安排運維經費。
第三十五條 加強項目知識產權保護,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采購文件和合同中明確,項目建設完成后形成的項目成果(如設計文件、源代碼、測試文檔、數據資源、數據接口等)及相關知識產權歸政府所有。
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省及市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做好項目檔案管理,并探索應用電子檔案。未進行檔案驗收或者檔案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第三十七條 涉密信息系統建設項目應當由保密測評機構進行檢測評估,并經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通過驗收后12至24個月內,依據政務信息化建設管理績效評價有關要求,開展自評價,并將自評價報告報送各級數據資源和財政部門。數據資源部門結合項目單位自評價情況,可以委托相應的第三方咨詢機構開展后評價。
后評價工作完成后,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將評價結果與相關單位進行信息共享,并上報本級人民政府。后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后續建設投入、運維資金安排等參考依據。
第三十九條 在履行政府投資管理職責過程中,存在超越審批權限審批政府投資項目,對不符合規定的政府投資項目予以批準,未按照規定核定或者調整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概算等情形的,依法依紀追究相關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四十條 因項目建設單位主觀原因導致項目無法繼續實施、達不到預期目標,或項目建設單位不按初步設計方案批復和合同執行的,依法依紀追究項目單位和責任人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一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建設項目中包含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以及企事業單位投資供有關部門使用的政務信息化項目,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建設的通用類信息化項目,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方案應經數據資源管理部門審查,重點對集約建設、數據共享、系統互聯、業務協同等方面進行審查。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會同市發展改革委、市財政局制定實施細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池州市本級政府投資信息化項目管理暫行辦法》(池政辦〔2020〕13號)同時廢止。
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于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27日,按照有關規定在池州市人民政府網站和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發布《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征集期內未收到修改意見和建議。
2023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