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我局起草了《池州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歡迎就相關內容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2022年10月8日-2022年11月7日。
征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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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子郵箱:282061543@qq.com。
聯 系 人:池州市清風東路109號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羅志、林建華
聯系電話:15956608100、0566-2567921
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關于《池州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起草情況的說明
一、起草背景
習近平總書記深刻強調:“做強做優做大數字經濟,必須要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敢于創新發展范式,構建新發展格局,推動數字經濟由規模數量型向質量效益型轉變”。2020年3月3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2021年2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2021年3月29日,安徽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印發《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2022年3月2日,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印發《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面對新形勢新要求,結合池州實際,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起草《池州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二、主要依據
1.《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
2.《安徽省人民政府印發<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
3.《安徽省人大常務委員會印發<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
4.《安徽省數據資源管理局印發<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三、起草過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認真落實上級文件精神,積極培育我市大數據領域有影響力的上市公司、單項冠軍以及專精特新企業等,打造我市數字經濟競爭優勢,我局根據池州實際,結合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在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認定程序、培育措施以及監督管理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要求,經前期向各縣區調研摸排以及我局相關科室和直屬機構負責人共同研討,并向各地各部門征求意見修改完善后形成《實施細則》。
四、主要內容
《實施細則》全文分為6章,共15項具體內容。
第一章,重點闡述制定《實施細則》的指導思想以及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要求與主要工作任務;
第二至五章,重點闡述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培育認定程序、培育措施以及監督管理等內容,提出8項具體措施;
第六章,重點闡述各級主管部門對大數據企業認定工作的管理要求。
池州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推動數字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講話精神,全面實施國家大數據戰略,認真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構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場化配置體制機制的意見》《安徽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年遠景目標綱要》《安徽省大數據發展條例》《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政策法規精神,培育我市大數據領域有影響力的上市公司、單項冠軍、專精特新企業,壯大我市大數據產業,打造我市數字經濟競爭優勢,規范我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池州市大數據企業,是指在池州市內依法設立,主要從事大數據應用、服務、產品制造等有關數據處理活動,并按照本實施細則認定的企業。以下統稱大數據企業。
第三條 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突出企業主體,堅持公平公正,實施動態管理,推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發展。
大數據企業認定堅持企業自愿原則,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四條 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統籌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管理服務等工作。主要任務:
(一)組織開展全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公示大數據企業認定情況,核發大數據企業證書;
(二)負責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初審工作,擇優上報參加安徽省大數據企業認定;
(三)受理和處理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的相關投訴、申訴、舉報;
(四)持續優化完善大數據產業發展政策,指導、服務大數據企業發展,為大數據企業提供政策解讀、要素支撐、場景對接、宣傳推廣等服務。
(五)其他保障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正常開展的相關職責。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申請認定的企業應當從事以下生產經營活動:
(一)從事數據收集、存儲、使用、加工、傳輸、計算、可視化、共享、開放、交易、安全等服務類企業;
(二)從事利用大數據技術為傳統產業帶來產出增加和效率提升,促進大數據與實體經濟融合等應用類企業。如從事智慧農業、智能制造、智能交通、智慧物流、數字金融、數字商貿、數字社會、數字政府等領域活動的企業。
(三)從事數據收集、傳輸、存儲、計算、安全等硬件設備以及相關智能化產品研發生產等制造類企業。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在池州市,且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業具備從事有關數據處理活動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人才、技術支撐;
(三)企業誠信經營,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高管不存在重大行政處罰、嚴重失信等記錄,綜合信用查詢中無不良記錄;
(四)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100萬(含),且上一會計年度企業數據相關業務收入占營業收入比例不低于30%(含)。
本實施細則所列的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條件,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可根據試行情況適時調整。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大數據企業認定程序如下:
(一)企業申報
企業對照本實施細則進行自我評價,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按照申報要求,向所在縣(區)、開發區數據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認定申請,申請時提交下列材料:
1.大數據企業認定申報書、企業基本情況、數據相關業務、知識產權等情況介紹;
2.與原件核對一致的企業營業執照、生產經營場所不動產權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復印件;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經會計師事務所或審計部門審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和現金流量表),上一會計年度的企業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
4.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數據業務收入證明材料(含數據業務收入占比符合要求的明細表及相應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
5.企業信用查詢材料;
6.企業對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負責的聲明。
在符合數據安全法、個人信息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基礎上,經企業和個人授權,申請認定材料可通過數據共享及企業承諾等方式提供,減少申報材料。具體范圍由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在組織申報時明確。
(二)縣區初審
縣(區)、開發區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企業提交的材料進行初審。對于初審通過的,出具推薦意見書并將企業申報材料上報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對于初審未通過的,向企業說明原因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三)專家評審
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組織成立專家組,由專家組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提出評審意見。
(四)審查認定
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大數據企業進行審查認定。認定結果應當在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上公示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或公示有異議經核查無問題的,由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頒發《池州市大數據企業證書》。公示有異議且經查證屬實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認定資格。
第八條 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每年組織一次大數據企業認定。通過認定的大數據企業,有效期四年,有效期滿可以重新申請認定。企業不提出重新認定申請或重新認定不合格的,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第九條 對于涉密企業,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工作規定,在確保涉密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按認定工作程序組織認定。
第四章 培育措施
第十條 對大數據企業給予以下培育扶持措施:
(一)納入池州市大數據企業庫,作為池州市大數據有關政策重點扶持對象,符合國家稅收優惠政策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優惠政策,符合條件的大數據企業按照規定享受相關獎補政策;
(二)鼓勵支持大數據企業依法合規開發利用政務數據,促進政企數據對接融合,開展數據交易流通,探索數據資產質押融資、作價入股等;
(三)遴選推薦參加安徽省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多渠道宣傳推廣,通過應用場景對接等方式支持大數據企業參與池州市政務信息化項目建設,推薦大數據產品試用場景;
(四)在政策解讀、產學研合作、人才培訓、路演咨詢等方面加強對大數據企業的指導服務,推薦大數據企業與金融機構、大數據相關投資基金等對接融資;
(五)支持大數據企業申報國家和省市各類大數據試點示范項目;
(六)鼓勵各縣(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通過多種形式,依法依規對大數據企業進行扶持;
(七)其他不限制和排除競爭的支持政策。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一條 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監督,對已認定的大數據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對企業申報或者經營過程中有以下情形的,取消其大數據企業資格,并予以公示,有關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大數據企業。
(一)在申報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發生嚴重安全、質量事故或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的;
(三)發生群體事件,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在經營過程中,存在偷稅漏稅或者上報虛假數據、信息等失信行為的;
(五)未按規定上報企業經營信息的;
(六)其他應當取消認定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大數據企業發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重大變化等事項時,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進行書面報備。變化后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變化后不符合大數據企業認定條件的,終止認定資格。未按規定報備的,一經發現,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按照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取消大數據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三條 各級數據資源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工作的管理,自覺接受社會監督,有關工作人員對接觸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確保培育認定工作廉潔、規范、公正。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池州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征求意見稿)》意見采納情況反饋
一、征求意見總體情況
1.池州市數據資源管理局于2022年10月8日至11月7日在市政府網站、市數據資源管理局網站向社會各界發布意見征求公告,公告期內未收到意見或建議。
2.2022年10月28日,我局組織召開《池州市大數據企業培育認定實施細則(試行)》企業征求意見座談會,安徽科惠微電子有限公司、安徽智元互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6家企業代表參加會議,現場征集具體意見10條,梳理匯總后形成3條有效修改意見,其中2條予以采納。
二、征求意見采納情況
| 單位/企業 | 修改意見 | 采納情況及原因 |
| 安徽智元互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池州明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池州巨成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議將認定條件中“企業營業收入要求”按照企業類別進行細化分類限制。 | 未采納。結合池州實際,目前我市大數據企業數量有限,并參考《合肥大數據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合數〔2021〕139號)第五條后制定。 |
| 池州明坤電子科技有限公司 | 建議將認定程序中“企業信用查詢材料”由審查單位組織統一系統查詢。 | 已采納。 |
| 池州得奇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建議說明認定為大數據企業后能夠獲得哪些具體扶持政策。 | 已采納。 |
2022年11月18日